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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北京医改:平移不平,医药难分

来源:李草凡记者微信  作者:李草凡  发布时间:2014-10-28   | |

医药分开改革是北京医改的重头戏,据说很快要在北京全市全面推广。敝人愚钝,对这个改革的好处始终没想明白,写出来敬请大家指教。

 

医药分开改革的关键措施是“平移”,大家都关心的是:患者负担减轻、医院收入没减少、医保负担又没有明显增加,增收的钱从哪里出来?

 

试点之一的北京朝阳医院,执行院长陈勇曾在201312月对媒体作过如下具体分析——

 

“医药分开前,医院取得42元的收入要卖出284元药品,医保按70%的报销比例承担200.8元,患者自付30%负担88.2元。医药分开后,医院在门急诊靠医事服务费取得42元收入后,通过加强合理用药,实际次均药费只有204.9元。医保按70%报销比例承担143.43元,加上报销医事服务费40元,共183.43元,减轻负担17.37元;患者自付30%,负担61.47元,加上医事服务费2元,共63.47元,减轻负担24.73元。”

 

陈勇院长因此得出结论说,“在医保支付给医院的资金总额不变或略有增加前提下,医院药品采购成本下降,医院的收益应当是增加的,多方共赢的局面是用药合理性增加带来的。”

 

让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上述看似完美的数据。

 

用于举例的42元是改革后一次普通门诊的医事服务费,它包含改革前就已存在的挂号费5元(如果我没搞错的话这笔钱患者个人要自付3元),以及改革后的医疗技术服务补偿增量37元。

 

原来医院要获得这个增量,需要卖出的药品价值为37÷15%约等于247元,247再加上15%的加成费用约37元,就是医院的收入284元。

 

按照陈勇院长的算法,则医保报销70%加上患者自付30%的计算式应该是284*70%+284*30%=198.8+85.2=284元。原来的计算200.8+88.2=289元,也不是284元。上文在数据计算方面有误。

 

其次,更重要的是,上述计算玩了个花招——它假设原来医院为了取得37元收入而所卖出的284元药品,全部都是医保目录内药品,这笔费用全部都由医保支付,随后对于医保减轻负担的计算也以此为基础。然而这个假设大有问题:众所周知,自费医药费用占了公立三甲医院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根据普遍情况,公立三甲医院的业务收入有一半来自医保支付,另一半来自患者自负费用(包括医保制度报销比例之外的自付部分+医保外的自费部分。为了使讨论简化,暂设医保制度报销比例之外的自付部分为零。)。据此计算,医院要取得37元收入,需要卖出284元药品,其中一半即142元是患者自付,另外142元是医保支付。改革后的医保支出是183.43元,多支付了41.43元(增幅22.6%),医保负担加重了。

 

而患者这一方,如果是医保患者,改革前自己付出的费用是:对应于42元这一档次的原普通门诊挂号诊疗费自付部分3+药费142=145元,改革后负担减轻的数额(即医保多支付的数额)应为145-63.47=81.53元(降幅56.2%)。

 

如果是自费患者,改革前需要付费原普通门诊挂号诊疗费5+药费284=289元,改革后需要付费42+204.9=246.9元,减轻负担42.1元(降幅14.6%)。也就是说,自费患者受益远远小于医保患者。

 

上一段对于自费患者的计算,沿用了医保患者的次均药费204.9元,而按普遍现象推测自费患者的次均药费可能更高,则其负担减轻的程度更小。即便两个次均费用一样,也说明自费患者从改革中受益不多,改革是以医保加大支出为代价,进一步保障了医保患者,而对缓解主要由于自负费用过高所造成的看病贵效果很不显著。

 

当然,上述测算的基础是医保收入和自费医疗费用收入各占一半的假设,在实际中公立三甲医院的收入构成可能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改革前医院卖出的药品不可能100%都由医保支付了。陈勇院长给出的测算从假设前提上就错了,其结论当然不具有说服力。合乎逻辑的推理应该是:改革前药费由医保支付的部分越少,改革后医保的负担增加就越大。

 

如果医保的负担没有增加,钱从哪里来?陈勇院长一定会说是药品成本节余。284元减去204.9元得79.1元,这确实是医院支出的减少(下降了27.8%)。但这笔节余能否弥补前述医保支出的增加,由于缺乏数据尚难以断言。根据前文的分析,如果是医保患者,那么大概是增减相抵,则改革费了老劲医院的收入变化不明显,其可持续性值得存疑;如果是自费患者,那么医院的收入会有增加,印证了前文的判断:对缓解主要由于自负费用过高所造成的看病贵效果不显著,而这本来正是医改的主要目标之一。

 

