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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估计媒体的重心在今年首次实施的《参照药预沟通办法》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于2026年4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健全全周期全渠道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关情况。
这两件事情,悬念不在"做不做",而在"怎么做"。落地的颗粒度能到哪里,各地的执行差异如何收敛,权力下放了多少、责任又跟没跟上。这些内容有待进一步各部门协调的机制下,具体技术细节的落实,各方还在观望中。不过无论热闹是不是真的,但这两件事的性质,更多是预期兑现,而非方向突破。参照药预沟通、全周期价格形成机制,大方向早已是各界共识。
反而是另一份在这两件事阴影下几乎被忽视的文件,值得尤其认真对待。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在4月7日发布的《关于医保目录内部分药品支付范围论证结果的函(2026年第一批)》。
一份朴素的"解释函",但解释的不仅是规则
文件的形式很朴素——解答各省反馈上来的关于支付范围界定的困惑,包括维持治疗算不算报销、联合用药谁的说明书算数、"二线用药"怎么认定。
但如果是一个长期关注各国医保报销规则变迁的研究者,认真读完,会发现这份文件暴露的,是中国医保制度在临床用药管理上,对于长期医保、药监和医药积累的多个结构性矛盾,医保局正在给出直接的强势解决方案。
从02年进入医学院算起,到07年选择血液科内科学,我在血液科做专科医生超过二十年,血液肿瘤的临床逻辑可以说刻在骨子里:什么叫"既往未经治疗",什么叫"系统性治疗后疾病进展",这些专业术语背后不是药监局、药企注册部门和准入机构的文字游戏,而是真实的患者在特定治疗窗口里能不能用上最合适的药。
另一段经历可能更直接相关。十多年前,乌帕替尼还处于二线研发阶段,我作为伊利诺伊大学药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兼职卫生经济学研究员,在艾博维总部参与过这个药物的药物经济学和不良反应技术支持工作。那时候没有人知道它最终能以什么形态进入各国的报销目录,一群专家在做的,是为它的临床价值建立经济学和安全性上的论据。当时我负责的这个药物类风湿性关节炎适应症的首次注册与市场准入工作。这件事让我对一个创新药从实验室逻辑走到支付政策逻辑的全链条,有了切身的理解。
所以当我读到这份函件里关于乌帕替尼"二线治疗"界定的那几段,我的第一反应不是"政策又出新规了",而是:这个全世界都头疼的肿瘤药与自身免疫药物临床合规使用和控费问题,以比所有人预想的更快的节奏,最终要靠医保局发解释函来解决。
肿瘤和自身免疫药物的新战场上,医保精细化管理问题
肿瘤和自身免疫药物正在成为新的主战场,而医保精细化管理则是这个战场上最值得关注的变量。
如果你和我一样关注全球药品市场的变化,只要阅读IQVIA的药品销售市场报告,就会注意到一个明确的趋势:专科药物早已成为推动药品支出增长的主力,其中肿瘤和自身免疫药物增速最快。它们和心血管、消化、呼吸领域的慢病药物一起,构成了当前市场的重要板块。
与此同时,旧有的市场结构正在被系统性瓦解。集采和限抗令双重挤压下,抗生素的院内销售急剧萎缩,慢病领域也损失惨重。对于熟悉中国药品市场的人来说,这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终结。过去二十年,抗生素和各类“万金油”式的辅助用药,那些心脑血管辅助、肝脏保护、免疫调节等,构成了中国特色药品销售灰色生态的基石。这些品种品类多、证据弱、价格弹性大,非常适合通过带金销售来驱动临床使用,养活了庞大的代理商和推广体系。如今,限抗令、集采、重点监控目录、反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多管齐下,这条赛道正在被彻底摧毁。
新的战场在哪里?数据指向清晰:肿瘤和自身免疫药物。
