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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文件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卫健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7-14   | |

一、出台背景

  

规范有序推进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提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在总结国家层面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和各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安排

  

(一)采购目录

  

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列入国家、省、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按所在地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分级采购。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是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国家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继续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主要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PET/MRPET/CT、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和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国家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医用设备,由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拟定集中采购目录,组织集中采购。

  

具体组织实施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所属单位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具体组织集中采购工作。也可以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报送采购需求。集中采购实施机构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

  

各地2026年底前需完成一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6月底前,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工作导向。

  

坚持优质优价原则,树立设备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理念,既充分考虑质量、价格等一次性采购成本,也兼顾耗材试剂使用和售后维保服务等长期成本,科学设定评审标准、合理选择评审方法,加强异常低价审查,防止“内卷式”竞争,推动集中采购从节约资金单一目标向优质优价综合绩效目标转变。

  

建立高值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备案数据库,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构建全国高值医用设备价格透明机制,推动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部署,强化实施保障,严格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解读,平稳有序推进。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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