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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批国采接续,报量大战深度解析

来源:赛柏蓝  作者:祝宇鹤  发布时间:2025-12-30   | |

纵观2025年度的药品带量采购,无论是第十一批国家集采还是各省、省际联盟的集采,甚至是如今正在如火如荼推进的1-8批国采接续,“按厂牌报量”已然成为必选项。

 

01 “按厂牌报量”的背景与影响

 

对医疗机构而言,“按厂牌报量”赋予其更多自主权,对“稳临床”起到关键作用,但也带来更复杂的决策考量。既要完全符合政策框架,又要以临床需求为中心,兼顾用药稳定与安全;甚至要借助集采报量窗口,对医院用药结构进行升级和淘汰。

 

而站在生意角度,按厂牌报量往往意味着多家中选。对于生产企业而言,报量是一次绝佳的洗牌机遇。在中选身份相同的前提下,拿到医院厂牌报量即直接获得医院准入资格,从而获得院内市场生存空间。

 

尤其在“询价机制”背景下,卷报量比卷价格带来的实际获益更高。

 

但普通的生产企业是很难有能力去卷报量的,尤其在医药审计如此严苛的当下,医疗机构对于“品牌选择”的自主权反而慎之又慎。

 

同时,目前所有的集采都是在开标之前先行报量,这也意味着医疗机构在报量的节点并不清楚集采后每个厂牌的药品价格。在这种去掉唯一量化指标“价格”的遴选规则之下,医疗机构只能从临床稳定和产品特性的角度来主观选择报量厂牌。

 

这时,那些属地化运营多年的经销商和代理商们便成了“按厂牌报量”背景下的最大受益者——之前是集采后中选企业去挑经销商代理商,现在是报量前经销商和代理商选择报量政策更优、承诺空间更大的生产企业。

 

在笔者看来,集采政策自实施以来,经过不断地优化和调整,已经形成了以“按厂牌报量”为核心的路径。在此基础上,探索医疗机构选择厂牌的政策边界,明晰遴选报量厂牌的科学标准,则是集采高质量执行背景下,提升医药产业链条的透明度和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下一步方向。

 

所谓政策边界,往往指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刚性要求,也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所谓“原则性问题”。

 

从全国层面来看,“按厂牌报量”时医疗机构所面临的政策边界主要有以下两个大的方面:

 

一是医疗机构药品遴选的流程要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须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供应企业等事宜。《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0〕2 号)对药事委员会的药品遴选提出了“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工作要求;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 号)则明确了由临床科室申请→药学部门初审→药事会审议→公示→审批→备案的完整遴选流程。随着近年来各地卫健委结合当地实况对操作标准的不断细化,结合医院“药占比”“总品规数限制”等其他限制条件,目前全国各地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药品遴选和新药引进流程都非常谨慎。

 

尽管未明确有公开文件规定,医疗机构的报量结果必须经药事会审议通过,但依据《医疗机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管理中国专家共识》(2023年)所提出的建议:“在落地实施各批次国家集采药品过程中,医疗机构应以临床需求为核心,遴选中选药品的不同品规,并优化非中选药品结构,以保障不同类型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管理工作组应召集专题会议,讨论并确定用药目录,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或小组)审议或备案。”

 

可见,集采药品的进院流程同样需遵循规范的药事遴选程序。考虑到目前绝大多数医疗机构的报量结果需由院长(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许多医疗机构在选择集采报量中的新厂牌时,往往会先启动简化的药事评估论证流程,待集采正式落地时,再依据共识建议召开正式药事会,讨论未中选产品的保留及新中选产品的进院事宜。

 

若在报量窗口期(通常仅两周左右)内,与评估论证程序直接相关的一位院领导因其他事务无法参与决策,则绝大多数医疗机构通常会采取相对保守的报量策略,即对既往无使用记录的药品先一律不予勾选,在集采落地阶段召开的正式药事会上,再商议品种去留问题。

 

二是“一品双规”相关问题。《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现行有效)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可保留1-2 种。因特殊诊疗需要(如儿童用药、罕见病治疗)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施行,现行有效)第十八条明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包括审核药品引进、调整和淘汰,确保“一品两规” 政策落实。

