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 XYGPL.COM 您是第 3683214 位访问者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2026年深化医药价格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139号)要求,现就全面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提升药品价格常态化治理水平,推动构建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统一制度规则、统一监管尺度,加强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应用,充分运用药品价格监测成果,分类有序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以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基准,对同通用名药品中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价格风险“红黄标”标识,向医疗机构提示价格风险,推动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引导药品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国家组织集采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
各地于2026年2月中旬前完成国家集采相关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第1-8批待集采续约结果落地执行后2周内落实“红黄标”预警标识。
1. 化学药
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地区,高于自身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国家集采未中选已过评同通用名药(具体到最小剂型,即医保编码前14位一致,下同),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
国家集采未中选参比制剂,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锚点执行该参比制剂的黄标预警标识。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国家集采未中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2. 生物制品
国家集采未中选生物制品,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
(二)落实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以下简称“联采”)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
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完成联采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
1. 化学药
联采中选药品在联盟范围内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挂网;在联盟范围外地区,按本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联采未中选已过评同通用名药,在联盟内高于联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联采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
联采未中选参比制剂,在联盟内以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执行黄标预警标识,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联采未中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联盟内高于联采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不同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对同通用名药存在多个最高中选价的,从低把握价格锚点。
2. 中成药
联采未中选药品,高于联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高于联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
3. 生物制品
联采未中选药品,高于联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高于联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
(三)推进其他药品价格风险预警
各地于2026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
1. 化学药
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高于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2. 中成药
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同名同方、异名同方中成药最低挂网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同名同方、异名同方中成药最低挂网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表述不完全相同的,可适当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鼓励企业通过真实世界医保综合评价证明疗效安全性优势。
3. 生物制品
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生物制品最低挂网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生物制品最低挂网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涉及联合用药等无法准确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探索按疗程费用设置红黄标。
(四)价格风险标识豁免情形
满足以下条件的挂网药品可不纳入价格风险预警标识范围。
1. 化学药
口服固体制剂药监部门审批的最大规格价格不高于0.2元/片(粒)的,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药监部门未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剂型,暂不区分过评、未过评。
2. 中成药
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
3. 生物制品
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要树牢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医药价格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加强组织,周密安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更好协调相关部门,严密制定工作方案,扎实稳妥推进,确保任务按时落实到位。各地挂网规则或集采规格有进一步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二)落实“红黄标”价格风险管理
“红黄标”价格以集采中选价格为计算锚点的,根据集采协议期进行更新调整;“红黄标”价格以挂网价格为计算锚点的,取上一年度12月31日或本年度6月30日本省已挂网活跃区药品挂网价格,每半年更新一次标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更新频次,直至智能化动态更新标识。按照药品价格风险处置机制执行“红黄标”的,除企业主动下调价格外,自执行之日起3年内不得调整预警标识,期满后转入常规管理。标注为“黄标”的药品,各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标注为“红色”的药品,各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由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三)建立企业异议申诉处置机制
各地采取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后,应当设立3个月试行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试行期内对“红黄标”预警标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标识省份医药采购机构提出申诉,由省级医保局指导医药采购机构核实后作出处置结论。如不服处置结论的,国家医保局组织建立异议复核临时工作机制,委托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重庆、四川、新疆等省级医保局牵头负责受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出的异议复核申请,并作出复核处置结论;涉及省际间价格协同、差比价规则适用情形等共性问题,牵头省份可不定期召集各省研究确定,进一步形成共识。企业主动下调价格并消除价格风险的,各地按程序及时调整预警标识。如有已生成但尚未配送的订单,要及时提示医疗机构作废后以新价格重新采购。
(四)开展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结果回头看
国家医保局将组织各省开展交叉互检,4月对集采相关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情况进行交叉互检,7月对其他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情况进行交叉互检。检查结果纳入2026年度有关工作考核范围。
(五)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药品采购管理
自2026年第四季度起对医疗机构采购行为按季度实施监测,相关结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重点关注采购“红标”药品金额占比超过10%,或采购“红黄标”药品累计金额占比超过25%的医疗机构,研究采取约谈、通报等约束措施。
|
|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