在全球范围内,肿瘤、免疫和抗糖尿病药物已占据创新生物制剂市场的大部分份额。肿瘤药物支出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当然不是例外,而是这一全球趋势最快速的跟随者之一。甚至说因为创新药政策的助推,以及无法通过全球市场交叉补贴研发成本,长期以来依赖行业内卷和多家企业超期投资下本土市场推广的模式,让这个肿瘤和自身免疫药物每年两位数以上高速增长的趋势比任何地区都更加猛烈。
这个新战场更值得深思的地方在于,它的游戏规则完全不同了。旧时代的带金销售和灰色推广本质上很脆弱:证据链短、容易被查、医生个人风险高、系统性覆盖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抗生素和辅助用药的临床价值本来就模糊,在集采和合规压力下几乎无法辩护。
而肿瘤和自身免疫药物的市场逻辑是:临床价值真实、患者需求强烈、支付意愿高、用药决策高度依赖医生的专业判断、适应症边界天然模糊。一个PD-1类药物可能有十几个适应症,每个适应症对应不同的联合化疗方案,每个方案又分诱导期和维持期,再加上生物标志物的差异。这种复杂度本身就是一道天然的信息壁垒。
作为一个前血液肿瘤科医生,一个十年来长期关注自身免疫领域的卫生经济学和药物流行病学研究者,我太知道这意味着什么。
在这道壁垒里,完全可以通过合规手段获得可观的收益,根本不需要带金销售。学术推广、适应症教育、真实世界数据支持、临床路径建设、医生培训项目、患者援助计划。所有这些全都是合法的,都能有效影响处方行为,都能系统性地放大某个药物在特定场景下的使用。
而医保精细化管理恰好在这里制造了大量的政策套利空间。比如,维持治疗以前各地执行不一,有的地方认为维持期不能报销。谁能第一时间理解政策边界在哪里,谁就能最快速地把合规用量做起来;谁能在维持治疗的报销通道打通之前就建立好医生教育体系,谁就在通道打开的那一天拥有最多的处方准备;谁能对"二线用药"的认定标准了解最深,谁就能帮助临床医生建立最规范的患者分层体系,让真正符合条件的患者不被政策卡在门外。
这一切,和带金销售没有任何关系。
但它要求企业的医学团队、政策团队、商业团队之间的协同,达到一个过去从未有过的精度。它要求医学部的人真正懂政策,政策部的人真正懂临床,商业部的人能把前两者的判断转化成可落地的市场策略。
做到这个,不需要灰色地带。做不到这个,即使有再多的灰色资源,在这个新战场也只是一时之快。
这正是医保精细化管理最深远的产业影响:它在杀死旧战场的同时,正在塑造一个规则更复杂、门槛更高、但也更可持续的新战场。
为肿瘤和自身免疫领域重新划定竞争的起跑线
表面上看,这份朴素的文件一一解答了各省反馈上来的关于支付范围界定的困惑:维持治疗算不算报销、联合用药谁的说明书算数、"二线用药"怎么认定。但认真读完,会发现这不是一份被动应答的行政文件,而是医保局在用药管理精细化道路上,一次主动的、有方向感的政策明晰。
医保局成立才八年。它在极短的时间内,用谈判降价、集采、DRG/DIP改革,重塑了整个中国药品市场的生态。抛开集采,光是每年的制度化医保创新药谈判,就实现了平均降价50-60%、预计每年为患者减负超500亿元的结果。这个效率,在任何国家的医保改革史上都是罕见的。
但效率越高,精细化管理的压力就越大。当越来越多的创新药通过谈判进入目录,当PD-1类药物、JAK抑制剂、ADC开始成为临床主力,支付规则的颗粒度就必须跟上来。不然,到了执行层面容易带来巨大的混乱。
理解这份函件,有一个前提:医保局制定支付规则的基础文件,是药监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这个逻辑本身没有问题,但现实是,药监部门逻辑的说明书体系存在的巨大系统性先天缺陷,时时刻刻在给医保的执行制造麻烦。
这份函件,本质上是医保局在用自己的方式,逐一化解这些麻烦。
药监局批准一个药物,说明书写的是适应症:"用于某某疾病的治疗"。但临床实践中,治疗一个疾病往往分为多个阶段:诱导治疗、维持治疗、巩固治疗。适应症文字覆盖的是整个治疗目标,但具体的阶段安排写在"用法用量"里,而不是"适应症"那一行。
这造成了一个执行困境:地方医保经办机构拿着适应症去比对报销条件,发现患者已经完成了前几个周期的联合化疗、现在只在打维持治疗的单药,于是产生疑问:这还算不算"联合用药治疗"?有的地方认为不算,就不给报。
