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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
《意见稿办法》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修复体系,其核心内容包括:
失信信息三级分类:将失信信息划分为 "轻微、一般、严重" 三类,分别对应3个月、3个月至1年、1 年至3年的公示期限。
明确修复路径: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信用中国" 网站申请修复,由认定单位按规定办理。
统一办理流程:建立 "信用中国" 网站统一接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的机制,明确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和办理期限。
强化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设定严厉惩戒,确保信用修复的严肃性。
医药行业信用评价新规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6月初,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医药信用评价制度》),对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修订。
《意见稿办法》的三级分类原则与医药行业现有信用评价体系形成呼应。医药信用评价制度将原来的“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失信等级调整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并相应从严调整了评价标准,其中:
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
“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
“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
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
“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
“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万—1000万调整为50万—250万
“失信”由原先10万—100万调整为5万—50万
《医药信用评价制度》精准加大惩戒力度。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的,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企业,一律按“特别严重”顶格处置。
对医药行业的影响
信用修复新规与医药信用评价制度结合,将对医药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失信企业有了明确的修复路径。根据《意见稿办法》,严重失信企业满一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消除危害后果、未再受较重行政处罚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另一方面,《医药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了失信成本,强化了处置力度。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在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的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
相关政策的实施,要求医药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诚信意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已经失信的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重新赢得市场信任。
未来,随着信用修复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行业将更加规范、透明,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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