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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济社会和医学科学的快速进步,推动了对疾病认知的持续深化,直接带来了药品临床应用范围的延伸,超出药品说明书范围的使用情况随之出现,相关部门、学术界、医疗行业、病患群体等均有不同理解。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决定自今年9月24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百日的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主要聚焦三个重点,分别是倒卖医保回流药、违规超量开药、生育津贴骗保。其中“违规超量开药”引发热议,部分人认为临床一线普遍存在超量开药,存在即合理;部分人认为相关部门不允许超量开药,是限制了医生的“处方权”;部分人认为超量开药是出于临床患者现实需求考虑,相关部门应慎重处理。
一、什么是“超量开药”?
“超量开药”,简单理解就是医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药品说明书、国家级临床用药指南、教科书等所列相关规定的用法用量开具西药、中成药等药品。
常见的“超量开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超出药品说明书所列的用法用量开药,②对非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开具超过7日用量,③其他被认为是“超量开药”的行为。
如常用于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其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为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年龄段,每日一次,每次2.5~10mg不等。如果医师开具的用法用量超过每日一次,或者每次大于10mg,或者一次性开具超过7日用量,则有可能被认为是“超量开药”。
二、各方为何对“超量开药”等产生争议?
笔者根据工作实际并归纳整理后,其主要争议点在于“超量开药”的“合理性”与“合规性”界限问题,该行为普遍存在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等临床一线,多为医生根据自身临床经验判断,或患者强烈要求等特殊情况,虽不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但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观点。
观点一:限制了医生的“处方权”?
部分观点认为医师作为依法取得资格并经注册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有权根据自身所学医学科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为患者开具合适的药品用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有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处方管理办法》也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可以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处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
观点二:“超量开药”行为不合规但合理?
部分观点认为在临床一线,医师会遇到文件和教科书中没有写到的情况,如高龄、残疾、行动不便、交通不便、出境等人群有着特殊用药需求,或病情变化较快,单次开具药品往往会超出常规用药量。此外,即使在医师耐心解释情况下,依然会有部分患者强烈要求按照其个人意愿开具药品,常见于精神科、妇产科、肿瘤科等。若相关部门采取“一刀切”,将加剧“医患矛盾”。
观点三:“超量开药”具有潜在危害性?
部分观点认为“超量开药”应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手段,如果将“超量开药”作为日常习惯,则会产生一定潜在的危害,如药物中毒与不良反应风险急剧增加、药物依赖和滥用、延误正确诊断与治疗等。此外,超出个人正常需求量的药品可能成为非法流通的源头,通过倒卖流回医药市场,对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三、“超量开药”是否违规?
笔者认为“超量开药”属于违规行为,但实际中会发现,开具的处方药品量往往会比处方办法规定的最长时间所需要的药量长,但如何保障上述特殊情况与特殊人群的合理权益?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部委早就给出了解决方法,如《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但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此外,《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对“适当延长”进行了细化解释并对医疗服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开具长期处方。
四、如何破题:规范开具长期处方,引导群众合理用药。
“超量开药”绝非简单的“方便患者”,其背后潜藏着从个体健康到公共安全的层层风险。这正是为什么医保和卫健部门要通过“长期处方”等合规路径来疏导合理的长期用药需求,同时严厉打击违规超量开药的根本原因。它旨在建立一个既满足患者需求,又保障用药安全、基金可持续的良性循环机制。笔者整理了开具长期处方的相关要点供参考。
①适用范围: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②禁止范围: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③首次开具: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
④再次开具: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
⑤处方量: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⑥终止开具:经评估认为患者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⑦宣教义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五、如何推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具体由统筹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2019年5月,浙江省医保局率先提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将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常见的慢性病纳入保障范围,并放宽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根据病情需要,可将慢性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
因此,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核心环节,应当严格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并依据疾病诊疗规范、临床路径、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等规范开展临床用药行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治疗效果和患者安全,也深刻影响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效率。在医保报销层面,药品能否纳入支付范围,并非仅基于临床需求,而是需要综合考量群众实际健康需求与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承受能力。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通常设有明确的支付标准、分类管理(如甲类、乙类)及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如限定适应症、限二线用药等),旨在确保基金使用的精准性和高效性。因此,医疗机构在推进合理用药的同时,也应主动衔接医保政策导向,共同促进医药服务资源的合理使用,在提升医疗质量的基础上,维护医保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
综上,在推进合理用药、保障民生福祉的进程中,各部门与医疗机构必须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形成政策衔接与行动配合的合力。通过构建“三医联动”等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能够系统性提升合理用药水平,最终惠及广大患者。
作者 | 郑考 浙江省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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