文件明确了一个原则:判断是否符合支付范围,不能只看说明书适应症那一行,而应当结合"用法用量"整体理解。维持治疗方案只要在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部分有依据,就可以报销。这也意味着企业注册部门将更加重视具体说明书当中用法用量的写法,特别是用法用量与具体适应症结合的叙述模式,这将会和医保报销的规则直接相关。
另一方面,从卫生经济学的视角看,这里隐藏着说明书管理,与药品本身生命周期中价格重新定义与价值发现的时间依赖性结构性难题。
第一重,是说明书管理滞后于临床现实。同类机制的药物各自独立审批,说明书彼此割裂、表述不一,且一旦获批便静态定格,无法随循证证据更新。这导致医保执行层面缺乏统一的判断依据。医保局的应对方式是:横向打通品种间的逻辑,并对临床领先于说明书的情形采取“一事一议”。这虽是务实之举,但也说明根本解法不在医保,而在于建立药监、医保与临床之间的动态证据转化机制。
第二重,是定价逻辑在药物生命周期中系统性地走向失真。一个药品进入医保时的价格,基于当时有限的竞争格局、适应症范围和预期用量。但随着时间推移,三重失真必然发生:同类新品种进场后,早期品种因续约保护而维持了偏高价格;适应症不断扩展,大适应症的高价被自动套用到价值基础完全不同的小适应症上,形成隐性交叉补贴;实际用量因政策澄清和适应症扩大而持续扩张,但价格无法随量价结构变化重新谈判。结果是,医保为同一机制、同一临床场景的不同品种支付了差异悬殊的价格,也为部分适应症支付了远超其经济学合理性的代价。
这里面是巨大的企业合规套利空间。比如早期使用本该是CML基因突变耐药的药物;比如把后线的淋巴瘤药物提前到一线治疗;比如明明效果相差不大的SGLT2i药物,市场推广力度带来市场结构的巨大变化;比如本该使用于心力衰竭的药物被广泛应用于无并发症的单纯原发性高血压。
问题的本质很清楚:医保目录定价是在一个静态截面上完成的,而药品的临床证据、竞争格局和使用结构都是动态演变的。高效率使用的逻辑要求价格跟随这些变化持续校准,而协议稳定性的逻辑要求价格可预期。当前的制度安排,尚缺乏将后者转化为前者的灵敏传导机制。
其中老药说明书和新药说明书的矛盾最能说明药监审批体系的结构性困境:新药带着经临床验证的联合方案获批上市,而方案中的老药因获批年代久远,说明书从未记载这一新型联用方式。审批逻辑以单个品种为单位,没有机制要求老药在新药上市后同步更新。
于是出现一个悖论:新药说明书写明可以联用,老药说明书却找不到依据,医保执行因此卡住。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新适应症、新用法用量的叙述绝不仅仅是注册申报的技术环节,更是决定后续医保支付落地的战略支点。谁能把联合方案的临床逻辑写清楚、写进说明书,谁就能在医保执行的灰色地带中率先获得明确的报销通道。
医保局的解决方案确立了一条通用裁判原则:以最新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既然新药的联合方案已经获批,老药在这一方案中的使用即可按规定报销,无需等待老药说明书追认。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它用医保执行层面的规则填补了药监跨品种协调机制的空白。
最后是适应症的病情修饰语,医保理解和临床理解的统一。
其中我认为,乌帕替尼和巴瑞替尼这两段,是整份函件里技术含量最高、也最值得细读的部分。表面上是在解释"二线治疗"怎么认定,实质上是医保局在一个临床边界极度模糊的地带,尝试建立一套可操作的裁量规则。
作为十年前曾经参与过全球乌帕替尼早期药物经济学工作的研究者,读到这两段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是:医保局比我预期的更懂这个领域。
先说清楚临床背景。"二线"的边界,比看上去难划得多
JAK抑制剂(乌帕替尼、巴瑞替尼、阿布昔替尼等)这一类药物的临床定位,在全球范围内一直处于动态演变之中。欧美的临床指南在不断讨论它们是应该作为生物制剂的替代选择,还是在生物制剂失败后才使用。中国医保目录将乌帕替尼限定在"二线",核心逻辑是:先用便宜的、有充分临床基础的传统治疗,不行了再用贵的。这也是全球保险实务中广泛使用的fail first, Step Therapy逻辑,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但"二线"三个字,在实操层面充满了模糊地带:
什么叫"系统性治疗"?NSAIDs算不算?激素算不算?生物制剂算不算?
