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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药品推销员王某(42岁)系某医药公司在职员工,其在推销公司中标医药产品时,为使医院多采购、使用其销售的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两年时间内,分别向4家医药机构的院领导及医务人员给付财物及回扣等共计55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疗机构院领导及医务人员财物29万余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生药品回扣款32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审法院认为,因医生刘某等人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是利用其职业上开处方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王某向刘某等医生行贿的行为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其向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医院领导及其他医务人员即从事公务人员的行贿,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主动归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其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2万余元,行贿29万余元,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的相关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王某构成行贿罪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近年来,随着医药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采购模式等不断调整,国家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也持续加大。2023年以来开展的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聚焦医药产品生产、销售、采购、使用等全链条,严厉打击行贿受贿、虚假宣传、垄断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医药领域"带金销售"模式已步入穷途末路。无论是医药企业、医药代表、医院还是医生,唯有将合规意识融入血脉、将法律要求奉为圭臬,才能避免重蹈覆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在刑法领域,"国家工作人员"与 "非国家工作人员" 的界定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 "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属性。
在医疗机构中,人员身份的界定需要结合其具体职责来判断。对于医疗机构的院领导等承担管理职责、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负责药品采购决策、医院整体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他们的行为涉及公共事务的管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国家工作人员"。而普通的医务人员,如医生、护士等,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医疗服务,利用职业上开处方、使用药品等便利,属于 "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医生刘某等人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是利用其职业上开处方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 "职务上的便利"通常与从事公务、管理职责相关,而 "职业上的便利" 则是基于其专业技术岗位所产生的便利。因此,刘某等医生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向他们行贿的行为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其向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医院领导及其他从事公务的医务人员行贿的行为,则构成行贿罪。准确区分这两类人员身份,是正确适用法律、认定罪名的前提。
在当前医药领域反腐治理持续高压的态势下,医药企业、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对于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而言,要摒弃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侥幸心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以合法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说,要坚守廉洁行医的底线,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的纯净环境。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医药购销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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