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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O近期持续暴雷,莆田54家被查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1   |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发文表示,通过“金税三期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从涉税风险较高的异常名录库抽取产生了104户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工作。从公布的名单来看,属于医药行业的有54家,占比过半。

 

 

 

而刚刚前几天,马鞍山税务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2020年3月》,共列出51家“重大税务违法”企业的名称,除少数几个商贸、建材类型的公司外,其余几乎都是医药服务类企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CSO。

 

近年来,医药行业一直都是税局稽查重点。挂靠走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历来被医药行业的诟病,高额的销售费用已成为行业的常态。


2017年初,国税总局发布《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其中重点提到开展医药行业专项整治,要求认真落实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发挥稽查部门打击涉税违法职能作用,增强稽查影响力,服务经济大局。


2018年,国税金税三期正式启用,公司以虚假交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现象被系统逐一排查,特别是个人账户出现的资金异常变动都会被监测。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认为,金税三期上线,使得以往税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大大缓解。


2018年6月4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药品跟踪检查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指出,国家药监局制定了《2018年药品跟踪检查计划》,由国家组织对计划中列明的全国共201家药品生产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检查。


2019年轰动业界的康美药业巨额财务造假事件,如一枚导火线引爆了行业地雷,继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财政部在6月紧急发布了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随机抽取77医药企业进行会计核查。


财政部在文件中说:严查药企及其延伸机构为核实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医药企业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延申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


医药企业的税务稽查重点


国地税合并之后,金三大数据稽查空前严格,成本费用、企业收入、应纳税额、虚开发票、坏账等等已经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事项。


核查企业各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确定是否以虚增费用方式套取现金


目前,药品流通推广环节中诸多费用,如市场准入相关费用、销售人员的佣金、医生等的回款需要以各种费用的名义进入企业核算体系。而像IPO企业的销售费用率控制在30%以内,也导致大量造假的财务行为存在。


因此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研发费用等费用支出都将纳入检查范围。


分析比对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确定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两票制、营改增”下,生产企业可能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虚增数量或者价格形式虚开原料药发票、虚增进项抵消“高开”必须承担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负。


稽查局可能通过测算农产品收购或者原料药进项税额占所有进项税额的比例,判断制药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原料药发票、虚增进项的问题。


是否通过服务商-医药科技公司、医药咨询公司接受虚开发票


“两票制、营改增”环境下,医药企业的开票合规问题,由于没有能力承担财税压力,大多数企业通过将营销服务外包方式,由CSO等咨询服务公司解决。2018年9月份,湖北省税务局对医药咨询公司的大检查,使该种在产业园区注册没有实际业务只是为生产企业提供发票的方式让医药企业的虚开风险激增。


税务稽查重点包括:(1)核查服务费、咨询费发票对应的合同等(2)制药企业同第三方咨询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实际控制人等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3)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推广服务商选取等内控制度;(4)医药咨询公司是否存在提供服务的能力。


医药企业如何有效应对税务稽查


据业内人士分析,主要分为两点:


一、认知:医药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服务商的合规才能带来制药企业的合规,需要做到是业务委托,不是发票委托


两票制及营改增后,制药企业通过医药咨询公司接受大量的咨询费、服务费等发票,由于制药企业与服务商合作的紧密性及具有的关联关系,制药企业应建立内控制度,建立服务商选取制度;


与服务商之间的交易应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审查义务,制定格式合同,注重服务证据链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在两票制营改增背景下,医药企业宜采用购销分离模式,更有利于保持上下游交易的独立性,防止虚开风险往制药企业蔓延,使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可以锁定,做到风险隔离。


同时,建议医药企业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及专业人员软实力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提供服务的企业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相关服务,尽量不要购买。建立服务商遴选制度并且常态化做到过程参与监督。


二、及时自查自纠,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申辩意见


企业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一方面应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确有少缴、未缴税款情形的,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另一方面,应注重留存稽查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出示相关通知书,是否按照电子数据取证规范、账簿调取规范、银行流水查询规范等要求检查相关证据。


经检查后,若检查部门认为企业存在税收违法事项的,向企业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企业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通过听证程序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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