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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社会保障主要以个人为权利义务主体,家庭地位从属于个人,忽视了家庭的风险共同体地位和保障功能。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家庭生育、经济和保障功能的重要性凸显。推进社会保障制度面向家庭转型具有正当性,是因应工作-家庭冲突、照顾赤字等社会风险的需要,契合中国本土家庭保障理念,也顺应福利多元趋势。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应当重视家庭风险共同体地位,遵循投资于人和支持家庭发展理念。通过优化家庭政策、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厘清照顾给付中的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责任,在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中引入家庭主体性规则,强化家庭的社会救助协力义务,以发挥家庭共济功能、保护家庭照顾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受西方社会福利思想和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影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确立了以个人权利义务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家庭保障被定位为非制度型的、非正式的保障来源,家庭的社会保障地位从属于个体家庭成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生产力革新、社会分工细化,中国人口结构、劳动力市场结构、家庭结构均发生了深刻变革,呈现人口少子老龄化、劳动关系碎片化、家庭结构核心化和小型化趋势,使得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原则下的社会保障难以有效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家庭保障亦不断弱化。基于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亟需面向家庭转型,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支持家庭发展、激发家庭功能。
随着家庭功能和家庭保障的重要性凸显,中国立法逐渐介入家庭场域和家庭关系,家庭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
将家庭发展确立为生育支持、人口服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健全支持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民事法律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立法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亦涉及权利人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和家庭需要。如《社会救助法》以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列为社会救助对象,职工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可以覆盖职工未就业配偶、近亲属等家庭成员。
家庭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扮演多重角色,既是社会保障的对象,也是个人获得保障的来源,还承担生育、生活和经济功能。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保障制度面向家庭转型的进程中,应当结合中国社会结构演变、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的互动关系,以及“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进一步理顺中国社会保障面向家庭转型的逻辑动因和价值目标,立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提出社会保障融入家庭要素、支持家庭发展的具体方案。
二、中国社会保障面向家庭转型的逻辑动因
家庭具有社会历史性,应从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的关系中把握家庭的本质,即是由个人基于婚姻和生育组成的社会基本单元。
在和个人、社会的联结中,家庭在人口再生产、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社会生活再生产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生育功能、经济功能和生活功能,并且在结构功能实现中能够为个体家庭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照顾支持和精神慰藉。
在产业革命推动生产关系、生活方式和社会分工演变的过程中,传统主要由家庭承担的保障责任通过劳动雇佣、社会保障等制度实现社会化。
但是家庭的照顾支持、情感慰藉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需要说明的是,推动社会保障制度面向家庭转型并非强调家庭的保障责任,而是激活“家庭社会保障”概念。即以家庭为保障对象,通过津贴类、服务类社会政策解决家庭贫困、养老育幼等问题的社会保障事业。换言之,社会保障制度面向家庭转型应当重视家庭主体性、家庭功能和家庭保障给付,但仍以政府和社会为责任主体。
基于此,社会结构演变中家庭功能的不可替代性、中国重视家庭的文化传统以及福利多元的理论导向,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面向家庭转型的推动力。
01因应转型时期社会结构演变引发的新社会风险
在工业化、信息化和全球化下,我国转型社会呈现少子老龄化、家庭小型化核心化、劳动力市场碎片化以及个人生命历程去标准化趋势,蕴含着一系列社会风险。
我国2025年人口出生率仅为5.63‰,年末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5.90%。传统标准雇佣关系正在被个体劳动所取代,个人婚育年龄延后、意愿降低,家庭性别分工从“男主外、女主内”转变为以双薪家庭模式为主。
基于此,个体可能遭受的社会风险更加复杂。不仅包括生育、失业、疾病、老年等引致的经济风险;还表现为照顾赤字、工作-家庭冲突等非经济风险。
泰勒-顾柏将新社会风险分为三类:
家庭性别分工相关的社会风险,包括工作-家庭冲突、照顾赤字等;
劳动力市场变化相关的社会风险,如低技能劳动者面临的就业替代风险;
福利国家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社会风险,包括老龄化下养老保障财政压力大,私营机构和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道德风险等。
埃斯平-安德森认为21世纪后人类社会面临一系列新的福利挑战,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和家庭性别分工带来的新社会风险,劳动力市场变革引致的低技能劳动者贫困、失业和不稳定工作等。
我国有学者指出,转型时期的社会风险主要表现为工作-家庭冲突、照顾赤字、工作贫困、不稳定就业、公共福利支出过重、服务给付不足等。
