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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正式施行,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大核心变化

来源:ABC诊所管家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4   | |

 2026年5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

  

 

 

 

这是这部行政法规实施二十多年来首次全面修订,《条例》从药品研发、生产、网售、用药到监管、处罚等全方位重塑我国医药管理规则,修改条款达90%以上。

  

5个核心变化

 

药店人员配备分级化

 

第43条对人员配备做了明确分级,针对经营不同品类药品的药店,降低了相应的人员配置门槛:

  

  • 普通药店(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配备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这意味着,你的药店如果卖处方药,就必须有执业药师坐镇。
  • 仅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小店:可以按照国务院药监部门的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而不是“只需配备普通药学技术人员”。门槛降低了,但不是没有门槛,人员配置仍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配送必须有独立包装与显著标识

 

第44条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向患者配送药品时,必须有独立包装和显著标识,防止混淆和污染。

  

这是对外卖/电商售药配送场景的直接回应。现在很多药店通过外卖/电商平台配送药品,有的直接用外卖袋装药品,这是不允许的。药品必须有自己的包装,并且要有清晰的药品标识,让患者和配送人员都能一眼辨认。

  

提供追溯信息是药店的义务

 

第64条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这意味着,药品追溯不再是企业的 “自愿行为”,而是法定强制义务。

  

所以,药店在进货时需要检查药品包装上是否有追溯码,没有的要及时向供货方反映。同时,建立自己的进销存电子台账,确保每一笔进销货都能对应到追溯码,这是未来监管检查的必查项。

  

违法行为罚到个人

 

第85条首次将“拒不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纳入处罚范畴,明确“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10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一旦药店出现重大违规,老板、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等核心人员都将被追责。

  

柔性政策可免除处罚

 

第86条规定了一个重要的免责条款: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已经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是假药劣药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假药劣药仍然要被收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免予行政处罚不等于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假药劣药造成了患者人身或财产损害,仍然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每家药店都建立一个合规档案袋,需要包含:

  

• 供货商资质证明复印件

• 进货验收记录(含药品追溯码对应台账)

• 温湿度监控记录

• 处方留存记录

• 网售处方药的处方审核记录、实名购买记录、在线药学服务记录(保存不少于 5 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 1 年)

  

这些东西平时看着麻烦,关键时刻就是你的“免责护身符”。合规经营,才是药店长久赚钱的唯一捷径。 政策会越来越严,但每一次严格背后,都是在淘汰不合规的竞争者,留下的是更大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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