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网!您是第 3352221位访问者

医保目录调整传来最新消息!多省药品落地政策汇总

来源:趣学术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6   | |

10月9日,国家医保局下发公告,宣布医保目录专家评审阶段结束,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分为“拟简易续约”、“拟重新谈判续约”、“拟谈判新增”、“拟竞价新增”等四种情况。

  

同时医保局还表示,专家评审确定的谈判/竞价参照药品、谈判主规格和医保支付范围等内容请在“谈判/竞价信息”栏点击“详情”查看。显然,国家医保局在谈判时就已经明确了药品的支付范围,按照目前医保局的管理,支付范围主要是依据药品说明书,超适应症等并不是在医保支付范围之内。

  

此外,国家医保局还进一步强调:评审结果为“拟谈判新增”、“拟竞价新增”的目录外药品,说明该药品被纳入了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竞价范围,获得了谈判/竞价资格,不代表已纳入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按照2023年医保目录调整的程序,药企确认是否参与谈判、竞价后,国家医保局将组织测算专家通过基金测算、药物经济学等方法开展支付标准测算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测算评估还会尊重药企的意见,建立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对企业意见建议及诉求进行收集并及时回应。就药品测算评估的思路和重点与企业进行面对面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然后再次基础上开展现场谈判/竞价。

  

在此前9月份举办的国家医保局例行发布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介绍说,今年的医保目录调整工作正在进行,预计将于12月初公布目录调整结果,新版医保目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医保目录调整完毕后,落地很重要,今年多个省份发布了谈判药品利好政策,多个省份要求医院3个月内召开药事会,保证谈判药品及时进院。虽然这些政策都是落地2022年医保目录时提出的,考虑到政策延续性,预计在这些省份,3个月召开药事会也会成为2023年医保目录落地要求。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开始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试点,在试点方案中,北京市医保局选取了包括协和、北京医院、同仁等在内23家大三甲医院,在这些大三甲医院附近1公里内,官方遴选确定一家定点的零售药店,通过处方流转,实现国谈药品的足量供应。

  

  

对于试点医院和试点零售药店,北京市医保局在医保支付上给与了特别优惠的条件,其中,医保支付标准上,国谈药在试点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

  

文件明确,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持处方到协议药店购药费用,参保人员付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药店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到协议药店购买国谈药,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或试点医疗机构垫付,个人垫付部分试点医疗机构给予报销,出院结算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很多医院担心国谈药点超出医保总额的问题也解决了——在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中,对试点医疗机构在协议药店发生的国谈药增量费用在医疗机构总额外由医保单独清算。

  

而对于医生来说,处方起来也毫无压力了。文件要求,各医院将临床有需求、但医院无法配备药品告诉零售药店,药店配备后,该药品尽快进入医院HIS系统,然后医生就可以根据患者需求开具处方。

  

除了北京市外,在落地2022年目录谈判药品时,各地曾经都有相关政策,下面是今年以来部分省份政策汇总:

  

2月10日,海南省医保局发文: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省医保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月14日,陕西省医保局下发医保目录落地方案,医保谈判药品迎来3个月内医院开药事会纳入谈判药品、2个月内限期挂网、医保放开限额等多重利好。要求医院在文件印发后的3个月内,统筹召开药事会,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同时,医院不得以药占比、总额控制、定额标准、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集中带量采购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合理配备使用。

  

2月17日,福建省医保局下发通知,要求新版目录执行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将医疗机构新版目录执行起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议研究谈判药品配备情况,以及谈判药品配备率情况纳入有关考核指标和协议管理内容。

  

同时福建省还要求,扎实推动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落地。严格落实医院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配备国谈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谈药品的配备,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

  

2月20日,河北省医保局发文,要求定点医院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新增谈判药品,一次性全部配备。定点医院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同时,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此外,河北还明确了个人自付标准,新版医保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我要评论
   
验证码: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