当前我国以所得补偿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应对转型时期社会风险,并且工作-家庭冲突、照顾赤字等新社会风险与家庭密切相关,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保障面向家庭转型的现实基础——
一方面,转型时期社会结构演变打破了传统补偿型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发展的基本假设——
补偿型社会保障制度着眼于防范化解失业、老年、疾病、贫困等传统社会风险。包括以缴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以国家收入再分配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以及其他补充性社会保障实物给付与服务给付制度。建立在充分就业、财政平衡、劳动力市场三方协商、男性养家模式和标准化个人生命历程等基本假设之上。
转型时期双薪家庭模式成为家庭性别分工的主流,劳动力市场充分就业和三方协商式微,个体化下个人难以获得从出生、进入劳动力市场到退休全生命历程的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转型时期个体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与家庭密切相关,这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转型应当重视家庭要素——
无论是生育、疾病、老年等传统社会风险,还是照顾赤字、工作-家庭冲突等新社会风险,均发生在家庭场域和家庭关系之中:
生育风险与家庭生育功能、生育行为相关;
家庭是儿童获得充分照顾、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场所;
工作-家庭冲突涉及个体家庭成员养家糊口义务与家庭照顾责任的冲突与协调等。
个体的家庭整体支出、养老育幼责任是其陷入经济不安全、工作-家庭冲突的直接原因。
基于家庭的风险共同体地位,个人遭受的社会风险将会外溢至家庭,影响其他家庭成员。
家庭保障是家庭生育、生活及经济等结构功能实现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具有基础性、利他性和不可替代性,通过时间类、经济类家庭政策支持家庭保障功能,能够发挥家庭的福利传递功能,弥补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可见,在我国转型时期社会结构演变引发新社会风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难以有效应对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变革融入家庭要素、重视家庭地位以及支持家庭功能具有现实必要性。
02契合中国本土社会保障理念和文化传统
自古以来,中国都以“家国同构”为政治基础和伦理标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生动体现了中国知识分子的家国情怀。
“家国同构”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和文化形态,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政治制度和文化背景,深刻地影响着传统社会的经济结构、治理模式和文化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保障本土理念中汲取养分,是构建中国社会保障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逻辑。
我国传统社会中,在以“孝悌”为导向的家庭伦理和国家律法的双重作用下,家庭须承担生育、教养子女、孝亲、赡养老人以及为家庭成员治丧送葬等保障责任,对于部分无法或无力承担保障责任的家庭,政府将会予以适当支持——
子女抚育方面。家庭不仅要保障子女的存活,还有责任培养子女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家庭关系中父母拥有对子女的权力和权威,如笞责子女、干涉子女的婚姻和社会交往等。
养老孝亲方面。子女对父母行孝道不仅是出于家庭伦理道德的约束,也受到国家律法的规范和指引。如明清时期“孝”成为官员选任和考核的重要标准,实施官员终养高龄尊亲制度、高龄者家庭成员赋役免除制度及犯罪存留养亲制度等。
贫困风险应对方面。家庭是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但是由于家庭具有脆弱性,难以抵御疾病、自然灾害、饥荒带来的贫困风险和生命危险,我国古代政府普遍实施灾害性社会救济措施,包括减免赋税徭役、赈给实物和金银等。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家庭保障责任社会化成为发展趋势,但是在传统文化和家庭观念的影响下,家庭保障仍然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个体依赖于以血缘为纽带、以代际责任为核心的家庭保障。
基于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自主知识体系应当重视孝悌伦理和家庭观念,在社会保障理念转型和制度构建中融入家庭要素,通过家庭政策、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家庭在保障个人生存发展中发挥作用,实现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的良性互动。
03符合现代福利国家福利多元的发展趋势
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家庭对个体家庭成员提供经济、照料和情感支持,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向家庭转型的目标之一。重视、支持和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促进家庭、社会、市场部门等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协调发挥作用,体现了社会保障给付中的福利多元组合。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指出,政府不是社会福利给付的唯一责任主体,社会福利应当由国家、社会、市场、家庭等各部门共同提供,因此福利多元也可称作混合福利。
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发达国家“去工业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下,西方福利国家面临着公民福利依赖带来的高失业率、高税收和高福利支出问题,福利国家制度陷入困局,在此背景下福利多元成为现代福利国家制度转型的重要目标。
尽管转型时期我国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弱化,但是基于我国家庭观念和文化传统,个人并非完全脱离家庭,社会结构演变并未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成员仍然享有在特定情形下从家庭获得保障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对特定家庭成员的保障给付义务。只是受制于标准化生命历程中来自社会、市场、工作场所等多方面的压力,个人无法兼顾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
针对这一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和家庭政策应当支持家庭功能实现——
