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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检半年报28万家被处理:这些"违规",到底是骗保还是看病?

来源:医路有道  作者:医路有道  发布时间:2026-07-12   | |

编者按: 7月9日,国家医保局公布2026年上半年基金监管成绩单。数据很亮眼:检查33万家,处理28万家,追回163.5亿元。但28万家被处理,意味着85%的受检机构"有问题"。查了这么多年、查了这么多轮,依然有如此大面积的违规率,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正视的信号。我们需要追问的是:这些被处理的行为中,有多少是真正的骗保?有多少是治疗指征和临床理念不同导致的诊疗差异?又有多少,是在DRG打包付费模式下,只要不是高编高套、按标准治病,本不应该被管到那么细的?

  

一、先看数字:85%的处理率意味着什么?

  

据国家医保局2026年7月9日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至6月,全国医保系统累计现场检查定点医药机构33万家,处理违法违规机构28万家,追回医保基金163.5亿元,处理违法违规人员13万人,曝光典型案例1.6万件。(来源:国家医保局2026年上半年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33万家被查、28万家被处理,处理率超过85%。

  

如果这是一次抽样检查,可以说"查处精准"。但飞检已经是全覆盖式的现场检查,当85%的机构都被认定存在违规行为时,这个数据反映的已经不再是"个别医院不规矩"的问题,而是制度层面的结构性矛盾。

  

换句话说:当绝大多数人"违规"时,该审视的不是人,是规则本身。

  

二、DRG给了临床自主权,飞检却在逐条收回

  

2026年,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经在全国深度落地。7月,DRG/DIP 3.0版分组方案正式发布,2027年1月将全国执行。据公开报道,3.0版的核心变化是从"病种导向"转向"术式导向",DIP核心病种从9520组压缩至5061组,复杂手术独立成组,联合治疗有了对应分组。(来源:DRG 3.0版相关报道)

  

DRG的制度逻辑很清楚:给你一个打包价,你在这个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怎么治,结余留用、超支自担。这意味着医院有了临床决策的自主权。

  

但另一个现实是:与此同时,医保监管的力度也在持续加码。2026年飞检实现全国所有省份全覆盖,检查领域从12个扩展至15个,新增口腔、内分泌、精神医学。检查手段升级为"HIS系统、LIS系统、进销存系统、医保结算数据四维比对",事前提醒系统接入率已达71%,智能监管规则库收录了近25万条规则和知识点。(来源:国家医保局发布会实录)

  

这就出现了一个逻辑上的悖论:

  

DRG在付费端说:"我给你一个价,你自己决定怎么治。"

  

飞检在监管端说:"你这个检查不该做,那个药不该开,这个耗材不该用。"

  

一边放权,一边收紧。DRG要求医院在打包价内自主决策,飞检却对每一个具体诊疗行为进行逐条审查。两套逻辑并行运行,医院被夹在中间。

  

医生的真实处境是:在DRG框架内选择了一个合理的诊疗方案,但这个方案里的某个检查、某个用药、某个耗材,可能在飞检时被认定为"过度诊疗"或"违规使用"。治也不是,不治也不是。

  

三、必须分清楚:什么是骗保,什么是看病?

  

飞检的重点打击对象,包括虚假住院、倒卖回流药、医院养老院勾连骗保、诱导困难群众住院等行为。这些是真正的骗保,没有争议,必须严厉打击。

  

上半年数据显示,仅回流药治理一项,已下发线索14万余条,查处违法违规机构1.1万家,移送公安机关85人,320种重点监测易倒卖回流药品医保支出同比减少192亿元。(来源:国家医保局发布会实录)

  

但骨科、血透、检查检验这些飞检重点领域被大量查处的"违规"中,有相当部分属于诊疗行为的差异和临床判断的不同。

  

比如:

  

同一个腰椎疾病患者,A医生认为需要手术,B医生认为保守治疗即可,这算"过度治疗"吗?

  

同一个感染患者,A医生选择联合用药,B医生选择单药治疗,这算"过度用药"吗?

  

同一个术后患者,A医生建议多做两组康复,B医生认为基本恢复可以出院,这算"延长住院"吗?

  

这些不是骗保。这些是不同医生基于不同临床经验和治疗理念做出的不同判断。在医学实践中,这种差异是常态而非异常。

  

但在飞检的高压之下,这些诊疗行为差异被统一纳入"违规"统计,和真正的骗保行为混在一起。85%的处理率里,到底有多少是虚假住院、回流药这种真正的骗保?有多少是编码不规范这种技术性问题?又有多少是治疗理念不同导致的"被违规"?

  

官方没有披露这个分类数据。但这个分类,恰恰是评估监管是否精准的关键。

  

四、自查自纠的44%:压力之下的灰色地带

  

发布会上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数据:1至6月,全国自查自纠退回医保基金72亿元,占追回医保基金总额的44%。(来源:国家医保局发布会实录)

  

72亿元不是小数目。但需要追问的是:这72亿元中,有多少是机构确实存在明确的违规行为后主动退回的?有多少是在检查压力下"说不清楚所以先退了"的?

