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 XYGPL.COM 您是第 3781010 位访问者

新规落地,药企高管将成「高危」岗位

来源:MedDao医道  作者:王宏志  发布时间:2026-04-27   | |

近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

 

司法解释明确了「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入罪门槛变低了、追责更重了,药企更容易触及红线。

 

刑法对「单位行贿罪」实施「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处以刑罚,《解释(二)》落地意味着药企高管入刑的风险增加,医药反腐进入「斩首」时代。

 

01核心变化:标准明确、门槛更低、处罚更重

  

分析发现,《解释(二)》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定罪标准更明确:单位意志+单位利益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也坚持「单位意志+单位利益」的原则,但标准模糊,容易将行贿认定为个人行为。

  

《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1)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2)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二)入罪门槛降低:10万元+特定情形

  

以往单纯以数额为主,行贿数额超过20万元即认定为「情节严重」,《解释(二)》采用「数额+情形」两个标准。10万-20万元+「特定情形」即认定「情节严重」,实际是将入罪门槛从20万元降低至10万元。

  

「特定情形」有五种,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 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4)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量刑加重:由3年以下至10年以下

  

以前量刑标准仅有一档,除了对单位处以罚金外,「情节严重」的对实控人或负责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量刑分为两档,《解释(二)》明确了分档标准。

 

02趋势预测:双向追责、精准斩首、实质合规

 

(一)双向追责:受贿行贿一起查

  

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中国医药工业100强企业(2019年)在2020年前的七年时间内,有51家企业涉及商业贿赂案件,案件总数为212件,其中174件(占82.1%)对受贿方进行定罪/处罚,仅26件对行贿方实施定罪/处罚(12.3%)。

  

当时司法实践特点是「重受贿,轻行贿」,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些医药代表涉案但并未受到处罚的原因之一。

  

两次党代会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此后纪委、两高的文件多次重申了这个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二)》和《解释(二)》体现了这一原则。

  

预计随着《解释(二)》的落地,「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将会改变,医药代表涉案并受到处罚的案件数会增加。

  

(二)精准斩首:责任向上穿透

  

在上述利用裁判文书的研究中,212起案件中被定罪为「单位行贿罪」的仅有4起(占1.9%),但是没有一起案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

  

从2000年起,司法部门对单位行贿罪的打击可以用「精、准、狠」形容,先是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单位行贿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明确入罪门槛;后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量刑分为两档,提升了惩罚力度,现在是《解释(二)》定标准、清边界、降门槛、精准打击。

  

随着「药品/医疗领域+10万元以上+3人以上」红线的确立,对药企高管刑事追责的利剑已经高高挂起。

  

在新形势下,三类岗位将变得高危:

  

一是营销负责人,其直接参与业务决策与费用投放;

  

二是财务负责人,其负责资金安排与账务处理;

  

三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其对整体经营模式负有最终决策责任。

  

(三)实质合规:形式合规反而增加风险

  

此前,不少医药企业已经加强了「合规管理」,例如完善合同、规范发票、引入第三方服务商等,但如果这些措施仅仅是用于掩盖既有的带金销售模式,在新的执法逻辑下,这种表面化的「形式合规」不仅不能降低风险,反而可能构成「单位组织实施行贿」的证据。

  

原因很简单,一旦受贿人和行贿人已经认罪,上述「形式合规」做得越完美,「单位组织实施行贿」的证据越充分。

  

企业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不是「如何把费用做得更合规」,而是「这种费用本身是否应该存在」,「商业模式」变革变得越来越迫切。

 

03结语:变通、模仿与变革

 

在新的法律与监管环境下,医药企业如果继续依赖费用驱动增长,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持续上升的刑事风险,企业的存亡和高管的自身安危都面临威胁。

  

目前医改已经重塑医药市场底层逻辑,医院和医生的价值需求已经发生改变。法律和监管也变得越来越严厉并且已经锁定企业高管。原有「商业模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也逐渐失去存在的可能。

  

类似于「形式合规」的变通反而会增加风险,经验性地模仿「学术营销」也未必见效,「商业模式」变革需要顺应医改政策、基于价值做系统设计。

我要评论
   
验证码: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