针对家庭保障功能实现的经济需求,国家应当借助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收入再分配和现金津贴制度等,使养家糊口者获得维持家计所需要的经济收入。
针对特定家庭成员的照料需求,国家可以为家庭提供经济、服务和时间政策工具中的一种或多种,支持有养老育幼责任的家庭成员通过亲自履行、购买公共服务或市场服务的方式,实现家庭对个体家庭成员的照顾支持。
三、中国社会保障面向家庭转型的理念遵循
家庭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多重角色,既是社会保障的对象和责任主体,又可能引发工作-家庭冲突风险,关系着社会福利水平、劳动力市场以及家庭性别分工等。
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定位家庭,存在“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的理念分歧——
“去家庭化”主张个人维持生计不应依赖家庭,而是依靠有偿劳动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在工业革命、雇佣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后,社会福利的“去家庭化”成为总体趋势,个体可以从劳动力市场和国家社会保障中获得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经济支持。
然而进入风险社会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凸显,部分福利国家制度遵循“再家庭化”理念,通过家庭休假、家庭津贴等政策支持家庭履行福利给付义务。
基于我国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去家庭化”认为,转型时期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生育支持、养老服务和医疗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日益突出,应当推动社会保障给付的公共化和社会化,在我国“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性别分工模式根深蒂固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再家庭化”不利于实现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但是“再家庭化”认为在我国“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文化背景下,以个人权利义务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无法实现预期的福利效果,应当突出家庭主体性,推动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的协同和互补。
针对以上分歧,社会保障面向家庭转型中应当针对补偿型社会保障制度缺陷,结合国家人口高质量发展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合理界定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
01贯彻投资于人理念
为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助力人口高质量发展,投资于人成为我国生育、养老以及就业保障的理念指引——
2025年12月最高领导人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必须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
2026年投资于人理念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的全面发展投资,提高民生类政府投资比重。
我国投资于人理念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现代经济学人力资本理论、内生增长理论中有益成分的有效吸收和创新运用。
投资于人要求加强人力资本投入,围绕人的全面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相协调,进而形成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
我国投资于人理念与社会投资福利国家理念的要求具有一致性,但是——
社会投资理念将人力资本作为工具,目的是获得未来劳动力的经济回报、降低社会福利支出;
投资于人理念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致力于在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中提升个人发展能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我国投资于人理念是对福利国家体制下社会投资理念的进阶和超越,体现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优越性。
社会投资理念重视家庭地位和家庭功能,致力于平衡劳动年龄人口的工作和家庭,以稳定和提高劳动参与率,能够为我国投资于人理念下社会保障制度优化提供参考。
社会投资理念可以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瑞典经济学家缪达尔提出的“生产性社会政策”概念。他认为加强对生育家庭的经济支持,能够有效应对低生育率危机,并指出生产性社会政策的目标不是提高生育率,而是通过教育、医疗等服务投资于孩子,提高未来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
埃斯平-安德森认为,社会投资理念通过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促进充分就业,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经济效率和社会平等的矛盾。
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投资理念下社会保障不完全是政府责任,个人应当成为一个负责任的风险承担者,在遭受社会风险时不仅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也应当获得应对社会风险的技能。
为实现对全生命周期人力资本的投入,提高劳动参与率和对未来社会的投资,投资型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关注照顾赤字、工作-家庭冲突等家庭相关新社会风险,主要措施包括家庭照顾假、养老育幼服务、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及工作家庭平衡政策。
概言之,投资于人作为内生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和治理模式的原创性理论,要求加强对人的全面发展投资,重视家庭需要、家庭地位和家庭功能。
投资于人理念下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从所得补偿转向社会投资,通过现金给付、服务支持以及技能培训等积极社会政策,加强对儿童、劳动年龄人口以及老年人的人力资本投入,提升个人及其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
02重视家庭的风险共同体地位