 

当然,基于部分产品的特殊属性,一品双规政策也会有一些例外考量。

 

如2023年的《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明确了“开展儿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遴选儿童用药(药品说明书中明确儿童适应证和用法用量的)时,可不受“一品两规”和药品总品种数的限制”;而2024年六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这三类慢性病的用药可不受“一品两规”的限制。

 

而2025年7月,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的《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规定,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谈判药品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的限制。但上述例外更多是基于产品本身的例外属性考量,对于集采药品在报量阶段的厂牌遴选过程,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的“第十一批药品集采医疗机构报量政策问答”中,明确提及“医疗机构需注意和主管部门‘一品两规’等药品配备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合理选择报量厂牌数量。”

 

正因如此,对于绝大部分集采药品而言,医院在报量遴选环节最多只会选择2个厂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考量突破一品双规的,则需要在大量的例外场景中寻找对应的条款以备审计。

 

但结合眼下集采产品的竞争格局来看,医疗机构计划选择的2个厂牌名额既是千军万马勇夺独木桥的残酷,也有占据城池后易守难攻的排他性预期。卷,是必然的。

 

两条刚性政策边界横亘在前,注定新厂牌增补报量难上加难;但站在产业升级的维度审视,院内目录的持续迭代升级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

 

如何在这道刚性政策城墙的围合下,以科学思维为指引找到合理的政策“城门”,便成为产业与政策两端共同的迫切需求。

 

 

疾病本身的复杂性、患者治疗需求的多样性,以及药物在药剂学与药代动力学层面的特殊属性,共同决定了任何医药相关决策的制定,都离不开大量专业的主观评估作为支撑。

 

在此背景下,学界经常发布的“指南”或“专家共识”的价值便凸显出来:一方面,它可通过对模糊政策条款的专业解读与情境化阐释,帮助政策执行者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为其提供具体操作框架,减少执行偏差;另一方面,专家共识本身为执行者提供了权威且可信赖的“责任分担依据”,有效降低了他们在政策模糊地带的个人风险与试错成本。

 

2022年发表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指南》目前已成为众多医疗机构药品遴选时的常备参考文件。

 

该指南依据研究文献及国家政策文件,将药品遴选维度划分为10个一级指标与30个二级指标,并按证据质量/效力从高到低分为Ⅰ(Ⅰa、Ⅰb、Ⅰc)、Ⅱ和Ⅲ类证据。

 

若代入集采报量阶段的厂牌遴选场景——此时待遴选药品的通用名与招标剂型通常完全一致,且经济性因素难以预估——以下因素可获得该指南推荐:

 

待遴选药品的市场占有率(Ⅰb,强推荐);待遴选药品在儿童、老年人、妊娠期妇女群体中的用药信息及研究证据(Ⅰb,强推荐);企业的人员规模、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Ⅰb,弱推荐);企业的信用等级、质量奖项获得情况及药品配送能力(Ⅰb,强推荐);企业的原始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强度及科技人才储备(Ⅰb,弱推荐);是否为基药规格(Ⅰb,强推荐)。

 

2023年发表的《中国医疗机构药品评价与遴选快速指南(第二版)》同样受到大量医疗机构的认可。

 

相比第一版,该指南将推荐标准进一步量化,给出药品遴选评分体系:对评分>70分的药品强推荐;对60-70分的品种,根据临床是否有替代治疗药物建议弱推荐或不推荐;对<60分的不予推荐。

 

其具体评价维度简要参考如下:

 

图1:《中国医疗机构药品评价与遴选快速指南(第二版)》的药品评价维度简化版

 

 

上述两项指南主要从医疗机构整体遴选药品的角度提供了一些指标参考,然而仅就集中采购报量阶段的生产厂商选择而言,尚难以提供充分细化且系统化的决策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数日前,广西药学会循证药学专业委员会发布了《广西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遴选实施专家共识》(全文见文末),该共识针对带量采购药品的遴选工作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指导建议。

 

其中多项创新观点系首次以“专家共识”形式正式对外发布。

 

