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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企涉商业贿赂案件综述(上):受贿案数量多,跨度周期长!

来源:珍立拍  作者:Dr.2  发布时间:2020-03-31   | |

Dr.2团队研究国内企业商业贿赂案件与行为已经较久,也披露了多家药企的商业贿赂案,很多圈内人士给我发来鼓励的同时,也问我是不是只敢拍苍蝇,不敢打老虎?持续多年的商业贿赂是否敢写,我说那需要铁证,于是我们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进行了分析汇总和筛选!

 

 

01、赵鲁平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川刑终174号

上诉人:赵鲁平,曾任德阳市人民医院院长,捕前系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兼任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院长、党支部书记。

 

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鲁平在担任德阳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为经销商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经销商张某1等14人所送现金人民币825万元(以下未标明处均为人民币)、欧元2万元、美元1.08万元以及红木家具两套(行贿人已以50万元回购),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案件事实1-14略。

被告人赵鲁平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2002年其参加了卫生厅、四川省医院协会组织的考察,由焦某带队,在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参观时认识了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销售公司经理周某2。其给医院药剂科科长陈某打招呼,让他多关照周某2公司的药品销售业务。他为了感谢其以前对扬子江药业的关照、以及想变更为其他医药公司在德阳人民医院做药品销售和希望能继续得到其的关照,先后9次共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收钱的时间、地点、金额与周某2的证实一致。另外,其收了他两套价值共50万元的红木书柜。

判决结果:1、维持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人赵鲁平所得赃款及行贿人周国良回购的两套红木书柜的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对赵鲁平尚未退清的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鲁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鲁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02、陈锦隆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刑初4716号

被告人:陈锦隆,案发前系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处级),兼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原院长,原中共党员。

 

2016年年底,陈锦隆通过其侄子陈桢宇,收受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代表黄某3所送钱款人民币10万元,并在石某人民医院、福永人民医院药品的采购上为其提供帮助。

定罪量刑:1、被告人陈锦隆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已退缴赃款人民币四百五十七万一千元,美元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3、李金川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冀1121刑初234号

被告人:李金川,1991年4月至2014年6月任枣强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

 

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金川在担任枣强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利用主管药品采购的职务便利,在枣强县、医院附近等地,多次以饭费名义收受药品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共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现金人民币42.85万元,其中收受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药品销售人员宗某人民币7.45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李金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在案扣留、封存的被告人李金川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元由扣留机关枣强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04、钱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苏1182刑初169号

被告人:钱某,原扬中市人民医院影像科主任、医学装备委员会委员。

 

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钱某利用担任扬中市人民医院影像科主任、医学装备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为南京富通医疗仪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祁某、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疗经营有限公司业务员戚某在耗材引进、设备采购、药品使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祁某、戚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1.5万元。

涉案金额:41.5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钱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对被告人钱某所退赃款人民币41.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05、段晓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湘0111刑初618号

被告人:段晓明,捕前系长沙市第四医院党委委员、院长。2013年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段晓明先后1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药品销售代理商严某以“拜年拜节”为名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4万元,并为严某在四医院的药品销售和药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因担心其经济问题被查处,被告人段晓明于2018年3月通过四医院办公室副主任贺某退给严某人民币4万元。其他事实略。

 

涉案金额:单独或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20.834万元和美元2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段晓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已由长沙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涉案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6、王洪志贪污、受贿、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津0104刑初56号

被告人:王洪志,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药剂科负责人

 

审理查明:一、贪污的事实被告人王洪志利用其制剂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医院款项截留并据为己有,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二、受贿的事实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洪志在担任南开医院药物研究室副主任及三潭医院药剂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河北省安国市隆联中药饮片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市同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北方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东方博康医药有限公司等多家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415200元。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潭医院存在业务关系,宗某是该公司下属单位江苏海陵医药有限公司的医药代表。被告人王洪志在担任三潭医院药剂科负责人期间,宗某为拉近与王洪志的关系,使王洪志对其公司业务予以关照,于2015年和2016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分四次给予王洪志好处费(每次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元,于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分两次给予王洪志好处费(每次人民币5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王洪志非法收受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0000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王洪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案缴款项人民币450179.15元,其中人民币34979.15元发还天津市南开医院,人民币415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07、苗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鲁0302刑初275号

被告人:苗某,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内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区主任、副院长。

 

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苗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介入耗材供应及使用,合同款拨付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49113元。

2017年1月,为扬子江药业集团公司在药品引进上提供帮助,收受扬子江药业集团销售员曹某现金200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下半年,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颜某在药品采购上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颜某现金55000元。其他事实略。