还需要考虑到的是,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药品都不单纯是医院的成本——公立医院拖欠供应商药款是普遍现象吧?那么一大笔钱,光放在银行里利息收入就是多少?药品成本降低后,利息收入也相应减少,对医院总的收入是负面影响。

 

再从改革的总体效果来看,当时北京医改办给出的数据称,改革后五家试点医院的服务收入比重都有所上升。门诊住院总收入增长了5.97%,其中医疗服务收入增长了23.1%,药品收入则下降了14.01%

 

话说,药品零差率改革就能直接让医院的药品收入下降15%,这么劳心费力地搞医药分开改革,何苦来哉?也许会有人说,取消药品加成是行政指令,而医药分开改革是改变了医院的经济激励,那不妨继续分析。

 

我们采用笨办法代入具体数据算一下。假设原来医院的药品收入为100元,根据15%的加成倒推,则医院需要卖出86.96元的药品。改革后药品收入下降14.01%,则医院药品收入为85.99元,而改革取消了加成,所以医院需要卖出85.99元的药品。

 

如果改革前后均不存在二次议价,药品的医院销售价=中标零售价=医院的采购成本,改革使医院比原来节约了0.97元(也就是1.12%)的药品采购成本,同时却减少了14.01%的药品收入,这样的经济激励如何?

 

如果现实中存在二次议价,那么医院的实际收入增减主要取决于供应商的让利幅度,跟药品零加成或医药分开都没有直接关系。

 

总而言之,如果北京不公布医保和非医保的全面数据,无法说明改革有成效。事实上,即便没有全面数据,从逻辑上也可以推知,仅靠“平移”不可能把账做平,因为这一具体的改革措施有一个先天缺陷,即它无法弥补增量的医疗服务价值低估。

 

众所周知,现有的医疗服务定价严重不敷成本,总体上说做得越多亏得越多。在改革之前,这块亏损是通过药品(/检查)收入来实行动态调整的。而平移的依据是静态测算也就是存量数据,它只能弥补往年既有水平上的药品加成收入损失(其实是医疗技术服务被低估的那部分价值),而医院的业务量必然是不断增长的,增量的低估价值就难以得到补偿,做得越多亏得越多的局面还在继续,只不过最多是亏损比例小了一些而已。

 

我们注意到,在上文提及的采访4个月之后,在427日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举办的有关论坛上,北京朝阳医院执行院长陈勇自己也说,“北京(医药分开改革的)这种平移是拿2011年的数据来测算的”,他同时说医事服务费是“死钱”,而药品加成收入是“活钱”。这说明陈勇院长压根就是个明白人儿,知道死钱补不了活钱,“平移”没法弥补全部的药品加成收入减少。

 

有人会说,那也是一种进步啊。就好比原来每天抽20支烟,现在改为每天抽15支了,这对身体是有好处的。但这个譬例不适用于医药分开改革,因为经济规律不容违背,被低估的价值必然会以其它的方式被找补回来,尤其是当前医院的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尚不能自由执业的医师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声誉机制和竞争机制,灰色收入不可能被禁止。

 

可能还有人会旧话重提“二次议价”,诘问说二次议价改革也不彻底,为什么有人曾表示支持?——嗯“有人”包括我。我的解释是:二次议价改革有利于恢复医院的主体地位,而通过平移来推动医药分开,说到底还是行政之手的运作,最主要的是医疗服务价格不是市场决定而是政府人为规定的——刚才已说过,平移的测算看似科学实则先天不足。

 

平移的改革办法还可能面对来自医生的反弹。医生和医院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总额预付的紧箍咒之下,医院应有减少开药的动机,但医生未必。虽说医院收入的增长也会体现在医生的收入中,但其中的利益分配格局要发生很大的变化——原来医生个人的灰色收入与开药量直接挂钩,增收掌握在他自己手中,或者至多在科室层面就可以协调,但改革后则必须依赖于全院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一来如陈勇院长所说公立医院的收入分配自主权非常有限(其实真正的公立医院根本没有那么多钱要分,不需要那么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且其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也不会允许),二来新办法所决定的医生收入水平远不如原来的精准,并且懂管理的人都知道这个变化隐藏着多少麻烦。

 

请不要再说医药分开是个综合改革,还有很多配套措施来打“组合拳”。北京医改办一直特别得意地喋喋不休的综合改革,其中另有槽点暂且按下不表。改革最关键的环节“平移”存在如此大的缺陷,细枝末节的修修补补能有多大用处?其实专家已开出药方,公立医院改革需要市场化标杆,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对政府制定公立医院的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对医保部门制定医保给付方式标准,都有很强的参照价值。

 

利益难破,改革不易,非常佩服北京医改办锐意改革的决心。只是不动根本、只做表面文章的改革很难取得真正的效果,往往也持续不下去。从这个角度说,二次议价也是局限重重,不必再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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