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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规范缴纳房屋租赁租金增值税

来源:健康界  作者:刘宏伟  发布时间:2026-10-16  大 | 中 | 小

2016年5月财税〔2016〕36号(营改增),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明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承接原营业税免税待遇。2023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再次延续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明确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将原营改增医疗免税政策平移延续,成为现行依据。但是,对于财产和行为类税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6年1月1日施行,如何规范2025年和2026年跨年度缴纳增值税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问:某医院2026年1月份签订门脸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3年,从2026年3月到2029年2月,租金共计120万,租户一次性付清款项,医院预收出租3年房屋的租金,增值税应该什么时候交?

  

答:按2026年第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的新规,先收钱后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开始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约定的服务开始日是2026年3月,实际也是3月份开始租赁的,就应该在3月份申报该笔增值税。

  

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到的款项,不管服务什么时候开始,一律用旧规,收到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收款和纳税义务都在2026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用新规,按首次提供服务实际开始日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开始日孰先原则。

  

新规只是推迟了纳税时间,但一次性全额纳税的性质没变,纳税义务一旦触发,全部价款当期一次性申报,不能分期;不管是旧规还是新规,合同的签订日期都不是判定申报纳税的因素,旧规看的是收款日期,新规看的是服务开始日孰先,签订合同这个动作本身并不产生纳税义务。租赁合同虽然是2026年1月份签订的,但是合同约定服务开始日是3月份,和1月份签订合同日期没有关系。所以,医院收到的120万房租收款和纳税义务都在2026年。

  

如果是2025年12月份签订的合同,2025年12月医院预收了3年的租金,合同约定2026年1月开始起租,120万一次性到账。虽然租赁是从2026年1月开始,但是不能按新规等到2026年1月再申报。因为,该笔房租款是2025年12月收的,收款年份在2025年,不适用新规,必须按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执行,即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2025年12月收款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当时就应该申报。

  

房屋出租收入发票开具需要注意,根据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服务实际开始之前就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会提前触发,服务开始日的缓冲期就没了,没有特殊需要,不要提前开具发票。所以,财务部门要提前介入合同的签订,重点审核三个时间点,即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收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对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把租赁服务开始日期写清楚,这直接决定了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同时需要注意续租的情况,如果续租不涉及重新交付标的物,原标的物一直由承租方持续占有使用,这算不算“首次提供服务”?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口径,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提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总之,房产出租收款年份决定增值税纳税适用规则,2025年收到的房屋出租款,适用旧规,如果漏报了,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款按照0.5—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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