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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方案持续优化,24条征求意见稿浮出水面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7   | |

日前,《进一步优化药品集采政策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在业内流传,与此前的内容相比,部分细节及表述方式又有了进一步的优化。

核心要点总结

一、优化集采品种和投标企业要求

品种选择

化学药:仅纳入专利过期、市场竞争充分(多家上市、供应多元)的品种,新药、医保谈判期内药品、市场规模小的品种暂不集采。

生物药:首个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后一定期限内不纳入集采

高值耗材:重点纳入临床用量大、价格高、技术成熟的品种,高风险品种审慎纳入。

质量门槛:药品需通过一致性评价,耗材需符合临床认可标准。

企业需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委托生产企业需具备2年以上同类型药品生产经验,近2年无重大质量违规记录。

生产稳定性:中选周期内禁止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原辅料供应商,违者取消资格。药监与医保部门联动监管,违规即时通报处置。

二、优化采购规则

报量规则:医疗机构报送采购需求量可细化到具体药品品牌,也可选择按药品通用名报量。

医疗机构按上年度实际用量80%以上报量,特殊品种(如抗菌药)可降低带量比例,允许按品牌或通用名报量。

非医保服务使用的药品耗材不纳入报量范围。

竞价规则:化学仿制药与参比制剂同组竞争,耗材集采坚持“一品一策”,将治疗目的、临床功效类似的同类耗材合并采购,同时合理考虑临床性能、技术路径、产品认可度差异等进行分组或形成比价关系。

合理控制价差一品种内,入围企业报价与最低报价相比应符合价差不超过一定幅度的要求,同时引入报价纠偏机制

报价与最低价偏离过大需声明成本合理性;低价企业可豁免价差限制,防止“内卷式报价”。

集采接续:由有关省份牵头开展联盟统一接续采购,继续坚持“带量”原则,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质量水平、供应能力、临床认可度、信用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原则上实行多家中选,促进价差公允合理同时应采取措施防范非理性报价,

三、分量与选量规则

匹配需求:医疗机构原报量品牌中选则直接分配约定量;未中选品牌的剩余量由医疗机构选择低价或本省主供企业基层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剩余量供应商。

防垄断机制:同一药品耗材品种下,任何一家企业获得的约定采购量不得超过全国医疗机构报量50%,

四、落地实施优化

价格与执行:中选产品全国统一价,非中选产品挂网价受监控,推动医保支付价与集采价协同。考核避免“一刀切”,允许临床需求变化时调整采购量,协议外用量可采购非中选产品。

结算优化:推进医保基金与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与药企直接结算,加速企业回款。

集采药品“三进”:推动集采药进基层、民营机构、零售药店,扩大覆盖范围。

五、质量监管强化

全链条监管:药监部门对低价中选药、委托生产药100%检查和抽检,重点核查首个中选周期内生产工艺稳定性。鼓励上市后再评价,临床疗效反馈纳入监管体系。

违规处置:行贿、围标、质量造假等行为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六、信息透明度提升

竞争预警:过评企业超12家的品种列为“强竞争”,超20家发布“超强竞争”提醒,引导企业理性布局。

质量公开:企业需公示生产工艺、检查记录等信息,中选企业公开质量追溯信息及联系方式。

追溯管理:集采药品必须带追溯码,耗材需唯一标识,实现全链条可追溯(“带码采购、无码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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