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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之后的“第六险”。202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制度建设从试点探索进入全面建立阶段。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的重大制度安排,对于有效减轻失能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照护压力,推动银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医保局在深入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0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建制目标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总体要求,采取“先职工、后居民”实施步骤,用3年左右时间,全省基本建立长护险制度。2026年,具备条件的市州在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中启动实施;2027年,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制度范围;到2028年底,统筹城乡的长护险制度基本确立,责任共担、公平适度、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更好满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度安排。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长护险从市级统筹起步,市州统筹区内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二)筹资机制。国家规定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我省明确费率为0.3%,区分4类人群筹资缴费。其中,单位职工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费,各缴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养老金;未就业城乡居民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补助,两者分担比例为1:1左右。费率从0.1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过渡到0.3%,有条件的也可从0.3%左右起步,缴费基数为各市州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费,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的,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不低于市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也可选择按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另外,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以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实行资助参保。18周岁以下人员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缴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共济缴纳长护险个人缴费。
(三)待遇保障。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单位职工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各市州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以及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护理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报销政策,在报销比例上,向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倾斜。
(四)基金支付。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基金主要用于报销目录内的20项日常生活照料(如协助进食、洗澡、翻身拍背等)和16项基础医疗护理(如吸痰、常规换药、康复性训练等)费用,不报销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五)管理运行。重点做好失能评估、护理服务、基金监管、经办服务等工作。在评估管理上,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管理办法,评估结果全省互认。建立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在服务管理上,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加强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建立申请、考核、退出等机制。在基金管理上,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在经办管理上,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坚持医保部门为主导,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
四、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

湖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工作要求,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制度安排
(一)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省本级不设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区,省直单位随武汉市及其他统筹区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省本级管理的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参保。
(二)统筹层次。从市级统筹起步,市州统筹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保持市州间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经办管理等方面相对均衡。
(三)实施步骤。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具备条件的市州在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中启动实施;2027年,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制度范围;到2028年底,统筹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确立,责任共担、公平适度、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更好满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服务需求。
二、筹资机制
(四)筹资方式。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
(五)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为0.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较充足的市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确保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中调整0.15%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代缴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退休当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经本人同意,个人缴费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率从0.1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也可从0.3%左右起步,缴费基数为各市州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不低于市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其身份认定地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具体资助政策参照城乡居民医保执行。
6.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三、待遇保障
(六)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七)保障内容。严格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目录内服务项目可通过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方式实施。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八)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各市州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以及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予以适当倾斜。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市州合理确定,保持区域间相对均衡。
(九)激励约束。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或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具体措施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
四、基金支付
(十)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时,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
(十一)支付方式。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实行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五、管理运行
(十二)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操作指南,评估结果省内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暂不具备独立定点条件的,可依托经医保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实施评估。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申请且通过评估的,由基金全额支付;未通过评估的,由个人全额承担;按制度要求开展定期复评的,由基金全额支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评的,复评结论与初评结论一致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经复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十三)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合理规划统筹区内定点服务机构配置,逐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规范化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管理范围。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申请、考核、退出等机制。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十四)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各市州要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将基金使用管理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处力度,完善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十五)经办管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制定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在坚持医保部门为主导的前提下,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落实国家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等相关规定。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
六、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定期开展政策评估,平稳有序推动制度建设。各市州要在国家和省明确的制度政策框架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实施。已开展试点的市州,用3年左右时间平稳向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过渡。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管理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身份认定工作,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工作,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部门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审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经办保险机构及服务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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