其一,在集采工作流程优化方面,该共识首次将遴选工作清晰划分为三个核心阶段——采购需求量填报(报量)、协议采购量确认(分量)、采购与使用落地,并针对每个阶段精准明确关键遴选要点,针对性地给出遴选策略建议。

 

报量阶段聚焦通过产品质量“选给谁”,分量阶段明确结合价格信息综合考量“换给谁”,落地阶段则界定非中选产品“留下谁”。相较于以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专家共识》仅聚焦落地阶段的遴选模式,此次共识与时俱进,将遴选环节延伸至全流程三个阶段;同时在流程设计上构建跨部门集采工作组,由工作组论证整合各方意见,依托“政策、数据、质量三位一体”的决策体系形成采购方案,提交药事委员会审议备案。这套组合拳不仅让遴选流程更趋精准科学,更通过合理分权实现责任与权力的均衡分配,大幅提升了医疗机构对集采品种遴选的科学性与参与积极性。

 

其二,在报量阶段的生产企业遴选环节,共识提出了清晰明确的指导性要求。

 

该共识专门设有一节,针对医疗机构在报量阶段遴选生产企业的工作给出建议——既对前文两份遴选指南中医疗机构考量生产企业的维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参考权威榜单评估企业综合实力、待遴选品种市场占有率、供应保障能力等;又结合当前平台管理机制,将企业近三年的行政处罚记录、质量公告信息、合同履约率、不良反应响应速度、平台投诉情况等,列为判定企业征信状况的核心依据,直接影响医疗机构的遴选决策。

 

同时,共识还建议医疗机构建立生产企业档案,收录企业在供应保障、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关键信息,为后续的目录遴选提供参考依据。

 

在笔者看来,医疗机构合理建立企业档案,不仅能为自身遴选工作筑牢支撑,也是强化企业品牌效应的契机,在一定程度上还能缓解当前报量阶段属地化经销商、代理商话语权过重的行业痛点。

 

第三,针对集中带量采购品种遴选过程中常见的药学问题,该共识提供了详尽的指导性意见。

 

例如,在口服常释剂型通常合并招标的情况下,共识系统比较了包衣片(具有减少破损与掩味功能)、分散片(便于吞咽困难患者服用)及胶囊剂(具掩味与易识别特性)各自的优劣,并进一步指出医疗机构需考量剂型与自动摆药机之间的物理兼容性,体现出较强的实操指导价值。

 

同样,对于常合并招标的注射剂类别,共识明确提出“水针剂具有即开即用的便利性,适用于急救场景,但其稳定性较差、易发生破损;而粉针剂具备较高的稳定性,更便于储存,然而复溶过程若操作不当可能存在风险,且难溶性药物的调配难度较大”,从而引导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优选适宜剂型。

 

共识还进一步涵盖口服制剂包材的遴选(如泡罩包装适用于门诊药房,药瓶包装更适用于住院药房)、注射剂包材的遴选(包括玻璃容器、非PVC软袋及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的优缺点比较),以及单包装药品数量的选择原则(如易氧化药物和急性病用药宜选用小装量,慢性病用药则推荐大装量)。

 

此外,基于“保障药品安全有效、降低药品损耗与养护成本”的总体原则,共识还建议优先选择有效期较长、贮藏条件宽松(如可常温贮存)的品种,以及自带避光包装的光敏感性药品,为医疗机构药品遴选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考依据。这些详实的参考建议不仅对医疗机构遴选集采药品具有极强的实操参考价值,同时对产业而言,也是企业在产品立项时十分重要的方向指引。

 

麦克拉夫林曾提出政策执行的互适模型,用以阐释政策完善的本质——即执行者与受影响者围绕目标与手段展开持续互动调适的动态过程。

 

今年以来,“优化集采”已被多次提及,但“优化集采”绝非仅停留在政策层面的招采方案与执行要求优化,更对集采持续优化进程中,医疗、医保、医药(三医)协同构建更科学化、精准化的执行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深化医药改革的重要举措,集采经过多年常态化、制度化的推进,如今已成为中国医药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集采政策的优化,更需医疗、医保、医药三方协同发力,共同推动实现医疗质量提升、医保基金增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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