什么叫"疗效不佳"?用了多久算"充分治疗"?活动度下降多少算"有效"?
JAK抑制剂之间的换用,算不算"二线"?还是必须先失败于生物制剂?
这些问题,在临床上没有唯一答案,在各地经办机构那里,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执行结果。
文件明确,系统性治疗的门槛,比想象的高,但不是最高。比如NSAIDs等对症治疗之后直接使用乌帕替尼,不视为二线。这划出了一条明确的下限:止痛药不算"系统性治疗",不能成为进入乌帕替尼的跳板。
把NSAIDs使用后算作"一线治疗经历",会极大地降低进入昂贵药物的门槛,这不是合理的临床路径,也不是合理的支付逻辑。但文件同时承认,系统性治疗包括"激素、生物制剂、DMARDs等",传统DMARDs充分治疗后失败,就可以进入。这个门槛是合理的,与多数国际指南对JAK抑制剂的定位基本一致。
其次,我认为这份文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与重要的临床让步,是JAK抑制剂之间的换用算二线。经系统性治疗后,先用了阿布昔替尼(另一个JAK抑制剂),因疗效不佳或不耐受换用乌帕替尼,视为"二线治疗",符合支付条件。
这意味着,医保局承认了JAK抑制剂类别内部换药的合理性。在临床上,这是有坚实证据支撑的。不同JAK抑制剂对JAK1/JAK2/JAK3的选择性不同,一个JAK抑制剂失败,不代表另一个也会失败,类内换药有其独立的临床价值。这个逻辑在生物类似药领域甚至可以直接推导。
企业对于治疗领域内换药逻辑论证的一个核心点:不同JAK选择性带来的不同临床效益,使得类内换药不应当被视为"同一线药物的重复使用"。这个论点,在十多年后,被中国医保局的一份函件正式采纳了。中国医保局在这一点上给出了一个对临床实践相当友好的答案。这背后,是对JAK抑制剂类别内部异质性的真实认可,而不是简单地把所有JAK抑制剂视为同质化的一类药物。这个思路未来显然会在代谢性疾病,神经疾病领域,与肿瘤领域被广泛同理推广。
最后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的"中度至重度"的类型模糊性,对于疾病严重程度的认定问题。文件的处理方式是直接引用指南:"参考相关指南已有明确的诊断要求",以指南的诊断标准作为报销认定的依据。
这个处理方式,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法论信号:当说明书的文字不足以支撑执行判断时,临床指南可以作为辅助的认定依据进入支付决策框架。
这在实践中意义重大,因为IBD(炎症性肠病)的疾病活动度评估是一个动态的、需要专业判断的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诊断码可以替代的。引入指南,意味着医保局承认专业评估体系的合法性,而不是把"中度至重度"简化为一个可以用ICD编码机械匹配的标签,未来指南的科学性与系统性的含金量还在进一步提高。
此外,文件同时明确,乌帕替尼在IBD治疗中的诱导期和维持期均可报销。这与前文信迪利单抗的处理逻辑一致。说明书用法用量里明确写了的治疗阶段,医保全程覆盖。
适应症结构不同,意味着医保支付的风险敞口完全不一样。如果某个替尼相对价格更高,因此滥用与浪费风险更大,所有管理的条件显然更严,但也更清晰。比如托法替布已纳入第三批国家集采,价格大幅下滑,只要价格极低,医保甚至没有专门进行使用管理的动机。
相比乌帕替尼的多适应症复杂性,巴瑞替尼在类风湿关节炎的支付规定写得更加量化,也更加严格:传统DMARDs治疗、治疗时间3到6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这个设计,在临床上对应的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治疗失败标准,有时间维度(3到6个月)、有量化标准(活动度下降低于50%)的客观失败证据。
从药物经济学的角度,这个设计是有内在合理性的。类风湿关节炎的传统DMARDs治疗(以甲氨蝶呤为代表),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公认的一线用药,价格极低,临床有效率在一定比例的患者中是充分的。把巴瑞替尼限定在这批患者治疗失败之后,能够确保医保资金优先覆盖真正需要升级治疗的人群,而不是被"提前消耗"在本可以用传统DMARDs有效管理的患者身上。
