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 XYGPL.COM 您是第 4055466 位访问者
一盒药上的信息,比很多人想象得复杂。
其中,药品追溯,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监管部门明确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在药品包装上赋予追溯码,使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过程都留有可查询、可追踪的记录。
有了这个“身份标识”,每一盒药从哪里来、到过哪里、最终流向何处,都有据可查,质量安全责任也由此落实到每一盒具体产品上。
01一盒药为什么要有追溯码?
如今消费者在拿到一盒药后,不仅能看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基础信息,还能看到一个药品追溯码。
批准文号对应依法批准上市的药品,产品批号用于识别具体生产批次。一旦某个批次发现质量风险,可以据此确定需要调查、控制或者召回的范围。
但同一批药离开生产企业以后,很快就会流向不同的去处,进入不同商业公司,再配送到医院、药店,最后变成一盒盒产品到患者手中。
产品批号可以锁定“哪一批药出了问题”,却不能直接回答“这一批药里的具体产品后来去了哪里”。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药品追溯码应运而生。
从早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探索到现在的追溯码,一盒药开始拥有能够在供应链中持续关联信息的唯一标识。
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是“用于唯一标识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的代码”。
同一个批次里的不同销售包装,因此可以拥有各自对应的追溯身份。至此,监管进一步识别到具体销售包装单元有了基础。
02追溯码如何落到每一盒药?
只有一个码,还谈不上真正的追溯。
一盒药在生产企业完成包装以后,可能先和其他小盒组成中包装,再装进运输箱;到了商业公司,大包装被拆开,药品重新组合配送;进入连锁总部以后,还要分散到不同门店。
因此不同层级的包装首先要建立对应关系。
国家药监局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不同包装单元追溯码之间的关联。
下一个问题是,如果信息没有跟着追溯码一起走,追溯码可能只是一个孤立的编号。
2018年,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可以自建系统,也可以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同系统按照统一的编码、数据和交换规则运行,再通过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完成编码规则备案、系统地址解析等衔接。
最终实现一盒药的流通旅程历经不同的追溯系统,依旧能够被识别。
与此同时,这份2018年的文件已经把问题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和风险预警列入追溯数据的应用方向。
一年之后,药品追溯制度开始拥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追溯信息互通共享。
剩下的是繁多的技术问题。
比如,一家生产企业把一盒药发出去,下一家到底怎样认出它;外包装和里面的小包装怎么对应;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分别要记录哪些数据;一家企业的信息到了下一家以后,用什么格式交换。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国家药监局先后三批发布10项药品追溯标准规范,包括3项基础通用标准、2项疫苗追溯标准以及5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消费者查询和数据交换相关标准。
2022年6月,国家药监局又发布《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和《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进一步规范药品包装上的追溯码标识,以及消费者查询结果的显示。其中,《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自2022年6月23日起实施,《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自2023年6月23日起实施。
统一标准的目的之一,就是打通不同环节、不同企业独立系统之间的壁垒。
经过生产和流通环节之后,大量药品最终进入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
2023年公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其中,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2025年3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四部门进一步推动医药机构加强追溯码采集应用,原则上自2025年7月1日起,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时,应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
文件同时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追溯码由此进一步进入医院、药店日常医保结算流程。
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药品包装上赋予追溯标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03结语:当每一盒药开始留下流向
追溯码在监管中的用途不断拓展。
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拓展深化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持续开展追溯码异常线索筛查,并强化与公安、药监等部门联查联办。
2026年4月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人工智能+药品监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推动药品追溯体系数智化升级,加快全部在产品种赋码,加强重点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监管,深化“触发式追溯监管”;同时强化追溯数据智能分析,构建追溯风险筛查与预警模型。
追溯数据开始被更明确地用于主动筛查异常和发现风险。
比如,吉林省今年把企业追溯系统建设、追溯信息提供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据中国食品药品网报道,2026年以来,吉林全省累计接收风险信号100个,其中87个已经办结,其余13个正在处置。
近日,吉林省药监局执法人员进入长春一家零售连锁药店总部,检查质量管理体系、仓储温湿度、分类存放、购销系统,并核对票据、账目和实物。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批次药品出库追溯扫码存在漏扫,检查组随后要求企业整改,并对下属门店继续排查。
追溯码提示的种种问题,在真实的监管中得到回响。
从重点品类到全品种,追溯码的赋码范围还在扩围。
2020年10月,国家药监局要求,将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列入重点推进追溯的范围,并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及时、准确获得所生产药品的全过程追溯信息。
2026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的公告》,提出“全品种赋码、应赋尽赋,全链条扫码、见码必扫”,并进一步要求完成药品标识码、商品条码、本位码、医保编码等多码关联;以及生产环节要完成各级销售包装单元之间的追溯码关联,经营、使用环节则要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传。
追溯码由此进入企业每天的收货、验收、出库和质量管理动作之中。随着各环节持续采集、上传追溯信息,一盒药离开生产企业之后,身份和流向将被持续记录。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药盒上的追溯码可能只是一个可以扫描的数字或者图形;但在监管体系里,从给每一盒药建立身份,到记录它经过哪里,再到利用这些数据发现异常、寻找问题药品的去向,药品追溯码最终留下的,是在问题发生时能够重新找到这盒药、并追查其来处和去向的一条线索。
|
|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