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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落地又有新进展,取消医院用药数量限制是大趋势?

来源:新康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5   | |

  1月1日,2023年版国家医保目录正式开始落地执行。无论是谈判药品还是竞价药品,作为处方药,院内仍是必须关注的战场,医院的落地执行就至关重要,药事会又是进院的必要门槛。

  

  目前多省发布了文件落地,其中有不少省份明确要求医院按时召开药事会,保证谈判和竞价药品及时进院,同时为了保证创新药落地,很多地方也明确表态,对医院的医保总额进行合理调整,让医院可以大胆用、放心用国谈药品。

  

  在梳理各省的医保落地政策中,趣学术发现,上海破除医院用药数量的限制是一大突破,虽然这只是地方的政策,但趣学术认为,破除医院用药限制是未来的大势所趋,上海率先破局,有利于加速这一进程。同时,海南、安徽、甘肃等地明确了新纳入医保目录集采药品的支付标准,这也是一大突破。

  

  此外,双通道政策对国谈药品也是积极的利好,很多地方明确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零售、医院名单提出了要求。

  

  01

  

  医保目录落地,又有新进展

  

  上海在通知明确“对各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理由限制创新药的配备、使用。”

  

  这意味,医院用药药品数量限制终于被突破了。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医院用药品种数有数量限制,其中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种,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200种,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000种,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800种,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600种。

  

  伴随药品数量的不断丰富和人们对药品需求的不断增加,用药品种数量要求已经成为限制,上海市率先突破了这一限制。

  

  据公开资料,除了上海外,广东省于2023年7月发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公立医疗机构的用药数量的限制。虽然征求意见时间已过,但正式文件还未下发,这条是否会体现在正式文件中还有待进一步确认。

  

  关于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在通知中,海南、安徽、甘肃等地指出,本次新被纳入一种目录品种为集采品种,以集采中选价格为其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去年竞价产品执行的是统一按通用名进行支付标准,这里将竞价药品和新纳入目录的集采药品并列,笔者认为,这或许意味着新纳入集采药品统一按通用名进行医保支付。虽然这只是部分省份,且只对部分集采品种,但统一支付标准这事,终于又迈出了一步。

  

  公开资料显示,在其他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上,海南也做出了部署。海南省中医院官方微信在《海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15问15答(2023年版)》中,对原有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做了详解:

  

  对于集中采购的超过840个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梯度降价的原则,在2-3年内,实现医保基金按不高于集采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于未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其支付标准一步到位降到不高于中选价。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比如:某国家集采第八批中选药品进入我省某公立医院使用,其采购价格为5元,则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就是其采购价格(为5元),患者没有超出支付标准自付的负担。假如其非中选药品为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其采购价格为20元,则非中选药品按照三年“4-4-2”梯度降价的原则,第一年度支付标准按采购价格下降40%作为支付标准(即12元),超出支付标准的8元由患者自付;第二年在第一年基础上再降40%作为支付标准(即7.2元),超出支付标准的12.8元由患者自付;第三年按照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即5元),超出支付标准的15元由患者自付。假如其非中选药品未过一致性评价,其采购价格为20元,则应在第一年度就按照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即5元),超出支付标准的15元由患者自付。通过支付标准杠杆引导非中选高价药品生产企业降价,引导患者使用集采中选药品,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节省医保资金。

  

  02

  

  开药事会时间排序

  

  按照开药事会召开时间,趣学术将落地省份进行了排序,药企可以按照此时间表,有序安排工作。

  

  上海、河北、江苏、广西:1个月召开药事会

  

  这些地方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1个月内,及时召开药事会议,充分考虑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及调整适应症药品的临床应用,合理优化本院药品用药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医院用药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新增药品,建立绿色通道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广西直接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于2024年1月底前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

  

  此外,上海在医保总额预算方面有优惠,实施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单列预算。新增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实行预算单列,前三年不纳入医院医保总额预算。第四年按规定纳入总额预算测算基数范围。河北省则是将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

  

  内蒙、吉林:2个月召开药事会

  

  内蒙要求,在目录公布后2个月内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优化。对暂时无法纳入本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

  

  吉林要求,两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召开专题药事会,对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谈判药品,建立绿色通道,直接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对有竞价药品需求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应配备(使用)竞价药品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

  

  湖南、山东、安徽:3个月内召开药事会

  

  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药品目录执行后3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国谈药品进院落地,做到国谈药品“应配尽配”。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统筹区年度预算总额做出合理调整。

  

  陕西:4月1日前开完药事会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2024年4月1日前统筹召开专题药事会,按照药品目录调整情况更新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不得以药占比、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机构用药数量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含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及特殊药品合理配备使用。

  

  双通道政策:

  

  上海:

  

  共503个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上海要求,依托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加快“双通道”处方流转。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店分类管理,提升药店药事服务能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具“双通道”处方相关医疗服务行为的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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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共226个药品被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西药有218个,中成药有8个。并要求各市局收集汇总全市范围内新的“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医师信息,于2024年2月29日前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审核后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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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指导“双通道”药店做好竞价药品与定点医疗机构价格衔接;鼓励将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原则上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理由将其调出“双通道”范围。

  

  内蒙:

  

  将酒石酸艾格司他胶囊、阿伐替尼片、依库珠单抗注射液、西罗莫司凝胶、丁苯那嗪片等29个国家谈判及竞价药品增补入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将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调出自治区“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已调入常规乙类管理的谈判药品仍执行前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管理政策。

  

  吉林:

  

  将《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品种中的多格列艾汀(剂型:口服常释)、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Ⅱ)(剂型:缓释控释)、瑞格列汀(剂型:口服常释)、达格列净二甲双胍(I)(剂型:缓释控释)、甘精胰岛素利司那肽(Ⅰ)(剂型:注射剂)、甘精胰岛素利司那肽(Ⅱ)(剂型:注射剂)、西格列汀二甲双胍(剂型:缓释控释)、替格列汀(剂型:口服常释)新纳入我省“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其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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