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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监管细则征求意见,5个要点影响诊所和药店

来源:ABC诊所管家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0   | |

9月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这是自2021年国务院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后,首次制定实施细则。

  

细则究竟对定点医药机构有什么影响,我们整理了事关诊所、药店的5大内容。

  

01 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

  

定点诊所、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加强医药服务管理。

  

自我管理要求

  

  •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 加强相关制度、政策培训
  • 预防和控制医保基金使用风险
  • 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信息化系统要求

  

  • 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视频监控、医保编码、药品耗材追溯码  
  • 通过医保系统准确传送数据、按要求报告信息

 

02 医保基金使用要求

医保支付范围

  

  • 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药品、耗材、医疗服务支付项目、标准及价格政策
  • 非公立定点机构的医保支付范围、标准及价格参照同级公立机构标准执行

 

  

医保管理

  

  • 医保部门可采取日常审核、智能审核、抽查审核及核查检查等管理措施
  • 医保部门可拒付不合规费用
  • 对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拒付、追回费用、中止相关人员/部门服务、直至解除协议等措施

  

03 医保常见违规行为定义

 

细则针对常见的医保违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方便诊所、药店对照参考。

  

过度诊疗/检查

  

违反诊疗规范且无相关依据,实施不适宜、不必要或无关联的诊疗/检查。

  

分解处方

  

一次可完成的医药服务分多次/多张处方完成,以规避医保政策或多收费。

  

超量开药

  

无正当理由超出常规用量开药,正当理由指:

  

  • 法律法规、用药指南、教科书
  • 循证医学证据、药品适应症
  • 符合规定的中药超量
  • 照顾老幼残等特殊患者需求

 

重复开药

  

一次诊疗中同时开具两种以上药理/药效相同或相似药品。

  

重复收费

  

超数量收费、对某一项目反复多次收费或重复收取项目内涵费用(允许重复收取除外)。

  

超标准收费

  

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费,包括以下情形:

  

  • 超收费项目价格上限收费
  • 应执行加收或按比例收取的项目,仍按原价收取
  • 未按规定的计价单位多收费
  • 药品耗材超价格管理政策收费

 

分解项目收费

  

将一个项目分解成步骤或要素单独收费,以规避医保政策或收取更多费用。

  

串换药品/项目/耗材

  

申报收费的药品/项目/耗材与实际提供不符,包括以下3种情形:

  

  • 将医保不予支付的药品/项目/耗材,串换成支付范围内的进行报销
  • 将医保支付比例低的药品/项目/耗材,串换成支付比例高的进行报销
  • 将收费标准低的药品/项目/耗材,串换成收费标准高的进行报销

  

04 医保监督管理

 

涉及到医保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措施,诊所、药店重点关注以下2点。

  

退出协议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可核查其1-2年内结算费用。无问题可解约,有问题需处理后才可解约。

  

 

 

 

医保支付资格管理

  

加强对机构相关人员资格管理,违规记分达一定分值可暂停或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和结算

  

05 法律责任界定

 

这部分内容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诱导冒名虚假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做出了解释,并明确处罚裁量规则,诊所、药店关注以下2点。

  

定点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处理

  

  • 涉嫌骗保:移送线索 → 行政部门核查立案 → 行政处罚 → 经办机构按协议处理
  • 其他违法:未造成损失→按协议处理;已造成损失→报告行政部门 → 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从轻/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轻微违法+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或无主观过错。

 

 

 

 

  • 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自查自纠:机构在发现问题线索前自查自纠、主动退回、无不良影响,可不予处罚

 

这份实施细则为《条例》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手册,覆盖了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各个环节,重点在明确规则、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精准打击违规行为、保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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