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 XYGPL.COM 您是第 4120488 位访问者

判例 | 行贿卫生院,药品代理人被罚

来源:风云药谈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1-05  大 | 中 | 小

医药行业的案件千千万,但是涉及到商业贿赂的案件是比较多的。

  

一般是医院的相关人员、企业的相关人员、代理商体系,主要以这三大体系为主。

  

一般医院端很少有处罚医院的----基本全是个人

  

一般企业端是牵涉个人和企业双重处罚

  

一般代理商是牵涉个人和代理公司双重处罚

  

这个案件比较有代表性。

  

2026年8月25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然人XXX(代表)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判决: 2025.10.24 作出决定通市监处罚[2025]69号,处罚公司18万元

  

改判: 2026.8.25决定违法主体:宋某(自然人),处罚医 药代表个人10万元。

  

认定逻辑:伏某作为卫生院院长,对采购对象和货款支付具有决定权;集采供应商不止A公司一家,伏某有充分选择空间,却因收受财物选择宋某代理的A公司;乡镇医院财务状况不佳、拖欠货款普遍,院长可决定付与不付、付多付少。宋某通过向院长给予财物,取得药品购销经营权和拨付货款权,以获取更多报酬。

  

违法定性: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禁止性规定);依据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个案件对于代理商的启示比较大。

  

我们国家本来就有“同案同判”,同类型的案件,如果参照这个案件的情节,也可以向这个案件的结果上靠。

我要评论
   
验证码: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