同居共财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状态和组织方式,是家庭具有保障功能的重要因素,也使得家庭成为一个风险共同体。
同居共财已经成为我国家庭生活领域的习惯法规范。其中——
“同居”是指家庭成员并非完全独立的个体,而是家庭场域中伦理意义上的成员;
“共财”是指家庭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一般由“家长”代为管理和支配,家庭财产主要通过分家、继承等方式在家庭内部流动,家庭财产的所有、支配和流转规则构成了传统中国的家庭财产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婚姻法》的制定和修订逐步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一定程度上与同居共财下的传统家产制相冲突,即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排除了夫妻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共有权。
然而,基于我国深厚的家庭观念和文化传统,当代社会由夫妻所有的家庭财产仍是养老育幼的重要来源。简言之,同居共财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家庭组成的主流模式,奠定了家庭的风险共同体地位。
同居共财模式下,家庭的风险共同体地位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家庭是个人抵御风险和维持生计的重要依托——
一方面,处于家庭亲缘关系中的个体能够从家庭中获得情感支持和精神抚慰;
另一方面,家庭财产能够对个体家庭成员提供经济支持,包括防范化解个人失去收入、医疗开支等带来的经济风险,为家庭成员的生育教育、扶养赡养提供经济保障。
个人遭受的社会风险将会外溢至家庭,影响其他家庭成员。若个人因生育、老年、疾病等社会事件陷入经济不安全或照顾赤字时,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工作家庭平衡也会受到影响。
概言之,在我国家庭同居共财的基础上所生成的家庭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规范,形塑了家庭对个体家庭成员的保障功能,凸显了家庭的风险共同体地位。未来我国社会保障转型应当重视家庭地位,并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家庭福利政策设计中融入家庭风险共同体因素。
03支持家庭发展
将支持家庭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保障转型的基本理念具有规范依据。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中,我国逐步确立了以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为目标的法规政策体系——
2011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家庭发展理念,并在应对人口少子老龄化中不断细化;
2021年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作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202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促进家庭发展”的目标与理念写入法律;
2026年“支持家庭发展”理念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人口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健全支持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和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由此可见,支持家庭发展在生育支持、老年保障以及完善人口发展战略中作用突出,已经成为养老育幼领域政策制定的重要指引。
支持家庭发展涵盖满足家庭需要和支持家庭功能两个维度。
其一,促进家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关注家庭整体需要。在标准化的家庭生命历程中,个体家庭成员基于年龄、社会事件及其顺序演变呈现出家庭形态。以婚姻为起点,家庭将经历生育、抚育和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维持家计,照料有照顾需求的家庭成员等阶段,各阶段家庭的社会保障需要不同。例如:
年轻父母生育子女会增加家庭支出;
有养老育幼责任的家庭存在照顾需求;
家庭照顾可能引发工作-家庭冲突等。
在个人生命历程去标准化背景下,家庭生命历程亦存在去标准化现象,即个体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等社会事件的发生超出标准的时序,呈现多元化和混乱。去标准化生命历程中家庭的社会保障需要更加复杂。如:
晚婚晚育将使家庭同时面临养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压力;
若劳动年龄个体因失业、疾伤残提前退出劳动力市场,家庭将遭受严峻的经济风险和照顾风险等。
针对以上家庭需要,支持家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立足家庭组建、生育、工作和养老抚幼中可能面临的社会风险,使家庭获得其稳定与发展所需要的生育保障、养老育幼支持、工作家庭平衡措施等。
其二,由于家庭生育、生活、消费等结构功能以及对个体家庭成员的保障功能不可替代,支持家庭发展应当发挥家庭功能。社会保障制度和家庭政策应当通过收入再分配、现金津贴、家庭休假及公共服务等,影响家庭行为和家庭生命历程,保障家庭功能实现,进而形塑有利于个体家庭成员生存与发展、家庭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家庭结构。
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面向家庭转型的实现路径
尽管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一定程度上介入了家庭场域和家庭关系,涉及家庭整体状况、国家对弱势家庭成员保障以及抚养赡养义务人对特定家庭成员保障等,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家庭地位仍然存在局限:
个人、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等主体间的权责模糊,尤其是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的责任边界模糊;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以个人权利义务为核心,缺少以家庭为权利、义务和责任主体的制度构造。
基于此,应当在家庭政策、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中引入家庭主体性规则,以有效应对转型时期家庭相关社会风险,实现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家庭发展等价值目标。
01厘清照顾给付中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
前已论及,加强对养老育幼等有需要家庭的照顾给付,是应对转型时期工作-家庭冲突、照顾赤字等新社会风险的关键,也是社会保障制度从补偿型转向投资型的要求。
由于传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制度以所得补偿和经济给付为核心,鲜少涉及对个人及其家庭的照顾给付,养老育幼责任往往由家庭承担。
