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网!您是第 3371770位访问者

国家医保局发布“监测价”,医院药品采购不得高于“监测价”

来源:新康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1   | |

  近日,国家医保局下发通知开始四同药品(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价格治理,其中提出了一个概念为药品挂网监测价,要求除集采、国谈等药品外,其他挂网药品价格要回归到挂网监测价或者低于挂网监测价。

  

  现在这个挂网监测价的神秘面纱终于要揭开了!1月30日,陕西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告,药企可以查询挂网监测价了

  

  从陕西省落地来看,所有医院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监测价,这意味着监测价成为医院采购价的天花板。而药企如果不认可这个价格,需要撤网,退出医院采购市场了。

  

  01 监测价:不会公开,保密

  

  通知表示,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监测价,自1月31日起,将陆续通过招采子系统点对点通知生产(总代理)企业,相关生产(总代理)企业可在招采子系统中查看本企业产品的监测价。企业也可派人持授权委托书,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三处现场查询本企业的国家监测价。

  

  点对点意味着这个价格信息是私密的,企业无需担心价格外泄。

  

  02 采购必须不得高于监测价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采购“直接挂网目录(含低价药)”中的药品,已经议价成功的采购价格,如高于国家监测价,则该议价无效,请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重新议价;如低于国家监测价,可继续正常采购;新发生的议价业务,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监测价。

  

  医疗机构采购备案目录的药品,所填写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监测价。直接挂网、备案目录中所有高于国家监测价的采购订单,在集采平台将无法执行。

  

  这条列出了很多情况,但是核心意思只有一条,医院采购价不得高于监测价。这就是国家监测价的威力。

  

  03 不认可就撤网,有异议修改权在医保局

  

  通知还表示,省药械集采平台将根据国家下发的数据持续更新系统内监测价。另外,如药品生产(总代理)企业不认可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监测价,可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暂停挂网。

  

  如相关企业对陕西省上报国家医保局的价格数据存在异议,请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后,填写制式表格,上报国家医保局。

  

  显然这个监测价是全国统一的,如果有异议的话,可以提出,但是从通知来看,监测价更改权在国家医保局,如果国家医保局不认可企业异议,企业就只能接受监测价了,但如果认可企业的异议,那么会修改了。

  

  据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监测价不是对标全国最低价格,而是从现有的交易价格出发,使用统计方法,用中位数、众数等把具有公允性的交易价格找出来。监测价本身是企业自主制定、能够保障供应的价格水平,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

  

  2023年8月,国家医保局一份《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在医药圈流出,通知要求各省医保局要按照统一规则对药品重新挂网,重新挂网后,将药品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2年或3年没有交易的药品属于不活跃区药品,其价格不作为联动价格,活跃区的药价将作为价格联动的来源。同时,2023年底的时候,国家医保局将公布同通用名同厂牌挂网药品的全国中位价、1/4分位价或相近分位价等统计信息。

  

  按照此份通知的要求,如果药企对监测价有异议的话,可以对本公司产品在2-3年内的各省的挂网价格进行梳理。监测价到底是中位价、1/4分位价或相近分位价,这点并未看到公开信息,但是企业可以根据挂网价格计算出中位价、1/4分位价或相近分位价和监测价进行对比(中位价也被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提出,可以重点对比中位价),由此看是否可以接受此监测价,如果有异议,也可根据上面规则提出异议,提高异议被接受的可能性。

我要评论
   
验证码: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