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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了《河北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注销及其许可检查和监督管理等。文件自2026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文末附文件信息总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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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件,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类别仅为非处方药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经营类别仅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做具体要求。
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仅销售非临床调配使用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除外)的,还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配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营业场所及仓库应当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法建筑。住宅(含城中村,不含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非法建筑、临时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不得作为营业场所和仓库。
这也就是说,一般地区住宅建筑严禁开设药店,但乡镇农村地区除外。体现出切合城乡实际差异的制度安排;在农村乡镇地区开办药店,经营成本可大大降低(自家住宅楼免房租)。
另外,文件附件《河北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标准》还提到,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与质量负责人为同一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执业药师且注册在总部的,其门店可认为符合本条第三款要求,即“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这意味着,连锁总部的负责人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旗下连锁门店负责人资格要求有所“松绑”。相对应地,连锁总部也须为旗下门店的经营行为负责。
在“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规定方面,企业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的连锁企业,应当使用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
可以看出,如果连锁企业仅经营乙类OTC品类,可从“七统一”优化为“六统一”,取消对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的要求。
药店收购&加盟期间,不用暂停经营
文件谈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需要由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8家及以上直营零售门店组成。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加盟等方式增加零售门店,或者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对之前合法购进的药品应当做好票据核验和药品盘点工作,并在计算机系统中予以记录备查,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所属零售门店自取得(变更、注销新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施行统一管理。
换句话说,连锁药店实施收购、加盟扩张门店网络时(或单体组建连锁),在上述规定下能有效避免经营中断风险,以及降低整合带来的制度成本。同时,规定也压实了总部质量管理责任,兼顾行业整合效率与药品质量安全管控。
文件还强调,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含加盟)应当按照连锁总部统一质量管理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只能接收和销售连锁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含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不得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同一集团内实施统一采购除外)。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仓库(配送中心)可为其兼并、控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集团化连锁企业)提供药品储存配送业务,不得为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提供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这个规定的目的,一是要求连锁总部强化自己的统采、统配管理能力,压实质量管理责任;二是进一步推动药店行业集中化、高效化、高质量向前发展。
药店远程审方,必须体现“先审后卖”
在远程审方方面,文件强调,其作为执业药师非工作时段或临时不在岗的补充服务,但不能替代零售门店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另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远程药事服务执业药师数量,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门店数量在10家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至少含1名执业中药师);门店数量在10家以上的,至少配备5名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至少含1名执业中药师)。
需要注意的是,远程药事服务专区或办公室须配置远程药事服务专用计算机、人脸识别、摄像头、麦克风等设备,用于远程审方、用药咨询等服务。安装高清网络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60日。
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应当能够体现先审核后销售。顾客到门店购买处方药时,由门店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审核,非工作时段相关人员未在岗时由门店登记上传处方,由远程执业药师进行审核,顾客与远程执业药师视频通话应当留存截图;未通过的处方系统应当自动锁定,拒绝调配和收银,并告知顾客不予调配的理由。
远程药事服务系统中处方登记、审核、扫描件或照片等记录应当按规定时限保存,并每日备份有关数据。纸质处方由零售门店留存备查。
远程执业药师应当不绑定任何远程门店,需与远程门店营业时间同步,满足远程门店营业时间全时间段药事服务需要,不可使用手机、PAD等移动终端进行在线药事服务。同时建立人脸识别考勤制度,考勤情况上传服务器,加密存档备查且不可修改。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将有效推动药店远程审方全面规范化,并且划定了严格的合规边界。
第一,远程审方只是“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补充,绝不能代替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第二,按门店规模设定连锁远程执业药师最低配备标准(门店10家以下配3名以上,门店10家以上配5名以上),连锁药店的人员配置成本无疑会上升,中小企业承压非常明显。
第三,软硬件配置、审方流程、数据留存、人员管理等等都有相关标准,强化了企业药事服务质量管控,但对应的运营维护成本也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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