但是在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参与率不断提高,家庭性别分工从“男主外、女主内”转变为以双薪家庭模式为主的背景下,应当促进照顾给付在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合理分配。
通过家庭政策分担家庭的照顾责任,在满足照顾需要、支持家庭功能以及促进工作家庭平衡的同时,加强对儿童、劳动年龄女性等群体的人力资本投入,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向家庭转型的应然要求。
1.照顾给付责任分配中的家庭主义类型化
随着家庭保障在福利多元组合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福利国家制度转型中逐渐重视家庭要素,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家庭主义理念。
家庭主义是指一国社会保障制度预设家庭承担主要保障责任;去家庭化则致力于实现家庭保障责任社会化,即通过就业保障、市场保障和社会保障等,降低个人对家庭的福利依赖。
针对养老育幼等照顾给付责任在家庭、政府、市场等不同主体间的分配,2003年莱特纳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减轻家庭照顾负担和支持家庭照顾给付的程度两个指标,将家庭主义细分为四类:
去家庭化指社会保障对家庭照顾的分担程度高,并且不支持家庭承担养老育幼责任的理念;
可选择的家庭主义理念下,社会保障对家庭照顾责任的分担程度和对家庭照顾给付的支持程度均较高;
显性家庭主义理念下,社会保障对家庭照顾责任分担不足,但支持家庭照顾给付的力度较大;
隐性家庭主义下社会保障对家庭照顾责任的分担程度和对家庭照顾的支持力度均较低。
基于这一分类,以服务、金钱和时间为给付标的的家庭政策具有不同的家庭主义倾向。例如:
养老育幼公共服务、普惠性服务以及市场服务政策致力于分担家庭的照顾责任,具有去家庭化属性;
家庭照顾假、灵活工作时间安排等时间支持措施体现了支持家庭履行照顾责任的倾向,具有显性家庭主义特征;
生育补贴、家庭津贴、老年津贴等金钱给付类政策不仅能够视为对家庭照顾服务支出的补偿,也能够作为对家庭照顾者亲自履行照顾责任的激励,呈现出可选择的家庭主义特征。
实践中,照顾责任分配中遵循何种家庭主义理念,应当结合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确定,进而采取不同的家庭政策组合。
2.照顾给付责任分配遵循可选择的家庭主义理念
我国国情决定了现阶段应当遵循可选择的家庭主义理念,即社会保障制度和家庭政策实现分担家庭照顾责任和支持家庭照顾给付并重。
原因在于:
一方面,在人口和劳动力总量减少、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大龄化趋势明显的背景下,为了促进居民增收、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增进民生福祉,我国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社会保障分担家庭照顾责任,有助于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家庭性别分工视角下,承担较多家庭照顾责任的女性劳动者应当成为投资于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点关注对象。
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23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有3.2亿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3.3%,占2023年15—64岁女性劳动年龄人口数的68.1%,而2023年男性就业人员占15—64岁男性劳动年龄人口数的85.7%。
可见,2023年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低于男性。针对于此,国家应当通过公共养老育幼服务、普惠性服务以及支持服务市场发展,有效分担家庭照顾责任,促进以女性为代表的家庭照顾者进入劳动力市场。
另一方面,我国家庭文化传统深厚,在“养儿防老”“孝亲敬老”等家庭观念影响下,由家庭履行养老育幼义务不仅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要求,也是对中国人“父慈子孝”“儿孙绕膝”天伦之乐的精神满足。
并且,结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规定,家庭是个体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幸福成长的自然环境。因此,国家亦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家庭履行照顾给付义务,保障特定家庭成员有充分的金钱和时间承担养老育幼责任。
综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向家庭转型进程中,应当遵循可选择的家庭主义理念,合理分配养老育幼等照顾给付中的家庭责任和社会保障责任。
可选择家庭主义理念下我国家庭政策优化,应当以支持家庭发展为目标,面向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全生命周期个体家庭成员的需要,细化照顾给付责任在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分配——
老年照顾给付中,应当支持子女、孙子女等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和精神慰藉。具体措施有:
进一步实施对纳税人赡养老人支出的个人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用人单位设置子女护理假分担家庭成员赡养责任,促进职工的工作家庭平衡;
国家积极统筹养老和健康服务,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和医养结合等。
儿童照顾给付中——
对于0—3岁的婴幼儿,应当通过育儿假、灵活工作时间安排等措施支持家庭成员亲自履行婴幼儿照顾责任。
对于有早期教育需求的儿童,应当保障其在获得充分家庭照料的同时接受优质的早期教育服务。为此,应当加强公共托育服务和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为育儿家庭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可期待与一般公众可获得的儿童照顾和早教服务。这不仅是提升未来劳动人口素质的需要,还能够打破社会劣势地位的代际传递,契合投资于人理念下对儿童的投资。
02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引入家庭主体性规则
社会保险制度是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个体之间的互助共济,实现国民收入从高收入者转移到低收入者、从健康者转移到疾病者和残疾者、从就业者转移到失业者等,主要涉及特定情形下对参保缴费人的经济待遇给付。
