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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病种或将纳入「长处方」,最长可开12周(附全国情况)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8   | |

3月24日,内蒙古卫健委下发通知,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为4月7日前。

  

《实施细则》明确,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我区长期处方适用疾病参考病种(附后),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补长期处方疾病病种,确定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这意味着各地存在长处方的增补权限,并且根据病种来确定长处方的用药范围。 省级病种→增补病种→病种对应的药品,这一准入链条,应当是长期处方从医到药的制定过程。

  

  

长期处方指的是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间会诊等途径进行指导开药、处方审核、提供用药指导服务等。医联体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处方管理与指导。

  

  

国家卫健委明确

  

慢性病长处方一次可开12周以内药品,含麻醉、精神、血透等

  

2021年3月2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减少患者取药次数。

  

其中规定: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等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医院可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8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指出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地方卫健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结合合理用药及基药1+X用药模式,未来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基药及国采品种更加有优势。事实上,五批六轮国采品种中,超过一半都是基药,这也强化了国采品种进入医院和用药的优势。

  

到2025年,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均应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2022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均应提供长期处方服务(4-12周),基层医院与二级以上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将一定的医疗资源交由家庭医生管理支配,优化转诊服务。

  

这意味着随着国家层面大力推广家庭医生制度,整个医疗服务体系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推进,大型公立医院将更加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同时,基层及院外市场也将迎来利好。

  

推广长处方服务试点

  

多省市陆续出台了各自的慢病管理通知

  

  

近些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环境的变化,国家卫健委也开始要求各省市开始推广长期处方服务的试点。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长处方服务,而各地也先后启动试点,包括上海、北京、深圳和浙江等。

  

同年,上海市人社局和原市卫计委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本市医保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社区自主规定可配长处方药品,处方期限1~2个月。

  

此后,其他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各自的慢病管理通知。2020年7月7日,海南省卫健委发布《海南省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和《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规定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2020年9月,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针对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处方药的参保人员实行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长处方管理。经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量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021年11月11日,河北省卫健委、河北省医保局联合印发《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原则上,优先选择基药、国采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并根据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慢性病管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而长期处方政策则是慢病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抓手,因此2022年各省将会在长期处方政策上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长处方目录、处方流转方式及医保支付方式,将结合双通道以及各地门慢统筹支付政策进一步打通、并联。

  

双通道+长处方共同创造了院内院外、线上线下不同的医疗、医药场景,对于提高药物积极性、依从性、便利性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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