涉案金额: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49113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8、张永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豫1521刑初13号

被告人:张永东,原信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张永东利于负责或分管信阳市中心医院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扬子江药业集团信阳区销售员栾某共计18万元,并为该集团在该医院销售药品款支付提供方便。其他事实略。

涉案金额: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5.1万元(含购车款86.7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张永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涉案赃款人民币392.4万元及赃物豫A×××××大众途锐汽车一辆依法上缴国库。

 

09、王金龙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浙0421刑初866号

被告人:王金龙,原系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金龙利用职务便利,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驻嘉善市场部业务员张某1在药品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张某1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7696元。

涉案金额: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64300余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王金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0、陈金国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1122刑初205号

被告人:陈金国,原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

审理查明:收受个体医药代表夏某、原滁州医药公司业务员周某、扬子江药业业务员严某、等15人合计人民币27万元现金、欧元0.02万元和购物卡0.5万元,

其中: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扬子江药业业务员严某为请被告人陈金国帮忙关照销售一款头孢他啶药品,在被告人陈金国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涉案金额:为他人在药品和医疗设备、耗材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190.65万元、欧元0.02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陈金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被告人陈金国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1、秦玉花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豫0381刑初533号

被告人:秦玉花,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河南省人民医院药学部副主任;2010年12月至2017年2月任该药学部主任;2017年2月至案发前任该药学部党总支书记(副处级)

审理查明:收受时任扬子江药业集团郑州分公司经理吉某25万元人民币、3000元加币。

2010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时,被告人秦玉花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时任扬子江药业集团郑州分公司经理吉某每次所送1万元人民币,15次共计15万元人民币;2010年2月秦玉花之父秦书犁去世时,吉某在秦玉花办公室里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2014年、2015年中华医学会临床药学分会在上海、成都召开年会时,秦玉花在其入住的宾馆2次收受吉某每次所送2万元人民币,共计4万元人民币;2016年9月,秦玉花送其儿子宋秦岩去加拿大读书时,在上海浦东机场附近的一家宾馆收受吉某所送加币3000元;2017年上半年,吉某为感谢该公司三种中成新药被河南省人民医院采购,在秦玉花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以上秦玉花共计收受吉某25万元人民币、3000元加币,并为河南省人民医院采购吉某公司药品及该公司新药能够顺利在该医院销售提供帮助和支持。

其他事实:收受药品经销商尹某10万元人民币。尹某挂靠于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收受时任江苏恒瑞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郑州第三办事处主任赵某6万元人民币。收受时任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员袁某3万元人民币、6万元丹尼斯购物卡

涉案金额:多次非法收受药品经销商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02.5万元、加币2.3万元、美元1万元、丹尼斯购物卡8万元、加油卡2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秦玉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2、违法所得人民币102.5万元(扣押于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3、违法所得加币2.3万元、美元1万元、丹尼斯购物卡8万元、加油卡2万元,予以追缴(追缴时均可折合为人民币从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退赃款中予以扣缴)

 

12、陈新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皖1323刑初168号

被告人:陈新民,原任宿州市中医院院长、宿州市立医院院长

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间,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业务员杜某,为了得到被告人陈新民在其公司药品销售和及时拨付药品款上的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到被告人陈新民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新民5000元人民币,于2014年春节前到被告人陈新民的家里送给被告人陈新民8000元人民币,于2015年春节前到被告人陈新民家里送给被告人陈新民1万元人民币。其他事实略。

涉案金额: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161.6万元人民币、14.3万元购物卡、1万元港币、2000元希尔顿酒店就餐卡、价值人民币27001元100克金条1块

定罪量刑:1、被告人陈新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2、被告人陈新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13、刘雁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皖0323刑初280号

被告人:刘雁,任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药剂科副主任

审理查明:江苏扬子江药业有限公司蚌埠区经理陆某2011年至2015年,在春节和中秋节的时候共送了1.8万元百大购物卡。

涉案金额: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共计17.6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刘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被告人刘雁在固镇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4、邢蓉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皖0323刑初312号

被告人:邢蓉,2008年至2011年任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蚌医一附院)药剂科副主任,2011年11月17日至今任蚌医一附院药剂科主任

审理查明:与江苏扬子江药业有限公司的陆某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陆某在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每个节分别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现金,总计4万元。收的钱都没有退,存到家里的银行卡里。陆某给我送钱是因为他有代理药品左氧氟沙星等其他几种药品(具体药品名字记不清了)在我所在的医院销售,他为了表达对我的感谢,希望他销售的药品在使用量上给予关照。

