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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企涉商业贿赂案件综述(中):到底是代表个人行为,还是公司有组织行为?

来源:珍立拍  作者:Dr.2  发布时间:2020-04-02   | |

之前我们已经做过案件列表,也分析了大批实际判例,今天我们再把剩下的判例进行仔细分析:

单位受贿罪(3个文书,其中1起与受贿罪并案处理)

 

01、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张清桂、苗树单位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桂0303刑初168号

被告单位: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

被告人:苗树,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职称)被告人:张清桂,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职称)

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苗树、张清桂在分别担任被告单位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副主任期间,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负责收受药品推销员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347013.94元,并按照二被告人各占回扣总数的20%,其余医生共占60%的比例在本科室医生间进行分配,其中被告人苗树、张清桂各分得回扣款人民币69402.79元。

被告单位收受的药品回扣具体如下:1、2011年1月至2015年5月,收受丁某(另案处理)按照其推销的左氧氟沙星针剂在被告单位实际销售金额的10%的比例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57220.44元;该期间使用的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2ml:0.1g/支)的生产企业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证人丁某、胡某、褚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丁某按照左氧氟沙星针剂的医院销售价格的10%给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约7万元回扣。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胡某按头孢地嗪钠针剂每支给予人民币12元、头孢美唑钠针剂每支给予人民币11.5元给予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回扣约30万。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诸红按依替米星针剂每支6元给予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回扣约6万元。

涉案金额:告单位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收受药品推销员给予的回扣共计347013.94元。

定罪量刑:1、被告单位桂林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2、被告人苗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3、被告人张清桂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4、所退赃款人民币三十四万七千零一十三元九角四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二十九万六千二百六十元零四分由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02、袁成江、刘炜、张立升、林杨犯单位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黑1102刑初79号

被告人:袁成江,曾任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被告人:刘炜(曾用名刘传宝),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河市委员会委员、常委。被告人:张立升,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科长。被告人:林杨,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

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袁成江时任黑河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在采购药品过程中,要求药品供应商给黑河医院返利款。药品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给黑河医院开具发票入账,然后黑河医院将药款支付给药品供应商,药品供应商将返利款存入黑河医院指定的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内。袁成江为了使收取的返利款不被有关部门查处,找到黑河医院财务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被告人林杨商量如何处理账目,林杨提出在“医疗收入”科目下再次虚列“治疗收入”科目用于接收返利款,袁成江同意并安排林杨具体负责此事。林杨安排黑河医院财务人员李敬华等人收取药品供应商给付的返利现金或用个人账户收取返利转款,并指使财务人员将返利款以虚假“治疗收入”的名义入账。黑河医院药剂科科长被告人张立升与各药品供应商谈药品采购返利比例事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黑河医院与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供销合同。袁成江指使黑河医院副院长被告人刘炜审批返利款相关手续(在药品采购计划表、给各药商汇款计划单上签字)。2008年末袁成江退休后,黑河医院延续上述做法,继续收取各药品供应商返利款。2006年至2014年期间,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诚信医药器械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九泰医药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给黑河医院返利款,黑河医院共收取各药品供应商返利款合计人民币20473540.95元。

定罪量刑:1、被告人袁成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被告人刘炜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3、被告人张立升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4、被告人林杨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5个文书,其中1起与受贿罪并案处理)

 

03、栾新宏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豫1522刑初8号

被告人:栾新宏,扬子江药业医药销售代表

审理查明:行贿罪1.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栾新宏在向信阳市中心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为了使药品销售款及时回款,送给信阳市中心医院原财务科科长张某1人民币18万元。

2.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栾新宏在向信阳市中心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为增加药品的销售量,送给信阳市中心医院原采购部主任吴某人民币2万元。

3.2010年到2016年,被告人栾新宏在向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为增加药品的销售量,送给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原药剂科主任曾某人民币7.6万元。

4.2010年1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栾新宏在向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为增加药品的销售量,送给信阳市中心医院原采购部主任张某2人民币6.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新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栾新宏以其妻子张某3的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张某3的销售代表证、公司关于销售代表薪资管理制度、信阳市中心医院出具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自2010年起以张某3的名义与该医院签署相关药品购销合同及药品购进计划通知单等的情况说明、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及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信阳市中心医院专用账薄复印件、栾新宏、张某3的银行流水、张某1的任命文件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信组干函(2003)91号、信阳市中心医院记账凭证……。

对单位行贿罪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栾新宏在向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为保证和增加药品的销售量,送给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麻醉科麻醉药药品回扣款人民币28.2万元。

定罪量刑:被告人栾新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栾新宏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8)豫15刑终368号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自首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所判刑罚并无不当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孙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磐刑初字第226号

被告人:孙某某

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受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委托,被派驻磐石市医院代为该公司销售药品。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开药提成进行促销手段,多次向被派驻单位磐石市医院医务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行贿人民币491200.00余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0余元。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传唤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其主动交待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次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定罪量刑1、被告人孙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被告人孙某某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5、孙金才犯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黑1102刑初11号

被告人:孙金才,原系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聘任制业务员。

审理查明:被告人孙金才原系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医药公司)聘任制业务员,负责向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机构类型: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孙某,以下简称黑河医院)销售药品工作。2010年初,黑河医院要求扬子江药业公司给付医院药品返利款,并由黑河医院药剂科科长张某(已判刑)与孙金才商谈此事。因扬子江医药公司对业务员实行业务费“包干”,根据业务员负责地区的医院回款情况,给业务员10%-30%不等的业务费。孙金才为了谋取更多利益,在未向扬子江医药公司汇报给付黑河医院返利款的情况下,私自与张某达成共识,同意按照黑河医院规定的相关药品“回扣率”从单位给其的业务费中向黑河医院交纳返利款。孙金才按照黑河医院汇款计划中的返利数额以现金的形式向黑河医院出纳员武某、孟某交纳药品返利款,黑河医院将收到药品返利款以治疗费的名义虚假入账。2010年1月20日至2013年12月18日间,孙金才共向黑河医院交纳返利款38笔,合计人民币883198.18元。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孙金才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涉案金额:孙金才对单位行贿人民币883198.18元

定罪量刑:被告人孙金才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这样我们经过这些案例回顾,已经对所涉及的商业贿赂,回扣的案件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是代表个人行为,还是公司有组织行为?这么大宗的现金是怎么出来的?下一篇文章我们将着重分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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