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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门头沟区卫健委关于对《门头沟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公告称,为进一步优化该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资源优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经充分调研,形成《门头沟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9月8日至10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坚持公平、公开引入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出现多个社会力量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申办主体。社会力量主体有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验、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较好的予以优先考虑。
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公开遴选形式确定举办主体,鼓励区内现有医疗机构举办或转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培训、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特色专科建设、对口支援、医联体建设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附:门头沟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资源优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政府(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门头沟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和设置要求,在区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指导下运行。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开引入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出现多个社会力量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申办主体。社会力量主体有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验、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较好的予以优先考虑。
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非营利性机构,履行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选取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空白点推动实施。
第二章 公开遴选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公开遴选形式确定举办主体,鼓励区内现有医疗机构举办或转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公开发布空白点选址区域,社会力量自主申报。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委组建专家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遴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主体。确定遴选结果并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公示。
第三章 机构准入
第十条 社会力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和医疗机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按照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要求,申办医保定点。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规范运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质。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落实,如发现存在过度医疗、乱收费或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严重违反医保制度规定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减免费用等惠民服务,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执行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培训、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特色专科建设、对口支援、医联体建设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新建居民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卫生健康委的医疗卫生用房,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签订使用协议,可无偿提供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区卫生健康委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评价考核。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凡发生以下情况的,由区卫生健康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终止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责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连续两年评价考核不合格的;
(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6分的;
(四)一个校验周期内受到卫生行政处罚3次或调查属实的有严重不良影响的举报投诉5次以上(含5次)的;
(五)拒不落实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六)出现不符合医疗机构资质要求或不适合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不合格的依法给予注销。执业期间发生违法事项,达到吊销标准依法吊销。
第二十三条 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放运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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