但这里有一个在临床实践中反复遇到的真实问题。3到6个月,对于部分类风湿关节炎患者来说,是一段可能发生不可逆关节损伤的时间窗口。
类风湿关节炎的早期干预窗口是真实存在的。X线可见的关节侵蚀,在疾病早期发展最快,一旦形成,是不可逆的。对于某些高疾病活动度、预后不良因素多的患者,等待3到6个月看传统DMARDs是否有效,在临床上不是没有代价的。
这个代价,在药物经济学模型里应该被计算进去。早期使用更有效的药物,可能避免后期更高的残疾负担和医疗成本。包括艾博维在内的企业专家们,在参与类似品种早期工作时,这正是论证它从二线走向一线的核心经济学逻辑之一。
但这个逻辑,目前还没有完全进入中国医保的支付决策框架。3到6个月的等待期,是现实约束和医保资金效率考量之间的一个妥协点。它不是错的,但它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需要随着巴瑞替尼真实世界数据的积累,在未来的续约谈判中被重新审视。
当真实世界证据体系建立之后,这两件事终将被分开来做:临床价值的评判,有数据说话;价格的重新校准,有独立评估背书。
函件的价值在于它的"补丁"性质
它解决了眼前的混乱,明确了维持治疗可以报销,明确了"二线"不等于必须跨药理机制,明确了不追溯此前各省的差异执行。这些都是务实的、必要的,我不否认。
但它也清晰地照出了制度的轮廓:一个高度集权的支付方,在独立HTA评估机制缺位的情况下,用行政解释函填补说明书体系的漏洞,同时用阶梯治疗管控创新药使用。
三重逻辑叠加,形成了今天中国医保用药管理的基本形态。
我更想说的,是这份文件背后那个更难回答的问题。一个药物进入医保目录的那一刻,它的价格经过了谈判、药物经济学测算和临床价值评估,在那个时间截面上是合理的。但时间走动之后,同类竞品涌入使早期品种的价格高地难以动摇,适应症扩展让大适应症的定价天然补贴小适应症,支付范围的每一次澄清都带来实际用量的扩张,而价格从未对应地重新校准。进场那一刻的合理,在药物生命周期的演进中系统性地走向失真。
所谓全周期价格形成机制,如果只是在谈判端继续压价,而不触及以下三个更深层的问题,那么价格压得再低,也只是在一个失真的坐标系里追求精确:第一,说明书的静态性与临床实践的动态性之间的裂缝,靠行政解释函打补丁是有极限的,需要药监、医保、卫健三方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动态维护机制。第二,创新药进入医保后,如何建立随竞争格局、适应症扩展、用量结构变化而灵敏调整的价格响应机制,是当前最大的缺口。第三,医保的监管经济性与临床合理性之间的比例没有静态最优解,等待数月失败证据所节约的基金,与患者在这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不可逆损害,这笔账需要被看见、被量化。
而真实世界证据,恰恰是撬动这三个问题的共同支点。药品在真实临床中的使用模式:哪个适应症占主导、维持治疗的比例有多高、联合用药究竟如何落地、患者在哪一个治疗线位真正获益,这些都不是谈判那一刻能预判的,却恰恰是决定医保基金真实支出效率和临床价值的核心变量。建立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价值评估体系,让价格不再锚定一个静态的进场时刻,而是随着真实使用模式的演化而动态校准,让说明书之外的大量合理用法获得合规的报销依据,也让“等待证据”的监管代价有机会被量化评估。这不是对现有机制的颠覆,而是它一直缺失的那块仪表盘。
参照品种预沟通做得再充分,价格被打压得再低,只要真实世界使用模式与价值评估体系没有被正式纳入政策议程,患者能不能在正确的时间用上正确的药,就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2026年第一批论证函,是一个认真的补丁。但补丁之上,需要一次更系统的重构。而这次重构的起点,或许就是承认:药品的真实价值,从来不在谈判那一刻的文件里,而在患者真实治疗路径的每一个节点上。这里需要海量进一步细化的沟通与说明工作,需要大量数据的积累,也需要各界利益相关方的高水平互动。
这个讨论,现在还没有真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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