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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到底该不该由政府定?

来源: 医学界智库  作者: 徐木  发布时间:2018-05-25  浏览: | |

山东省物价局消息,山东重新划分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权限,将县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制定价格。

 

据悉,这次修订是对2015年定价政策的改进,之所以将原定县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收回,主要原因是同一市辖区内各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不是很大,居民收入以及对医疗负担的承受能力、同等标准或等级的公立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差异均不大,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有利于协调价格,避免引发社会矛盾,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发展。

 

不可否认,这一调整有一定道理。

 

除了上述理由之外,将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权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至少还有两点不“便”。

 

一是定价能力不足。

 

医疗服务价格,是一个非常复杂而敏感的问题。说其复杂,主要是成本调查太难,谁也搞不清楚,即使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拥有更多资源,也很难,别说县级了。说其敏感,是因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牵涉太多人的神经,而且医疗是刚需,特别是涉及的患者群体又是弱势群体。因此,县级政府基本上拿不起这个“烫手山芋”。

 

实际上,有的地方放权给县级政府后,基本落空。比如,2017年4月1日起已经执行的《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陕价服发〔2016〕143号)授权各县根据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合理制定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然而一年多过去了,据了解,基本上没有哪一个县制定了方案。

 

二是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是原则要求。

 

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意见将“提高统筹层次”作为提升服务效能的主要手段。

 

明确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而作为医保结算中,非常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自然也是医保管理的核心内容,理应实行“市级”统管。

 

关于这一点,还有一个支持“理由”就是今年的全国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社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计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显然今后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权”也将收归医疗保障局。

 

当然,以上只是讨论了医疗服务价格由谁定由哪一级定的问题。实际上,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该不该政府定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因为不少专家认为政府定价永远定不准。

 

政府对药品价格管制的失败已经做出了最好的注脚。在药品价格问题上,政府不可谓不卖力,先后采取了“实施药品最高零售价,严格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加价率,实施差别加价率、禁止折扣,管制单处方开药量和均次费用、管制药占比,实施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省级集中招标采购、零差价,禁止“二次议价”,实施单一货源承诺、严打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收支两条线”等办法,结果还是没有管好。索性最后决定放开。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意见》指出,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确定四条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决定。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

 

四是坚持稳慎推进。在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中,将“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列入其中。

 

明确要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特别注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由此可见,未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将不再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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