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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是全国闻名的“长寿之乡”,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人均预期寿命达83.16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早在2015年,南通市就以独立社会保险险种开始了长护险制度的探索,2016年被国家列为长护险首批15个试点城市。
经过12年的实践,逐步形成了集“机构照护、居家服务、社区依托、辅具支持”四位一体的长护险“南通模式”。南通的许多经验做法被国家长护险制度所吸纳。
2026年3月,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这是国家长护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一系列配套措施陆续出台,形成了1+N的制度体系,构成了我国长护险制度的四梁八柱,标志着我国长护险制度从试点转入全面建立阶段。
国家文件明确了我国长护险制度的建设目标,即:
用3年左右的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
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对于即将启动长护险制度的城市来说,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让其顺利建立并且稳定运行,试点城市的实践经验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一、充分认识长护险制度的复杂性
长护险是社保第六险,筹资比例仅0.3%,基金规模最小,但试点实践显示,其运行复杂程度与监管难度远超其他社保险种——
长护险以居家照护为主要保障形式,九成以上失能人员居家接受照料——
服务内容多涉及个人隐私,需在私密空间开展,不便借助视频等方式监管;
不少失能老人身体衰弱、意识不清,加之服务对象分布零散,护理员每日奔波多家住户,极易滋生虚记时长、敷衍服务等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难以管控。
居家照护属于新兴行业,整体服务与管理经验不足,护理人员普遍存在文化、技能、持证率偏低,年龄偏大的“三低一高”问题。对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后者准入严苛、管理制度完善、从业者执业标准严格,照护机构在专业水平、内部管理、人员素养上均差距明显。
照护机构具有逐利属性,监管不完善时,极易发生机构、护理人员联合家属套取长护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上海已有相关刑事查处案例。各地新推行长护险的医保部门,需充分认清该项制度的实施难点,高度重视基金监管工作。
二、长护险具体推进落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
01长护险制度设计环节
国家划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与基本原则,但各地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收入水平、参保结构差异较大,需立足本地实际细化政策。
在保障覆盖上,制度最终要实现全民参保。各地可分阶段推进:
基础较好地区可将职工、城乡居民同步纳入;
条件有限地区先行覆盖职工,三年内逐步拓展至全体居民。
筹资方面,缴费起步标准为单位、个人各缴0.15%,5年内逐步过渡至合计0.3%;职工依托医保缴费基数筹资,居民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缴纳,财政补助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职工筹资难度较低,居民筹资是工作重点与难点。
待遇标准与地方经济水平适配,参照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核定。基金仅限用于采购照护服务,严禁现金发放,分为居家、社区、机构三种照料模式,居家服务按时长设定支付额度。各地制定政策时,要兼顾失能家庭自费承受能力,避免因个人负担过高致使群众不愿享受照料服务,保障政策切实落地。
02严把评估入口关
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护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是基金支出的入口关。当前,国家已制定了失能评估的管理办法、定点管理办法、失能评估标准、评估操作指南及评估服务协议范本等,对失能评估从流程、标准、管理等进行一系列的规范,但从南通的实践来看,长护险领域中投诉、信访问题,有70%以上涉及评估问题,对评估结论(失能等级)质疑。
究其原因,主要是失能评估评判指标主观性强,缺少客观指标及测量工具,个别人员可通过短时间“装聋作哑”“故意不能活动”等“伪装”失能人员,从而骗取待遇。
南通市运用毫米波雷达技术在“防伪装”方面取得成效。该技术可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采集并分析离床次数、自主离床情况、如厕频率、体动幅度等关键行为指标,精准捕捉被评估者体动、移动轨迹、姿态及呼吸心跳等生命体征数据,实现全天候无干扰监测。
通过持续采集分析数据、优化算法模型,不断提升技术适配性与数据准确性。为失能评估提供了“客观量化、非接触式、连续监测”的可行路径,可弥补传统一次性现场评估的局限性,让评估结果更具科学性与精准性。
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建议按照国家的要求,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为方向。起步阶段,确实难以选择到有能力的评估机构,作为过渡性安排,也可由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类型的机构参与评估,最终过渡到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在评估机构的定点工作中,需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评估机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利于评估机构的正常运行。同时对评估费用分摊机制的建立,建议采取既积极又稳慎的态度,在这个环节上很容易引起矛盾。
03社会化经办服务
由于长护险制度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和服务过程的隐秘性,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经办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长护险的经办基本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来运行的。
试点期间各地在承办方式上一般有两种——
风险共担型,即通过招标确定承办机构,将长护险基金打入商保账户,年底审计结余返还基金,超支按照约定风险共担;
纯经办型,即长护险基金不入保险机构账户,按照经办事项提取一定管理费。
从目前各省已经出台的实施办法看,长护险基金不得由第三方代管代拨,也就是纯经办形式,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委托经办,按照一定的标准提取管理费。商保机构受托经办管理,各地形式多样,主要有两种——
共保体,即通过招标,得分第一的机构为主承保,其余机构按比例与主承保共同组成共保体,共保体经办统筹区域内长护险的经办服务,共保体在市属各地成立分支机构。
片区化经办模式,即统筹地区按照所属地区的多少或按照一定区域,分成若干片区,每个片区由一家(或者联合体)负责经办。
两者各有利弊,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经办管理费建议不作为竞争项,避免商保机构相互竞价,避免实际运行中保司亏损,最终影响经办能力问题的出现。
04强化长护险服务监管
长护险基金常态化监管,对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规范护理服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新建制地区,必须高度重视,一旦起步忽视,后果十分严重,局面扭转非常困难。
长护服务点多、面广、链条长,在强化护理人员教育、压实定点机构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智能化系统和监管设备作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各地应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模块智能监管子系统,构建“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处理”的一体化智能审核体系,推动长护审核从“单一的依托现场核查模式”向“立体化、全方位”升级。
05促进长护服务产业发展
长护险基金投向服务供给侧,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向服务提供方,对供给侧带来了长远稳定的预期,实实在在拉动着服务产业的发展,对评估机构、护理机构、居家服务机构、辅具研发制发展机会。
新建立长护险制度的城市,可以从这个视角入手,在制度实施初期,在政策的引导、机构的培育、产业的聚集、人才培养等方面及早筹划。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利用闲置资产,将与长护险相关联的机构引导集聚到产业园,建立长护服务产业园。
南通市长护服务产业园已经建立3年,入驻相关机构20多家,已经实现从物理空间的集聚向产业链聚合融合发展的转变。国内已经有不少城市也开始这方面的探索,这种探索实践经验值得其他城市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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