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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以来,首个商业健康险创新药目录(下称商保创新药目录)开始在各地实施。业界最关心的三个问题是:目录中的药品能进多少家医院?医生能开出多少张处方?在理赔过程中,药品的折扣怎么兑现?
在进院、开方这两个环节,国家医保局提出的“三除外”政策影响着院方的态度与决策;而在理赔支付环节,保司、药企对于执行细节仍存疑惑:
药品折扣意味着保司赔付成本下降,支付动力增强;然而这笔折扣究竟如何结算,才能真正令保司理赔减负,以及令患者获益?
折扣结算难,难在了药企、医院、保司之间的结算逻辑对不上。
当前的实际结算场景是:药企必须维持全国统一的药品公开价,折扣只能在封闭体系里走,不能写进发票;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医疗机构开出的发票金额理赔,既不能提前付款,也不能直接收药企的折扣返还,否则在合规上无法过关。
结果就变成医院只能开“原价发票”,保险公司也只能按原价理赔,折扣既不能体现在票面上,也不能通过返款回到保司。
如果账走不通,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的折扣价就成了“纸面政策”——名义上各方通过协商谈定了一个折扣价,但这个优惠在实际结算中可能既进不了保司的账,也到不了患者手里。
围绕结算的卡点,行业并没有停在争论层面,而是各自尝试给出解法。
《健闻咨询》获悉,第三方TPA机构商涌科技已于近日完成一款商保创新药目录内高值药品的垫付。
具体路径是:第三方TPA机构凭借保司的授权协议,先代保司向医院垫付全价药费,医院开出全额发票;保司按折扣后的金额向TPA理赔;药企再以服务费的名义将折扣部分支付给TPA。
商涌科技CEO邢静向《健闻咨询》表示,这一路径合理化的背后,是TPA能提供专业的医疗相关服务,让治疗更规范,由此既可以帮助保司降低赔付风险,同时又能为患者带来价值,让创新药发挥应有的作用,让保险为效果付费。
另一条打通结算的设想是,借鉴目前在上海、浙江两地实行的“双平台一通道”商保直赔模式(医保、商保两个平台,加保交所的通道),在保交所的“通道”上完成医保信息与商保信息的对接。商保患者在医院使用了某款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后,其信息由医保平台同步至保交所“通道”;保司根据商保患者用药信息,直接按药品折扣价完成相关理赔,从而避开了折扣返还的环节。
这两种解法背后,是全然不同的运行逻辑。
双平台一通道——被金额限制的官方构想
“双平台一通道”并非为商保创新药目录而创设,而是用于解决惠民保等社商融合型产品的快速理赔。
这套系统的核心架构由三部分组成:医保数据平台、商保数据平台,以及连接二者的保交所公共数据通道。
当商保患者在医院就诊时,系统会自动识别其商保身份,并将脱敏后的诊疗信息通过保交所通道推送给商保平台;商保平台根据预先输入的相关保险产品条款进行实时理算,并将理算结果实时返回医院;根据理算结果,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医院。
对患者而言,这套模式最直观的改变是出院时只需支付医保和自费部分,商保理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与医院结算,无需再走“垫付—报销”的老路。
较早参与这套系统(指双平台一通道)对接运营的保司专家徐一鸣(化名)介绍,“我们跟上海保交所一起,应该是全国最早做的相关通道。”在浙江,这套系统已覆盖约80%的公立医院。
当这套系统遇上商保创新药目录,一个天然的契合点出现了:折扣可以直接在支付环节被“消化”。
徐一鸣描绘了这样一幅场景:患者在医院被识别出商保身份后,医生开出目录内的创新药处方。保交所通道中已预设该药品的折扣规则——假设一款市场价100万元的创新药,商保折扣价为80万元,在这套系统中,保司将自动按80万元的价格完成医院与保险公司的结算,医院再按80万元与药企结算。
“整个流程在系统里一次完成,价格不外泄,保司成本直接下降,患者也不用垫付。”徐一鸣表示,这套机制同时满足了药企的价格保密诉求、保司的合规诉求和患者的体验诉求。
从技术层面看,这套模式确实已经在部分地区的小额支付场景中运行。惠民保门诊特药直赔、部分医疗保险责任覆盖的住院费用即时结算,均依赖类似的数据通道完成身份识别与责任判定。
徐一鸣认为,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落地之所以推进缓慢,并非系统能力不足,而是行业对规则理解存在偏差,“推不动更多是认知问题,不是技术问题”。
但在另一位从业者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金融监管的红线。
商涌科技CEO邢静指出,“双平台一通道”的模式落地还有待完善,“保险理赔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这个金融约束不能被忽略。”
在商业保险行业现行的“费用补偿原则”下,如果医疗发票尚未生成、诊疗过程尚未全部完成,则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在法律上就并未成立。
对于价格动辄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创新药,如果保险公司在治疗过程中提前向医院付款,一旦出现患者中途终止治疗、身故或责任认定争议,形成坏账的风险将全部落在保险公司账上。