  

做过医院管理的人都知道,面对飞检时的自查自纠,很多时候是一个博弈过程。检查组指出某个问题,医院如果要"自证合规",需要调取完整的病历、检验报告、用药依据、临床路径对照等材料,工作量极大。在有限时间内,很多医院选择"退了算了"。

  

这不是因为医院承认违规,而是因为自证清白的成本太高。

  

更深层的问题是,当智能监管规则库有25万条规则、事前提醒上半年预警5562万人次时,触发规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据相关报道,萍乡市医保部门构建的事前提醒体系就包含55项核心监管规则、15.6万余条知识明细点,主要集中在重复诊疗预警、超适应症预警、受限项目预警三大类型。(来源:萍乡市医疗保障局)

  

但临床实践是复杂的。同一种药用于不同患者,可能完全符合临床需要,但触发了"限适应症"规则。同一种检查对于某个特定患者可能是必要的,但系统依据通用规则发出了预警。这些"触发"不等于"违规",但在高压之下,它们被统一计入了"问题"的统计。

  

五、DRG时代的监管边界在哪里?

  

DRG 3.0版即将全国执行。这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通过打包付费,让医院成为成本控制的主体,在标准范围内自主决策。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医保监管的边界就应该清晰地画在:

  

第一,严查真正的骗保。 虚假住院、伪造病历、倒卖回流药、勾连骗保。这些行为没有任何临床合理性,是纯粹的基金侵害,必须零容忍。

  

第二,严查高编高套。 把轻症编码为重症、把次要诊断调整为主诊断以获取更高权重、虚构合并症和并发症。这些是DRG框架下的"作弊行为",破坏了打包付费的公平基础。(来源:诊断编码高靠拢的医保合规风险分析)

  

第三,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行为保持克制。 只要编码真实反映了临床情况,只要诊疗行为符合临床指南和诊疗规范,即便费用接近DRG支付标准的上限,也不应被认定为违规。DRG给了医院在打包价内自主决策的空间,监管就不应该对这个空间内的每一个动作指手画脚。

  

现实的情况是,这三条边界并没有被清晰地画出来。真正的骗保、高编高套和诊疗行为差异,被混在同一个统计口径、同一种检查方式、同一种处罚逻辑里处理。

  

结果是:真正的骗保没有完全遏制(回流药、虚假住院依然存在),而大量正常的诊疗行为却被纳入了"违规"范围。医院和医生花了大量精力应对检查、留存证据、自查自纠,而不是放在临床诊疗上。

  

六、制度设计的矛盾,不应该由一线承担

  

2026年4月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智能监管体系从政策倡导提升为法定义务,"驾照式记分"将责任延伸到个人,上半年累计记分5.4万人次。(来源:大成律所解读)

  

制度的严密性在不断提升。但越是严密,越需要回答一个根本问题:监管的边界在哪里?

  

如果边界不清晰,后果是:

  

医生开始防御性诊疗。 为了避免被认定"过度",该做的检查不做,该用的药不用。短期看节省了医保基金,长期看损害的是诊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医院把精力放在"合规"而非"治病"上。 编码员比临床医生还忙,病历不是为了记录病情而是为了通过检查,临床路径不是为了指导治疗而是为了应对审核。

  

真正该打击的骗保反而被稀释了。 当85%的机构都被算作"违规"时,有限的监管资源被大量消耗在灰色地带上,真正虚假住院、倒卖回流药的案件反而得不到足够的注意力。

  

七、建议

  

第一,明确区分"骗保"和"诊疗行为差异"。 在飞检通报和统计中,应单独列出真正的欺诈骗保行为和因诊疗理念不同导致的"疑似违规",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和处罚逻辑。真正的骗保零容忍,诊疗差异应以教育引导为主。

  

第二,DRG框架下回归"结果导向"监管。 既然DRG已经给了打包价,监管重点应该放在编码真实性(是否高编高套)和医疗质量(是否因控费而降低诊疗标准)上,而不是对每一个具体的检查、用药、耗材选择进行逐条审查。

  

第三,给"临床判断"留出合理空间。 25万条智能监管规则不可能覆盖临床实践的所有复杂性。对于触发规则但确实有临床依据的诊疗行为,应建立便捷的申诉和复核通道,而不是一刀切地认定为违规。

  

第四,监管资源的优先级应回到真正的骗保上。 虚假住院、回流药链条、勾连骗保,这些才是真正蚕食医保基金的行为。有限的监管力量应该聚焦在这些地方,而不是在每一个医生的处方里找问题。

  

主要参考来源:

  

国家医保局2026年上半年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2026年7月9日)

  

央视新闻《上半年全国医保系统共追回医保基金163.5亿元》(2026年7月9日)

  

DRG/DIP 3.0版分组方案相关报道(2026年7月2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大成律所(2026年6月30日)

  

医保基金智能监管"两库"规则解读(2026年6月23日)

  

诊断编码高靠拢的医保合规风险与法律后果(2026年7月8日)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公开的政策文件和官方发布会信息撰写,旨在提供医院管理视角的分析与讨论。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立场,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政策解读。如有具体问题,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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