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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分析

来源:訸之原&管理札记  作者:訸之原  发布时间:2026-06-10   | |

国办发9号价格文件率先对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和集采药品明确了支付标准的制定规则。

  

区别于独家谈判药品和竞价准入药品,这两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相对容易明确,但对于集采药品来说,同一个集采项目同一个通用名药,多家药企前来投标报价,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很少会发生报价相同的情况,以往医保几乎都是按照企业在本省的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所以同一个通用名药有很多个支付标准的情况非常常见。

  

国办发9号价格文件关于集采药品支付标准,明确「加强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政策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同通用名药,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如果按最新文件精神,那么该以哪一家的中选价格,抑或是中选价均值,或更复杂的统计学取值逻辑来制定本省该通用名药的支付标准呢?

  

价格专集的第3篇将延续上一篇「医保支付标准」主题,以「国采1-8批接续项目」以及上海试点「国采第十一批集采药品医保支付协同」为例,探讨一下集采药品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的取值逻辑。

  

01国采1-8批接续询价采购

  

国办发9号价格文件发布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此举办了一场「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健全全周期全渠道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关情况。会上有记者问及「请问下一步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将在哪些方面进行优化?」,国家医保局领导回复中提到「优化中选规则,采用竞价、询价、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理性竞争」。

  

而覆盖全国范围的带量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模式的,目前仅「国采1-8批接续项目」(LC-YPJX-2026-1)。至今国采一共进行了十一批,无一例外应用的都是竞价采购模式,采购文件(「4+7」除外)里只对采购品种的「最高有效申报价」作了明确的限定,药企报价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为有效报价。

  

而相比于竞价采购的惨烈,询价采购相对比较温和,国采1-8批接续项目采购文件里除了公布「最高有效申报价」,同时公布了采购品种主规格的「询价基准」。官方给出的解释——本次接续采用询价方式,主要基于以往中选价格形成最高有效申报价和询价基准,企业能够精确测算成本收益,理性报价,中选和带量预期明确,实现了稳定中选价格和行业预期的效果。

 

02国采接续询价基准

  

接下来重点看一下「询价基准」。我们将此次接续询价采购与最近一期的国采第十一批的采购文件进行比对,发生变化的重要规则以不同颜色加以标识(如图所示)。

  

图1  国采1-8批接续询价采购

 

可以看到,在申报价、约定采购量以及增补中选资格三个环节,均出现了「询价基准」的身影。

  

首先,关于询价基准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对于已接续药品取「各企业接续中选价的平均值」作为该品种的询价基准;而未接续药品取「国家集采中选价的平均值70%与最低中选价,二者取高」作为询价基准。

  

其次,关于约定采购量,综合考量企业申报价、本企业原中选价、询价基准三者关系,实行梯度带量;同时明确「申报价在询价基准7折及以下的,可获得本企业医疗机构全部报量」。

  

最后,关于采购周期内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若接受本品种询价基准的,可增补获得中选资格。需要注意的是,这点与国采相关规定并不一致,后者并没有增补中选一说。

 

03集采药品支付标准

  

结合国办发9号价格文件,那么问题来了,作为「集采药品」,支付标准取值应该如何确定呢?

  

先来看「国采1-8批接续项目」,从文件里给出的询价基准的制定规则,以及今年3月医疗机构国采接续二次分量时爆出来的新闻「余量分配时申报价高于询价基准的中选厂家直接被屏蔽」,再结合以往惯例,个人认为存在几种取值的可能性——

  

1、对于申报价围绕询价基准基本服从正态分布的品种,询价基准有一定概率是该通用名药的支付标准;如果有的品种企业申报价范围很大比例均落在询价基准及以下的,不排除采用询价基准7折作为该通用名药的支付标准。

  

2、基本沿用本省该企业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依据最新的中选结果就低下调。

  

3、继续沿用本省该企业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不做调整,对于非中选药品调高自负比例10%-20%,也可能30%。

  

再来看「国采第十一批采购项目」,上海作为此次国采医保支付协同的试点省份,目前一线反馈回来的信息——

  

1、多家三甲医院可配到非中选原研药,不过比较有难度,要么库存少、要么挂特需、要么去特定的比如**医院,而且个人现金自负比例大幅提升,以地**素片为例,根据反馈,测算得知该药品支付标准仅为25.20元/28片(国采中选六家价格区间16.80元-24.70元/28片)。

  

2、按上海医保支付协同文件「推动分级诊疗」精神,「对于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考核的品种,医保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比例不作要求」、「基层医疗机构使用乙类药品参甲支付」,目前在社区医院确实可配到部分非中选原研药。

  

3、对于限适应症报量的奥拉帕利、达格列净、阿伐曲泊帕、艾曲泊帕、尼达尼布5个口服常释制剂,使用非中选原研药个人自负比例最多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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