陆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江苏扬子江药业有限公司的普通销售员,2011年至今负责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药品销售。我们公司主要从事药品配送销售,主要销售左氧氟沙星(抗生素)、地佐辛(精神类药)针剂有、罗红胶囊等药品。

我在2012年中秋节、春节分别到邢蓉办公室送给她1万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的;2013年中秋节到邢蓉办公室送给她1万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的;2014年春节,也到邢蓉办公室送给她1万元现金,钱也是用信封装的。一共送给邢蓉4万元钱现金。其他事实略。

涉案金额: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55.3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邢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邢蓉受贿款项以及本院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5、张鹏、朱伟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苏1012刑初700号

被告人:张鹏,原系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老年、中毒科主任;朱伟,原系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老年、中毒科主治医师

审理查明:韩某系扬子江药业集团销售员,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韩某按左克1.5元/支、法克3元/支、韦迪4.5元/支、西锐5元/支的标准给老年、中毒科药品回扣,每月约8000多元,回扣都给了朱伟。李某1系锦州奥鸿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李某1在向老年、中毒科销售小牛血清去蛋白针(10ml)过程中,按实际使用量以12元/支的标准给予回扣款,回扣都给了朱伟。其他事实略。

涉案金额:该科室共计收受药品回扣款人民币90余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张鹏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2、被告人朱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3、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6、张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84刑初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任磐石市医院妇产科主任

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4月,孙某某受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委托,被派驻磐石市医院代为该公司销售药品。期间,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请托时任磐石市医院妇产科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本公司品种目录中的药品,承诺给予张某某及其科室医生一定比例提成。张某某将此事先后告诉本科室医生,后与本科室医生分别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使用了该公司药品。孙某某则通过贿买该院药剂科药剂师王某某(已判决),取得妇产科每名医生开具药品数量的统计数据,计算出提成金额和分配比例后,不定期交由张某某分发计84000元。其中,张某某违法所得21000元,余款经其交给其他医生。2012年5月15日,张某某在本案立案前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与其他涉案医务人员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16年1月11日其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涉案金额:非法收受孙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4000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2、在案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7、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84刑初160号

被告人:徐某,任磐石市医院消化呼吸科主任

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4月,孙某某受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委托,被派驻磐石市医院代为该公司销售药品。期间,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请托时任磐石市医院消化呼吸科主任的被告人徐某,使用本公司品种目录中的药品,承诺给予徐某及其科室医生一定比例提成。徐某将此事先后告诉本科室医生,后与本科室医生分别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使用了该公司药品。孙某某则通过贿买该院药剂科药剂师王某甲(已判决),取得消化呼吸科每名医生开具药品数量的统计数据,计算出提成金额和分配比例后,不定期交由徐某分发计92600元。其中,徐某违法所得27500元,余款经其交给其他医生。2012年5月19日,徐某在本案立案前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与其他涉案医务人员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16年1月12日其得知被传唤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涉案金额:非法收受孙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2600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2、在案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8、姚炳炬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晋刑初字第1850号

被告人:姚炳炬,原任晋江市医院副院长

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姚炳炬在担任晋江市医院副院长、院药事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分管药剂科、设备科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00元。具体事实: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姚炳炬在晋江市梅岭街道锦绣广场家门口,收受戴某为取得对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医院配送药品时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姚炳炬在晋江市医院四楼院领导办公室内,收受杨某为取得对江苏恒瑞制药公司在医院配送药品时的关照而贿送的4张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涉案金额: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00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姚炳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没收。

 

19、蔡东向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晋刑初字第1758号

被告人:蔡东向,原晋江市医院药剂科主任

 

审理查明:2000年3月起,被告人蔡东向任晋江市医院药剂科主任。2004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蔡东向利用其在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过程中,负责向药事委员会提交药品目录清单、参与研究讨论药品采购事宜、对采购药品的检查和验收等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陈某1等16名药品供应商为与其搞好关系、方便业务开展等原因而贿送的价值共计12.15万元的款物,并为上述行贿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蔡东向在其家中,非法收受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的业务员朱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蔡东向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贿送的2张价值2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其他略。

涉案金额:价值共计12.15万元的款物

定罪量刑:1、被告人蔡东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被告人蔡东向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蔡某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泉刑终字第1544号

上诉人:蔡某,原晋江市医院药剂科主任

改判:1、维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刑初字第1758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的判决。2、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刑初字第1758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上诉人蔡某量刑部分的判决。3、上诉人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陈亮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杭拱刑初字第78号

