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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文,全国首个紧密型医疗体统一用药目录遴选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浮出水面!
广东征求意见稿显示,广东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的原则,具体到药品通用名、剂型和规格,鼓励有条件的紧密型医联体同时具体到生产厂家。调整周期不超过 1 年。
优先配备基药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尤其是国谈药品)、省内各级创新药品目录、省内及当地或本医联体内医院制剂、国采和省采中选的药品等。
7月7日,广东省卫健委下发通知,公开征求《广东省紧密型 医联体统一用药目录遴选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处方审核点评中心建设指引 (征求意见稿)》,时间截至2025年7月25日。
用药目录制定流程分为初拟候选用药目录、专家评审、医联体药委会审议、用药目录公开及备案、动态调整等几个步骤。
专家评审赞成票超过有效票数 50%(不含50%)者视为该药通过专家评审,提交医联体药委会审议,药委会成员和专家需综合考虑药品的临床价值、经济学评价、供应保障能力等因素。药品通过会议审议同意,并在医联体内进行公示后,纳入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
坚持县(市、区)指导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的原则,紧密型医联体成员单位在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范围内制订本单位用药目录,原则上不得超出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范围。
附:
广东省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用药目录遴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25〕19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指导原则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25〕82号)、《关于印发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中心药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规〔2024〕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下同)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切实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用药可及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药品遴选原则和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统一用药目录是指紧密型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包括牵头机构和全部成员单位)采购使用的全部药品目录,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遴选。
(一)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为重点,从国内已上市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中,遴选医联体内适配的药物种类,具体到药品通用名、剂型和规格,鼓励有条件的紧密型医联体同时具体到生产厂家。
药品目录遴选应优先满足以下需求:
1.病种优先级:结合县域疾病谱顺位、发病率、疾病负担、医保门特门慢病种等,突出急(抢)救、慢性病、传染病、职业病用药实际需求,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常见消化系统疾病、地方常见病、地方病、缺药登记频次较多等药品种类,并优先实现以上病种的用药上下联动。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保障各成员单位在用药目录范围内合理配备使用药品。
2.服务对象适配: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罕见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应单列子目录,保障重点人群用药需求。遴选儿童用药(仅限于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时,可不受“一品两规”数限制,丰富儿科用药品类,促进精准用药。
(二)按照“程序规范、循证决策”的原则。
健全完善基层用药动态遴选机制和程序,注重药品循证证据、临床使用实际和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充分运用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合理遴选基层适用药品种类。紧密型医联体可作为整体研究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品种数量,推动二、三级医院用药目录中的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向基层下沉,满足转诊用药需求。
(三)按照“公开透明、衔接政策”的原则。
目录遴选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保目录调整、医保支付标准、DRG/DIP支付改革等政策相协同,目录遴选全流程阳光化管理,通过医联体内信息平台公示拟定目录,充分听取基层意见。
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尤其是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省内各级创新药品目录、省内及当地或本医联体内医院制剂、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等。
如药品目录调整时部分药品处于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间,可注明原因,对该类药品实行逐步推进。
(四)按照“保障供应、动态优化”的原则。
药品目录应立足稳定供应,依据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合理用药原则和区域疾病治疗特点,对目录内药品进行周期性调整。
紧密型医联体建立县域短缺药品清单,实施动态更新,每季度评估一次,建立短缺药品绿色通道应急采购流程;合理设置急(抢)救等重点药品库存警戒线,对急救药实行“双库存”管理(日常库存+安全储备)。
紧密型医联体建立缺药登记制度,对经审核通过的延伸处方和个性化治疗需求处方,患者可在基层就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缺药登记,按照临时采购程序配送至登记机构,缺药登记频次较多且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按流程申请纳入目录。
二、组织和实施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依托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按规定流程制定医联体药品供应目录,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流行病学、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等领域专家,根据临床诊疗技术的发展和药品新上市、应用实践的变化,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综合评估医联体内用药需求、药品配备使用和供应保障情况,不断优化用药结构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一)组织架构。
紧密型医联体由牵头单位组建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联体药委会”),统筹协调目录制定与执行;鼓励各紧密型医联体实施总药师制度,已聘任总药师的,由总药师团队负责医联体药委会的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医联体药委会组建药品目录遴选专家库(以下简称“遴选专家库”),负责在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药品目录品种遴选过程中出具专业意见,参与投票等具体事宜。
遴选专家库成员原则上由长期在医疗一线工作的临床和药学等各专业医务人员组成,注意吸纳扩充基层医学、药学人员为成员,可考虑吸纳部分社区患者作为代表。
(二)用药目录制定流程。
1.初拟候选用药目录:基于成员单位药品需求调查结果,结合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筛选使用频次靠前的药品作为基础池,按照本文“遴选原则和范围”以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要求遴选药品。
如需对候选药品赋权评分量化评估,可考虑参照《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遴选指标参照表》(见附表1和附表2),拟定候选药品清单。
2.专家评审:组织遴选专家库成员对标县域常见疾病诊疗指南开展票决制评审。
3.医联体药委会审议:专家评审赞成票超过有效票数 50%(不含50%)者视为该药通过专家评审,提交医联体药委会审议,药委会成员和专家需综合考虑药品的临床价值、经济学评价、供应保障能力等因素。药品通过会议审议同意,并在医联体内进行公示后,纳入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
4.用药目录公开及备案: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应予以公开,公开形式由医联体牵头单位自行决定。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5.动态调整: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应当根据临床诊疗技术的发展和药品新上市、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实践的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 1 年。
医联体各成员单位需增加新药品品种的,应提交新增药品申请表,经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牵头单位药学部门参照《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遴选指标参照表》进行评估形成评审意见;经总药师(未聘任总药师的由牵头单位药学部门负责人)复审后,提交医联体药委会按上述流程办理。
(三)加强上下联动,优化基层用药种类。
1. 二、三级医院内配备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品种向基层下沉,逐步扩大基层药品配备种类,持续提升基层与二、三级医院用药联动水平。
2. 坚持县(市、区)指导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的原则,紧密型医联体成员单位在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范围内制订本单位用药目录,原则上不得超出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范围。
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需配备合理数量的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常见消化系统疾病、地方常见病、地方病等重点疾病化学药品,打通县、乡、村三级用药衔接渠道,增强慢性病、常见病患者用药可及性。对需特殊保存(如冷链药品)或监测的药物实施“限级配备”。
3. 配备药品品种数明显低于本省基层用药品种数平均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以遴选必需的化学药品为重点,3年内调增至与服务能力及诊疗需求相适应的适配药品品种数。
三、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和应用评估,推动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和协同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要结合实际,细化指导原则,明确具体要求,指导规范制定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目录。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总体要求,具体抓好紧密型医联体中心药房用药品种目录遴选和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的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基层高质量药品供应与药学服务均衡可及。
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定期对成员单位用药目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促进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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