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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改革中的“权重调整”应该怎么做?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应晓华   发布时间:2023-03-28   | |

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到2024年底,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或DIP(按病种分值付费)支付方式改革。各地在改革实践中,权重调整与最终的清算紧密相关,也会影响到医院医疗行为,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权重调整方案,是各地改革难点之一。本文将以DRG改革为例,分析权重调整的理论依据,梳理权重调整的地方经验。

  

1. 权重调整政策依据

  

在《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中,明确DRG相对权重(RW)是对每一个DRG依据其资源消耗程度所测量的权值,反映该DRG分组的资源消耗相对于其他疾病资源消耗的大小程度。DRG权重数值越高,反映该组的资源消耗越高。《技术规范》明确,因为当前医疗费用的结构不合理,不能准确反映医疗成本,导致费用与成本之间的矛盾,故需要对基于费用比较的相对权重进行调整。权重调整的目的,首先是解决费用与成本之间的矛盾,同时也要体现医保政策导向,建立正确的医疗服务行为引导,鼓励合理医疗。

  

2. 权重调整的理论依据

  

权重调整的实质是交易价格调整。在DRG支付改革中,各病种的权重是形成医保病种支付水平的最主要依据,也就是交易价格。调整权重,则意味着对于交易价格的调整。基于价格理论,价格主要受价值、成本、供需关系影响。价格调整很多时候源于价值与价格、成本与价格等的偏离。事实上,这也是DRG、DIP等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权重调整原因。此外,价格调整也是体现政府职责,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举措。

  

权重调整要更好反映成本。一是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同一种服务时其成本会有差异,例如三级医院医生和一级医院医生的成本差异,导致其提供门诊服务时的诊疗费价格并不一样。这一部分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不同级别医院同一种服务的定价差异上;二是相同的收费项目,在不同人群中提供时的成本差异会很大,典型案例是成人与婴幼儿在同样服务中的成本。

  

权重调整要更好反映价值。我国原来的定价体系,主要是基于成本定价,这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价值。例如,内科服务项目价格与外科服务项目价格,前者相对较低,后者相对较高。内外科服务价格的差异,并不能精准反映两者的价值差异,也就是常说的比价关系有不合理可能。相对于价值,内科服务的价格可能会被低估。故可以通过权重调整,优化内科病种与外科病种的权重合理差异。

  

权重调整要注重脆弱人群,体现公平。脆弱人群主要是指疾病负担严重的投保者,如癌症患者、慢性病患者等;此外,也要关注容易被医疗机构推诿的投保者,如老人。可以通过权重调整,提升这些人群疾病权重,引导医院对这些人群的关注,同时减少个人负担。

  

权重调整要注重宏观调控与政策导向,引导合理就医与合理服务。权重调整是《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能够在政策设计中通过干预体现政策导向的主要环节。支付方可以通过权重调整,改变医院行为。例如增加重症患者对应疾病权重,尤其是三级医院收治重症患者的权重,引导三级医院救治严重疾病;同时可考虑减少三级医院收治轻症患者时的权重,降低其收治轻病人的激励等;可在改革初期前瞻性得规避传统DRG付费带来的部分风险,如推诿老年患者和重症患者等,防止患者在改革中利益受损;此外,为鼓励中医发展或新技术使用,也可以考虑调整中医优势病种权重,或者新技术对应的病种权重等。

  

3. 权重调整的主要内容

  

各地权重调整的内容并不一致,主要内容包括:

  

1)注重价值,按疾病收治难易程度调整

  

根据《技术规范》,为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三级医院提高服务能力、主动下转常见病患者、推动分级诊疗,可在保持总权重不变的前提下,提高重症DRG组的权重、降低轻症DRG组的权重。同时,重症患者由于其服务提供成本较高,在基于DRG的预付制下有被医院推诿的风险,提高其权重也可减少此类不良后果。例如广州市和中国台湾地区设置的病例组合指数(Case-Mix Index, CMI)加成系数可部分解决该类问题。而上海则基于DRG分组的特点,直接提高伴有严重并发症与合并症、伴有一般并发症与合并症DRG组的权重,并相应降低不伴有并发症与合并症(即轻症组)DRG组的权重。

  

2)体现医改导向,支持公立医院发展与新技术新项目发展

  

DRG支付改革需考虑与医药改革的协同。一方面体现为权重调整对于国家医学中心、优势学科等的适当支持,另一方面也会支持临床上真实有效新技术的发展。国外已有研究显示,基于DRG的预付制对新技术使用的影响并无定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付政策本身如何设计。若能针对新技术开展单独支付,或提高其支付标准,甚至可能促进其使用。在新技术独立成组前,可适度上调相关病例的权重;在其独立成组后,可调整其所在组的权重或费率。

  

3)注重公平,鼓励收治老年患者

  

患者中的老年人群,比非老年人群的病情更加严重,常伴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费用较高、预后较差,容易被医疗机构推诿。为减少此类风险,保障老年患者权益,可按照各医疗机构收治老年患者的比例,梯度设置机构权重加成系数。

  

4)保障重点疾病患者,给予重大疾病患者支付倾斜

  

《技术规范》提出,可基于政策目标,提高医保当前重点保障的重大疾病和急危重症的权重。故可考虑对于重大疾病(如肾透析、恶性肿瘤患者)、急危重症(如ICU患者)上调相应权重。

  

5)注重价值,给予内科慢性病患者支付倾斜

  

随着老龄化程度逐渐加深、疾病谱发生改变,慢性病患者日益增多。根据2018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在各类慢性病中患病率最高,相关患者也是现阶段医保部门的重点关注和保障对象,因而可考虑上调相关DRG内科组的权重。以上海为例,将高血压和糖尿病DRG组的权重上调5%等。

  

4. 权重调整方案的注意点

  

权重调整方案的设计,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有依据。权重调整涉及到医院真实收益和不同病种间、不同医院间利益调整,故必须保证合法合规合理。

  

二是有证据。权重调整要非常谨慎,权重调整对应的疾病、机构,权重调整的水平等,都需要通过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寻找变化规律,进行数据模拟,生产出科学决策的证据,以保证权重调整的效果。

  

三是保平衡。无论是DRG还是DIP改革,都是以总额预算作为基础,故需要权衡权重调整与总权重变化,保证最终基金的平稳。要逐步关注权重调整后的系统变化(如门诊住院、不同等级等),考虑其与特定预算水平的关联。

  

四是创共赢。权重调整涉及医院收益,可能会影响医院发展,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医院、患者、基金等多方利益,另一方面尽可能和医院取得共赢,注重对医院的经济影响,支持医院的合理发展等。

  

在整体实践中,也要注意两种常见权重调整方案的潜在不确定性。

  

一是主要基于机构级别确定权重调整系数。通过计算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特定病组的平均费用比值为基础,制定权重,这也是应用最广泛的权重调整方式。同一病组不同机构的费用差异,能部分反映成本差异,有一定合理性。但这种差异不能准确反映价值差异,也就是疗效与质量,容易出现同病同效不同价,这在所有医疗机构都能治疗的常见病住院患者中更为明显。而如果不同级别病组费用差别较大,导致权重调整系数过大或过小,对于价值的扭曲可能也会更大。

  

二是特定机构权重调整系数。通过计算特定机构病组历史费用与病组平均费用比值,制定机构权重调整系数,用以支付。这种权重调整系数,意味着原先费用较低可以获利的病组,其支付价格相对下调,利益减少。但这种权重调整更多强调刚性的费用控制效果,弱化了DRG支付强调的医院间竞争,尚需更多证据,证明其对于合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全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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