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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医院的神经外科被一窝端了!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07  浏览: | |

价值71万元的药品,药品销售人员按销售比例向医生支付了18万余元回扣,占到销售总额的26%。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事判决书,湖北省京山县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药品销售人员张美姣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据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张美姣向京山县医院神经外科销售二乙酰胺乙酸乙二胺注射液、复方右旋糖酐、脂溶性维生素、转化糖电解质等价值710806.5元的药品。为让该科室医生多使用她销售的药品,张美姣按销售价比例,向该科室王某、袁某、黎某、胡某(另案处理)等9名医生支付回扣,共计184809.69元。

 

 

2018年8月31日,京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张美姣行贿数额较大,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京山县医院神经外科医生从药品销售人员处收取回扣并非仅此一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3月14日公布的另一份刑事判决书认定,一名叫李方敏的药企销售经理在同一时期也向该科室9名医生支付了66736元的药品回扣。

 

李方敏案的判决书称, 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京山县医院神经外科共使用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李方敏销售的,共计价值363261.87元的药品。李方敏安排业务员向该科室王某、袁某、黎某、胡某等9名医生支付了66736元回扣。

 

李方敏因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此外,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的信息显示,2018年1月3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京山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原主任王刚、原副主任袁以刚、原医生黎海涛、胡跃云提起公诉。10天之后,该院再次宣布,以涉嫌受贿罪,对京山县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夏某新(副科级)立案侦查,采取逮捕措施。

 

附: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82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张美姣,女,1979年3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京山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7月4日经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美姣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美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美姣向京山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销售药品二乙酰胺乙酸乙二胺注射液、复方右旋糖酐、脂溶性维生素、转化糖电解质等药品过程中,为了获得该科室医生多使用其销售的药品,采取按照药品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个人出资给予医生回扣的方式,共计向该科室销售药品710806.5元,送给该科王某、袁某、黎某、胡某(另案处理)等9名医生回扣,共计184809.69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美姣经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院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张美姣的供述与辩解;京山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药品汇总、2014年至2017年袁某卡号尾数为2502的活期明细复印件、尾号为7847的建行交易明细;京山县司法局社会调查意见及相关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京山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烧伤科医生药品回扣184809.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美姣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美姣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美姣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因素,结合京山县司法局提出的社会调查意见,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美姣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秋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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