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网!您是第 3217643位访问者

医保体系拟建信用评价制 失信特别严重药企暂停招采挂网资格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08   | |

  上周,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指导意见》指出,国家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拟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这一评级将对医药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从而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以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为例,《操作规范》要求,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近些年来,药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屡见不鲜。

 

  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通报,3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因实施垄断行为,合计被罚没3亿余元,引发业内强烈关注。这是反垄断法实施十多年来,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最大一笔罚单。

 

  《指导意见》指出,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要求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即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承诺接受相应的制约措施。

 

  对于未提交承诺的医药企业,《指导意见》指出,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等。

 

  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指导意见》还提出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等。

 

  具体来看,拟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相对应的,拟按照失信情况等级分级采取处置措施。《操作规范》显示,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则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集中采购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例如,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主动剔除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的虚高空间,主动纠正利用操纵市场形成的不合理高价和主动退回不合理收益,可将评定等次下调至“中等”,采取的其他主动修复措施不改变已评定的失信等级。

我要评论
   
验证码: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