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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本来并不特殊,隔着墙扔砖头,砸住谁谁倒霉。特殊的地方是科主任上诉的辩护。
这是几个医疗公众号转发的文章,说的某大学附属三甲医院的科主任受贿45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合计,受贿金额如下:
1、为某医疗器械公司向医院销售设备和耗材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80万余元;
2、为甲某、乙某向医院销售某药品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0万余元;
3、为丙某向医院销售某药品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0万余元;
4、为丁某向医院销售某药品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7万元余;
5、为戊某向医院销售某药品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万余元。
但是科主任说,对金额无异议,但是这些钱不是他自己收的,是科室医生集体同意的,他只分得了40万元,其他金额都分给了科室其他医生,拿出了证据呈上法庭,证实了部分受贿款项给了单位其他医生。
结果,销售人员、科室医生都证实不知情,最后法院经过科主任提供的证据,经过审理后证实刘某确实将部分回扣金额分给了科室其他人员。但由于证据不足,400万款项全给科室全体医生的说法不成立。
二审判决,将十年六个月的刑期改为十年;60万的处罚款改为50万。
不知道怎么评论好!
如果真分给了其他医生,也许,不会这么重吧。如果其他医生替他扛一下,应该都没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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