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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家药企被穿透式检查,浙江公布一项结果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2   | |

3月9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通告,就2019年浙江省财政厅对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作出行政处理。


根据通告,浙江省财政厅在检查中发现了该药业在销售费用方面的问题:


(一)以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报销销售费用—差旅费。某药业存在以货车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差旅费的情况,如2018年1月报销19510元差旅费,凭证为大货车高速公路收费发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报销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所附合同不规范。


1、某药业与浙江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药)签订市场调查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等合同,存在同一合同调研地点前后不一致、工作总结完成日早于合同签订日,不同合同在会议照片等方面高度雷同等情况。


2、某药业与某某医药签订销售流向查询合同,但某某医药所提供销售流向查询结果中的医疗机构非合同约定地区的医疗机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此前(2019年6月),财政部发文对77家药企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药企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情况,包括药企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性。

 

77家企业包括外资药企赛诺菲、礼来、施贵宝,也包括上市药企复星、恒瑞、三九、天士力、步长等知名药企,还有一些中小药企。而某药业正是归属浙江省检查的两家药企其中之一。

 

图片

来源:财政部官网

 

根据当时财政部的文件,为核实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医药企业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延申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性以及销售返点情况和流程控制是否有效等。对于销售费用的真实性,主要检查以下六项内容:

  • 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

  • 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

  • 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

  • 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

  • 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

  • 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对应上述某药业被检查出来的问题,恰恰是上述所列的真实性问题。最终,浙江省财政厅对其作出的处理为:责令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违规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但未对某药业做出罚款,77家被查中的药企额调账、大额补税相比,这个处理结果可以说是相当轻了。

 

自两票制实施以来,我们一直在强调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合规的前提是业务的真实性”,很多企业处于业务虚构、费用虚列、发票虚开的“三虚”状态,每一条都是经营管理的软肋。不过,很多药企不以为然,或者业务根本没法“真实”。

 

从上述补查出的问题来看,某某医药就是为药企提供营销推广相关服务的公司,也即谓的CSO机构“,为药企提供流向查询、市场调研推广活动组织。在行业中,亦有很多这样的CSO,业务不真实,却还抱着侥幸心理,终究是难以自圆其说。

 

近年来,纠风、代表备案制、招采信用制等诸多政策,基本上从医药招采、营销、流通、财务合规等整个链条,进行了全方位的侦察包围监管,且又是多个部委联合作战,在行业内引起不少的震动,这场监管风暴一直未停,药企、CSO的日子也越来越难过,合规体系的建设始终是药企需持续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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