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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4+7”带量采购细则:6个月预付全款,结余全留医院

来源:八点健闻   作者: 王晨 卜艳  发布时间:2019-01-21  浏览: | |

2019年1月18日,“4+7”试点城市的天津市,公布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这是1月17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下文称《试点方案》)出台后,第一个发布相关细则的城市。1月9日,大连市则是在《试点方案》之前便率先出台11城带量采购细则。

 

去年年底,国家医保局推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给医药行业带来巨大影响。随后,相继出台的试点城市具体操作方法,成为业界关注重点,直接关涉政策的具体实施和落地。

 

去年11月15日,上海市阳光采购网公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属于补充文件而非细则,仅涉及带量采购中的药品配送、货款支付及中选非中选药品使用问题。

 

而大连和天津文件涉及方面更为具体。最新出台的天津文件就带量采购中的中选药品在招标采购、医院准入、医保支付、销售回款、奖罚制度等关键性细节问题,进行了阐述细化并安排了工作推进日程。

 

值得关注的是,天津方案作为《试点方案》出台后的第一个方案, 在两个方面更进一步。一是中标药品预付款大幅提高,回款周期缩短;二是采购的结余留用明确表示全部留给医院。这两点坚决贯彻了《试点方案》在减轻药企压力必须保证回款和医院补偿方面释放的积极信号。

 

天津方案预付50% 6个月付完全款

 

回款时间拖延,是以往药品集中采购中最让人头疼的问题。在2010年卫生部(现改名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中,曾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但在实际执行中,医院需要现金流支持自身发展,医保支付结算也有周期,大部分地方回款时间都在半年以上。如今,医保基金提前预付部分采购金额,解决了这一问题。

 

天津《工作方案》规定: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并收回资金后,应当在药品采购协议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

 

天津版方案按50%和50%两个节点回款,比国家《试点方案》提出的医保基金预付不低于30%的标准更进一步;也比上海市先付50%,再付45%,最后付5%的分三阶段回款更为积极,有利于药企减少资金成本、保障供货。

 

结余费用全留医院

 

天津方案明确规定,完成采购量后,在原医保定额内因药品降价节约的费用全部留给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中选药品降价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其他医疗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出现结余的,按我市有关规定实行结余留用。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中选药品降低医疗成本,按病种付费、DRGs付费、按人头付费标准出现结余的,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结余留用的费用用于人员奖励,推进公立医院机构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等。这对提高医院积极性,完善医院补偿机制方面有积极作用。

 

这次医保支付标准圈定在带量采购中标品种,然后按通用名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即中标与未中标含外资原研药都按一个价格结算)。对于带量中标品种,医院按中标价格采购,结余奖励来源与降价后的医保节省,但对于带量采购外剩余的30%-40%的市场,医院采购未中标的品种,是否允许及如何结余留用并没有明确表示。

 

相关专家提出了一些担忧:“虽然结余留用提高了医院积极性,但采购周期完成后,若医保支付标准内,医院没有结余空间,且不能允许医院通过与供应商议价,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恐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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