同一个直赔路径,在2万元和100万元面前,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现在直赔案例几乎没有超过2万元的。” 邢静指出,直付模式之所以能够在门诊特药或常规住院费用中运行,是因为金额可控、治疗周期短、账单生成快,即便出现差错,财务影响也有限。
但对于CAR-T等高值创新疗法,从住院到完成治疗再到开具完整发票往往跨越数周甚至更长时间,保险公司若在此期间提前支付,等同于承担无抵押垫资。
在她的判断中,“双平台一通道”更适合小额、高频、标准化的理赔场景,而非商保创新药这种高值、低频、长周期的支付模式。
对于邢静提出的风险,徐一鸣并非没有预判。在他看来,风险并非不可控,关键在于规则前置:对于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的使用监管,应参照基本医保目录药品的使用监管。
在药品上平台之前,医保部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需要对适应症范围、用药路径、审核节点等进行细化约定,并将合理用药审核嵌入平台流程。
对于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同样应建立医保侧的用药合理性检查机制,一旦出现超适应症使用或不符合临床路径的情形,责任可以追溯至医疗机构,“否则保险公司完全没动力参与其中。”
在徐一鸣的设想中,最理想的路径是由国家医保局牵头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自上而下推动地方医保开放接口。一旦有了全国统一的平台,各省各自为政的局面就能打破,保司也无需在各省重复对接不同的系统。
这套思路的底层逻辑是清晰的: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能力“外溢”到商保领域,用医保的控费体系为商保的赔付风险托底。
但这也意味着,商保创新药的支付,从一开始就离不开医保部门的深度参与。
TPA垫付——唯一跑通的路径,卡在“合规”上
并非所有人都认同“必须靠医保”这条路径。
在官方通道之外,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解法已经在个案中跑通——它不依赖医保平台,不要求保司提前付款,却同样能实现折扣闭环。
商涌科技创始人邢静透露,其团队已对商保创新药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了垫付工作,也是目前少数真正走完“药企—医院—保司—TPA”全链条的案例之一。不过,这笔业务也才刚落地不久,至少尚未走到回款环节。
在这一方案中,TPA需要做的是在对治疗风险进行判断后,先行向医院支付药品的全额价格;随后,保险公司依据保单责任向TPA赔付。
在这个过程中,TPA不仅是保司风险的“缓冲层”,也是专业的医疗服务提供方,要对患者的治疗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其真正实现了为效果付费。
而在账面上,保险公司支付的是合规的理赔成本,药企支付的是合规的服务采购费用,折扣本身不再以“返利”形式出现,而被转化为服务费,从而避开了会计科目与公开价格体系的双重约束。
同时,由于TPA先行垫资,患者可以实现免垫付用药,药企价格也未在医院系统中被显性下调,保密需求得到满足。
邢静强调,药企向商涌科技支付的这笔费用并非只是名义上的“服务费”,商涌科技确实会为药企提供患者匹配、流程控制、数据分析等真实服务,而非单纯的返利通道。
从操作层面看,这一模式几乎同时解决了折扣返还、患者体验与价格保密三个问题,但它所面临的阻力,同样集中在合规边界上。
邢静坦言,商保行业对创新药的直付模式还存在一些疑虑,商涌科技内部也在不断评估和摸索,在未获得明确监管口径前,即便技术路径可行,也难以大规模复制。“我们自己也在看风险,需要多方论证,但我们坚持的一点是做对患者有价值、为效果付费的事。”
当前政策层面的不确定性,确实影响了业界的推进节奏。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药品均有“商保折扣”,这是既定事实。然而折扣如在各方的财务上进行处理?第三方公司的服务费能否被认定?目前缺乏跨部门的统一口径,相关执行细则并未出台。
对于需要同时面对医保、金融监管要求的市场主体而言,任何灰色空间都会转化为实质性风险。
保险公司的态度同样影响着TPA模式的扩展空间。
徐一鸣表示,从总部管理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并不希望在各省分别对接不同的TPA机构。分散接入意味着条款适配、风控模型、财务对账与数据接口都需要逐一调整,运营成本显著上升。相较之下,由保交所等官方平台提供统一通道,更符合大型保险公司的标准化管理逻辑。
“对保司来说,在高值创新药的结算问题上,保交所和TPA机构发挥的功能相似,但总部更倾向于单一、可控的结算入口。”在这一偏好之下,即便TPA模式在个案中跑通,也难以迅速形成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19款药品,大部分原本就属于商业保险的可赔付范围——过去赔付率偏低,不是因为保司不赔,而是因为药根本进不了医院。医生开不出,患者用不上,账单里自然没有这笔费用。
但无论如何,商保创新药结算路径的探索之路已经展开。作为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的最后一环,它的探索边界,将决定这项政策最终的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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