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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医药公司举报卫生局强行收取返利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31  浏览: | |

中标后要上交“回扣”

于禄海表示,2013年12月31日,宁阳县卫生局在遴选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时,有三家医药商业公司中标入围,其中包括于禄海所在的公司。中标后,宁阳县卫生局责成包括于禄海所在的三家企业签承诺书,称每年需赞助卫生局一定的返利。

2014年底,于禄海接到宁阳县卫生局通知,要求其公司要按2014年在宁阳县完成销售额的5%缴纳返利,否则将取消其公司在宁阳县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于禄海表示:“我们做的是基药,价格都是按照国家价格销售的,利润很低,如果给他们这么多钱,肯定是赔本的。”于禄海向宁阳县卫生局说明情况后,但遭到拒绝。于禄海称,事后曾多次受到宁阳县卫生局相关人员的胁迫、诱导,但为了发展公司业务,无奈之下按该卫生局要求向宁阳县卫生局缴纳了80万元“返利”。

于禄海表示,2014年12月5日,该公司向宁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宁阳县农行526101040000819的农行账号汇入80万元。

用房屋租赁合同应付上级检查

随后,宁阳县卫生局要求该公司与其签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于禄海称,这份合同是该卫生局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记者在该合同上看到“该房屋坐落于宁阳县金阳街592号,建筑面积共计1160平方米,使用面积约930平方米。”经查询,该位置是宁阳县卫生局所在地。

而该合同的租金总额为130万,支付期限为首付租金80万元,乙方(于禄海所在的医药公司)须3日内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乙方须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

在这份合同上,双方均该有公章,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写的是刘剑,据于禄海证明,此人是宁阳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卫生局让于禄海签“自愿捐赠书”

2015年8月份,曾有媒体报道过宁阳县卫生局收取80万返利的报道。于禄海称,媒体报道后,宁阳县卫生局局长宁中军曾找到过他,让他找媒体“做工作”,并让其出具假证,称“缴纳返利”之事是于禄海所在公司的“自愿捐赠”,但于禄海拒绝后,多次遭到胁迫、诱导,宁中军将事先拟好的文件让其签名,但该文件并没有得到于禄海所在公司法务部的审核。

在这份文件中,涉及到三个问题:

一、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的有关问题

2013年12月,县卫生局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配送及时,按照“阳光操作、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的原则,在县政府采购中心及县纪委的监督下,从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药品配送企业范围内,对全县基本药物集中配送企业进行了遴选,根据得分最终确定了3家配送企业,并将结果进行了公示。

二、关于保证金的问题

同年为确保药品配送及时,保证药品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你单位缴纳保证金150万元。经双方认可,以借款形式出具保证金手续,一年后五大问题如数退回。

三、关于捐赠额问题

2014年初,你单位出具书面公函,鉴于我县经济较困难,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短缺,特别是基层卫生发展资金瓶颈严重的实际,标书中承诺捐赠给我县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卫生事业发展。至2014年下半年,你单位已一次性捐赠了现金80万元,用以支持宁阳卫生事业发展。该捐赠资金全部缴入县财政局账户。

双方均认可承诺的80万元捐赠用于支持宁阳事业发展。

以上为文件中的具体内容。

据于禄海称,这份文件是宁阳县卫生局局长拿到其家中签署,在签署前未经该公司法务部审核盖章,就从其家中拿走送到宁阳县纪委,用来应对媒体追问。

于禄海表示,后来为了证明文件的签名无效,再次向县纪委写报告说明了情况。

交了80万还要再交钱

2015年,宁阳县卫生局再次联系于禄海所在公司及另两家企业开会,要求其将2015年2、3、4三个月按季度再继续缴纳返利,于禄海以书面方式回复该卫生局:“收返利违背国家卫计委相关法规”,并拒绝缴纳,其将此事向宁阳县县纪委投诉。事后,该卫生局刘剑口头表示不收返利了。

于禄海表示,他曾多次找到该卫生局想要回80万元返利,但卫生局方面不予理睬。

8月18日,记者曾多次电话联系宁阳县卫生局局长宁中军及办公室主任刘剑,但当记者表明身份时均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

 

(原文标题:山东某医药公司总经理于禄海实名举报宁阳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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