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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医疗行业最近流传着很多说法,但其中有一个误区、一个盲区,值得特别警惕。
误区:起刑点「6万变3万」?
很多人认为,普通医生收回扣的入刑标准,从6万元降到了3万元。
这其实并不准确。
《司法解释(二)》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医生3万元入刑」,它只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适用于普通医生),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受贿罪(适用于医院领导)。而受贿罪的一般起刑点,确实是3万元。
但容易被忽视的是___更早的司法解释早已规定:在「特殊情形」下,1万元就可能达到追诉标准。
而医疗、医药领域,恰恰长期被认定为重点领域、特殊情形。
也就是说,行业里很多人讨论「6万降3万」,实际上可能连真正的风险底线都没看清。
盲区:回扣成本的承担方变了
相比法律数字变化,一个更深层的变化,其实发生在支付制度。
过去,在「按项目付费」时代:
医生开药
医院赚钱
医保和患者买单
假设:
医生完全因为回扣而用药
回扣率为30%
那么:
1÷30%=3.33
也就是说,医生拿1元回扣,意味着要产生3.33元药品费用。
过去,这3.33元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承担。
但在DRG/DIP时代,情况变了。
医保给医院的是「打包价」,超支要自己消化。药占比、成本、结余,最终都会进入科室和医生绩效。
于是:
回扣收益,归个人
药品成本,却由整个科室甚至整个医院承担
本质上,成本承担者已经从「医保和患者」,转移为「医生共同体」。
一句扎心的话
在DRG/DIP下,一个医生如果想通过回扣「吃一口肉」,可能意味着要在同事们身上「咬三口肉」。
这也是为什么:
过去「带金销售」还能局部运转;
现在却越来越容易引发科室内部矛盾、绩效冲突和管理失控。
游戏规则变了,即使不谈道德和法律,回扣在经济上正逐渐变得「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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