被告人:陈亮,任杭钢医院院长

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亮利用担任杭钢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医药代表俞华等人在医疗设备采购、新药引进、停药复用、药品用量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人民币共计55.1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2010年至2014年期间,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地区业务员宋某为了和被告人陈亮搞好关系,并为感谢其在克拉霉素等药品进入杭钢医院销售方面给予的帮助,先后多次以各种名义送给被告人陈亮共计人民币2万元。2013年中秋和2014年春节,扬子江药业集团杭州地区业务员唐某,为和被告人陈亮搞好关系从而能在药品销售中获得关照,先后两次在被告人陈亮家楼下送给其杭州大厦购物卡共计1万元。2012年下半年,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区经理黄某为和被告人陈亮搞好关系从而能在药品销售中获得关照,在被告人陈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00元。其他略。

涉案金额:先后收受人民币共计55.1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陈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80000元。2、被告人陈亮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计人民币计413000元,责令被告人予以退出。

 

21、苏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丽龙刑初字第193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任丽水市中医院计算机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副主任、丽水市中医院计算机室(信息中心)主任

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苏某甲在丽水市中医院计算机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工作期间,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代表薛某找到苏某甲,希望苏某甲能够帮忙提供其药品在丽水市中医院的每月使用清单(以下简称“统方”),并承诺给予苏某甲一定的酬金,被告人苏某甲表示同意为其提供“统方”。之后,苏某甲按照薛某的要求,为其提供“统方”,并收取相应的酬金。2005年8月至2008年初,薛某陆续支付给苏某甲“统方”酬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苏某甲予以收受。

涉案金额:犯罪数额认定为2万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苏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被告人苏某甲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由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苏某甲犯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浙丽刑终字第63号 略。

 

22、王某某等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磐刑初字第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

审理查明:2009年末,江苏省泰州市扬子江药业集团公司驻磐石市医院药品销售业务员孙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帮助提供磐石市医院销售药品的统计数据,并承诺给其好处。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吕某某说明此事,并由被告人吕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2009年末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分别利用担任磐石市医院药剂科药剂师以及信息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孙某某在本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统计数据。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受孙某某给与的好处费三万余元,从中实得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一万余元;被告人吕某某分得一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分别被传唤至检察机关。赃款已退回。

涉案金额:非法收受孙某某给与的好处费三万余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3、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4、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10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10000.00元、被告人吕某某所得赃款100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3、朱建龙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杭余刑初字第1089号

被告人:朱建龙担任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

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建龙收受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营销公司浙江大区经理陈某乙给予的贿赂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加油卡1张及“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建龙收受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员杨某给予的贿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其他略。

涉案金额: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万余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朱建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扣押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朱建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手机一部,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3、继续追缴被告人朱建龙的其余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4、苏丹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浙11刑申16号

苏丹:你因受贿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14)丽龙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浙丽刑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你受贿金额没有超过6300元,受贿时间为2005年8月至2007年2月。你是工程技术人员,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未达到较大,不构成犯罪,且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原判量刑畸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1. 原判认定你于2005年8月至2008年初,利用在丽水市中医院计算机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代表薛旺提供其药品在中医院的每月使用清单(“统方”),并收受薛旺给予的酬金。其中2005年8月至2007年2月在你的家庭收支日记账中记载共计6300元的事实,有证人薛旺、林定旺、苏进的证言及家庭收支日记账等证据证实,你在法庭上亦有供认在案。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原裁判认定你系国有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中医院计算机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工作,对本单位医生用药情况信息具有监督管理及保密职责,有你的任职文件、丽水市中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故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医药代表提供“统方”信息并收受贿赂,应以受贿定罪。原判定性准确,且未超过追诉时效。

3. 原判对你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能服判息诉。

 

25、王慧莲受贿、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普中刑终字第63号

上诉人:王慧莲,原江城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

二审查明: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慧莲在担任江城县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药品经销商提供江城县医院医生处方用药统计数量,多次以感谢费的名义,分别收受云南方圆药业有限公司药品销售业务员蒋某1贿送的人民币40000元,收受江苏省扬子江药业公司业务员戴某贿送的人民币31500元。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是约一半的判例与事实,因为实在太多,后面一半只能下期继续。

 

整体来说,扬子江药业涉及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多,跨度长,金额大,各类医院均有。而且从统方、信息科,药剂科,院长副院长,卫计委官员,科主任,普通医生和专家等,全覆盖!

综合行为呈现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全面无死角的综合体系,暴露出来的案件应该只是冰山一角,有一些涉及金额少的业务员在法庭上宣称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有一些业务员明确指出是公司行为,老总或负责人知晓并要求。

关于这块的法律问题界定与具体大批现金如何流出的方式,我们下期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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