社会保险的正当性基础是社会连带关系,家庭作为最基础、最紧密的社会连带单位,不仅以家庭财产对个体家庭成员承担经济保障,个人遭受的风险也会外溢至其他家庭成员。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对参保人家庭因素、家庭风险和家庭责任的考量。如: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涵盖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实现家庭共济、跨省共济,包括结算近亲属的医药费用、支付近亲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个人死亡时,遗属可以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但是,以上规则并未赋予家庭在社会保险中的主体地位,家庭的社会保险地位从属于个体家庭成员,无法以独立主体主张社会保险权益,不利于发挥家庭互助共济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基于此,应当结合我国养老、医疗、生育、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从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两个层面引入家庭主体性规则。
1.试行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我国具备以家庭为参保单位的规范依据和现实基础——
规范层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均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的模式,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是向本世纪初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碎片化的积极应对,能够促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2024年《国办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
现实层面,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基金管理、待遇确定及统筹层次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利于保障职工和城乡居民获得公平的医疗保险待遇。
西方福利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家庭联合参保模式能够提供有益借鉴——
《德国社会法典》明确,除法律规定的自愿参保人、低收入职业群体和免除参保义务的人外,德国居民普遍具有法定健康保险的参保义务。当参保人的家庭成员居住地与经常居留地在国内,且无工作收入时,则进入家庭保险的覆盖范围,但是义务性保险优先于家庭保险。
瑞士《健康保险法》规定,瑞士居民必须购买基本医疗保险,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以选择家庭保险计划,将家庭成员的保险费用合并计算,并享受政府的社会保险补贴。
在劳动关系碎片化趋势下,未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逐步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元结构,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模式。
评估个体家庭成员的收入、工作状况及医疗保障需求,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保障等级,为每个家庭提供适当的医疗保障。具体而言:
将家庭整体的收入状况作为参保缴费的主要依据。保障低收入家庭能够以较低的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高收入家庭可以选择以家庭收入的特定比例缴费参加不同级别的国家医疗保险。
将家庭成员的数量、健康状况及特殊医疗需求作为保险级别划分的依据。例如有老年人或慢性病患者的家庭医疗需求较大,可以适当提高其保险保障水平,以确保这些家庭成员能够在患病时获得及时且充分的医疗服务。
并且,在我国全面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背景下,试行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也意味着生育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此基础上,未来生育保险待遇还应当包括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津贴、劳动年龄人口育儿假期间的收入替代等,由此可以进一步降低生育对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负面影响。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重视保护家庭照顾者
我国实施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
统筹账户以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为基金来源,在现收现付的基金运作模式和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计发规则下,能够实现社会再分配和老年收入替代目标;
个人账户是以个人缴费为基金来源、完全积累型、缴费确定型的养老保障制度。
由于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相关,对于因养老育幼而离开劳动力市场,或未参加有薪劳动的家庭照顾者而言,家庭性别分工使其在养老保障中处于劣势地位。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应当增加保护家庭照顾者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明确职工在产假、延长产假、育儿假等家庭照顾假期间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支付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延续休假前的工资基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仍需进一步明确职工家庭照顾休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责任的分配。通过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支付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能够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因承担家庭照顾责任而减损。
对于因生育、养老育幼责任而暂离劳动力市场的职工而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应当取得或已经取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一规则能够平衡家庭性别分工模式下夫妻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失衡,将家庭场域中的无薪家庭劳动者纳入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之中。
3.明确家庭在长期护理保险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为了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优化基金筹资机制,我国可以实施家庭为单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模式。具体而言:
