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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连发文件,影响研发、生产、销售全过程

来源:健识局  作者:冷婧  发布时间:2020-04-02   | |

中国药品管理模式巨变。

3月31日,国家药监局连发两份通知,部署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开始执行,配套规章的起草工作也在持续推进,其中,《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核心内容。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解读,这两份文件从坚持“四个最严”、鼓励创新、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出发,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优先审评审批流程,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厉打击研发、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等政策要求,推进药品监管进入全新时代。

过去几年里,随着医改深入,医药行业内长期存在的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生产环节篡改工艺等违规行为集中暴露。2015年7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临床数据核查风暴和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都是其中的代表性事件。

这些问题,最终导向了药品监管制度的根本性改变。

在业已执行的《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地位,还加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罚没款金额的大幅提高和相关责任人的行业禁入规定。

在强调事中事后监管理念下,临床试验审批从“点头制”变为“摇头制”;临床急需、临床价值突出、儿童药、罕见病用药、重大疾病用药等获批上市的速度也将进一步加快。

根据国家药监局通知,7月1日起,两份配套规章将正式实施,相关文件的制定也在进行,以确保规章落地。

而药品销售、使用环节的改革措施,如重点监控、带量采购等,这些政策将最终指向医药市场环境、临床用药习惯的彻底改变。

中国医药行业的管理模式,自此,从根子上彻底改变。

四条通路加速新药上市

中国医药市场格局进入重塑阶段

按照国家药监局公开发文,两份管理办法起草修订的基本思路,深化改革创新是重要内容之一。

此次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2007年版本基础上修订,历经13年,在2017年10月,2019年9月、10月、12月至少四次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涉及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分类管理等多项重要措施。

其中明确,将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衔接,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明确审评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性。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6种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包括: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重大传染病用药、疾病防控急需疫苗和创新疫苗等。

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默许制”——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对于仿制药,则要求“应当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将和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一同纳入化学药品目录,其药品名称、活性成分、剂型、规格、是否为参比制剂、持有人等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药监局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大幕拉开以来,近年来已有超过100多个创新药获批上市,几乎赶超此前10年的总和。同时,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累计纳入优先审评审批通道的药品数量达到1082个。

随着上述政策的落实,创新药在国产药品中的占比将不断提高。

可以看到,目前中国超16万个药品批文中,仿制药占比仍然在90%以上。在一致性评价和集采环节的政策支持下,仿制药也在进行一场大洗牌。

同时,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临床替代已过专利期进口原研药也进入了实质性阶段。2018年以来的两批带量采购,改变了至少58个药品的市场格局,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更低的价格,占据了市场的主导。

同时,仿制药也进入了微利时代。结合药品上市后管理等要求,以及临床控费、重点监控等改革措施,未来,中国医药市场是两类的天下:一类,是价格适宜、确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另一类,是质量有保障、安全有效性获证实且价格低廉的仿制药。

强化主体责任

上市许可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取消了GMP强制许可,药监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在此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负有主体责任。

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须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包括安排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持续合规,以及在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中,开展风险管理、风险控制等。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负全部责任,须履行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等内容。

图/ 视觉中国

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的理念,《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监部门也将加强对药品生产的生产监督管理。

省级药监部门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国家药监局的相关部门将对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

基于国务院2017年10月发布的鼓励药械创新“36条”的要求,到2020年底,国家药监局和省级药监局应基本完成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制度体系建设。截至2019年,国家级药品检查员数量超过了800名。江西省药监局也开始建立省级药品检查员队伍。

随着飞检力度的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无所遁形。

不久前,美国新基公司的紫杉醇白蛋白被暂停进口,失去了国家带量采购中选资格,正是因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外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规范的地方。(详情请见>>《国家集采拒绝“超国民待遇”,石药恒瑞补位百济,齐鲁也上位了》

按照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比起其他品种,国家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质量检查将更加频繁和严格。在带量采购常态化的情况下,降价药品的质量保障将受到更多关注。

在重典治乱的新形势下,不论是已明确主体责任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还是药品生产企业,从今往后都需慎之又慎、如履薄冰。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重磅文件原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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