从制度目标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旨在应对失能人员的照顾赤字风险,本质上是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可以视为对失能人员家庭之照顾赤字风险的分担机制,因此以家庭为单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具有合理性。
从风险应对来看,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以参保缴费主体陷入失能状态并长期持续为前提,与人人都会面临的疾病、老年等社会风险不同,个人陷入长期失能状态的风险略低,这会降低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然而对于家庭整体而言,家庭因某一个体家庭成员长期失能而面临照顾赤字风险的概率较大,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家庭整体参保模式能够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保积极性,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从基金筹资机制来看,个人参保缴费模式下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退休人员等大规模群体的参保缴费具有不稳定性。若实行家庭整体参保模式,可以规定由已就业家庭成员及其用人单位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这是建立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机制的可行方案。
待遇给付方面,家庭整体应当成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享受主体,这要求长期护理保险在满足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的照护需求的同时,应当将家庭照护者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纳入保障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给付模式可以采取服务给付、照护津贴、喘息服务相结合——
一方面为失能成员提供居家照护、机构照护等基础服务;
另一方面对承担非正式照护劳动的家庭成员发放照护津贴,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喘息服务等支持,承认家庭照护劳动的社会价值。
03强化家庭作为保障给付主体的社会救助义务
社会救助将家庭视为一个“生计单位”,即由养家糊口者、家务劳动者和有保障需要的其他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体。
我国社会救助立法中家庭主体性规则表现为,以家庭人均收入、财产状况表征的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制定标准,认定作为社会救助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体现了社会救助制度对家庭风险共同体地位的考量。但是,并未明确家庭作为保障给付主体时应当承担的自助和协力义务。
我国社会救助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为目标,体现了社会救助的辅助性和协助自助原则——
辅助性原则强调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对象穷尽其他方法仍无法获得生存必要条件时的辅助手段。
协助自助原则意味着帮助救助对象通过劳动就业、家庭互助实现自力更生是社会救助的最终目标。
基于此,家庭是个体家庭成员获得保障给付的最直接、最基础来源,对其自救能力的评估和开发应当成为社会救助制度设计的重要因素。
强化家庭的社会救助协力义务,应当阐明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中家庭对个体家庭成员的救助义务,并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就业救助制度入手,引导、支持和发挥家庭的救助功能。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5条申明“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社会救助对象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但是该条文在审议中被删除。
可见,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仍然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被转化为公法上的家庭救助协力义务。这造成作为救助对象的家庭主体在公法义务构造上处于缺位状态,难以通过社会救助制度激发家庭互助潜能。
强化家庭的社会救助协力义务,并不意味着将国家的兜底保障责任转嫁给家庭。协力义务是社会连带理念下的不真正义务,应当符合适当可预期标准,义务要求与家庭的客观能力相适应。
具体规则设计上:
家庭经济调查应当突破以收入、财产为主的家计审查标准,将劳动力禀赋、照顾给付能力等纳入评价指标,促进社会救助资源的精准配置。
应当完善家庭赋能配套机制。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解决急难问题的基础上提升个人及其家庭发展能力,依托就业救助、照护支持等服务类社会救助赋能困境家庭。
简言之,在恪守家庭成员民事扶养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家庭应当履行的社会救助协力义务,有助于实现社会救助与家庭互助的衔接,形成家庭自助、社会帮扶、国家兜底协同的社会救助格局。
五、结语
在中国转型时期人口少子老龄化、劳动关系碎片化以及家庭结构核心化的演变趋势下,推动社会保障面向家庭转型,在制度构造中融入家庭要素、支持家庭发展以及激发家庭功能。能够有效因应工作-家庭冲突、照顾赤字等新社会风险,弥补传统所得补偿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
中国“养儿防老”“家国同构”的家庭伦理观念深厚,依托血缘和亲属关系实现社会风险的家庭共济是中国本土社会保障理念的重要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知识体系应当吸纳家庭保障理念,回应转型时期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现实需求。
社会保障面向家庭转型并非将国家社会保障责任转嫁给家庭,而是通过优化家庭发展政策、引入家庭主体性社会保险规则以及强化家庭的社会救助协力义务,激发家庭保障和福利传递功能,实现经济支持、照顾给付责任在多元福利主体间的优化配置。
未来,中国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还应当融入家庭性别分工、家庭生命周期等视角,在满足个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需要的同时,形塑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家庭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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