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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药品GPO被忽视的错误是什么?

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作者: 张宏杰  发布时间:2017-04-28  浏览: | |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告斥责深圳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GPO)过程中存在违反《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勒令整改。公告一出,即经各路媒体迅速并持续发酵,各方一致认为发改委在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改革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实际上,深圳GPO模式和广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广东药品交易中心)在本质上完全相同,都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通过行政权力垄断市场,排除、限制竞争,剥夺公立医院采购自主权,僭越限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经济行为。行政垄断就必然不可能保证相关市场的充分竞争,垄断所引发的寻租等问题也会严重损害市场的公平、效率,提高了市场交易费用,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患者。

  面对社会各界的质疑与国家发改委的问责,深圳卫计委不得不“自扇耳光”,限期整改。然而,深圳GPO的问题就仅仅止于其在准入上的行政垄断吗?按深圳卫计委“自我纠错”的办法,允许医疗机构既可以在全药网采购药品,也可以通过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采购,就可以解决当前已病入膏肓的药价虚高虚低并存、药品回扣泛滥、廉价药消失的问题吗?事实上,在当前零差率、挂网定价政策环境下,所谓GPO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伪命题。

  1GPO带量采购、伪量价挂钩

  GPO (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即药品团购组织企业,这是参照美国的医药供应链所设立的一种药品集团采购模式。GPO作为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中间环节,同时承担了为上游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和为下游企业提供更低采购价格的职能。美国的GPO采取的是通过市场化竞争,让中介组织或电子商务服务商将订单集成,再竞争进行采购的模式。

  而我国现行的GPO模式,无论是深圳还是上海,其所谓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则更像是“挂羊头卖狗肉”。一方面,广东、深圳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挂网定价”,这与绝大多数省份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定价性质完全相同,都是通过行政授权给药品价格“背书”,即便挂网的价格是一个高价甚至天价,而虚高药价提供了药品回扣空间,有政府“背书”在前,医院、医生无须担责,可以肆无忌惮地采购、处方高价药,没有回扣的廉价药在医院根本没有市场。另一方面,在零差率政策下,医院采购什么价就卖什么价,医院无法通过降低药品采购成本获得收益,因而医院根本没有动力主动压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积极性。因此,企图让医院通过“带量”、“团购”来降价就是黄粱一梦。

  非但如此,所谓量价挂钩产生的政绩目标与我国药价虚高的实际程度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在美国乃至其他发达国家,GPO每年可为医疗机构节省8%-10%的药品费用,而我国药价虚高已达百分之几百、几千甚至几万。

  近年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导致药价虚高、回扣泛滥、药物滥用早已被社会所诟病。2016年12月底,央视播出《高回扣下的高药价》,曝光了上海、湖南6家大型公立医院药品中标价平均比市场价高出500%、医生收受的药品回扣占药价的35%。而在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西花红药业董事长韦飞燕指出,“90%的医院销售药品,有50%的降价空间”,可见药价虚高、医生拿药品回扣并不是冰山一角,而是普遍存在且久治不愈。

  因此,说通过GPO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可降低几个点乃至十几个点的药品价格是避重就轻,是选择性回避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现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只不过是忽悠老百姓的两个新名词而已。

  2GPO伪价格竞争,实为定价平台

  我们再回头仔细咀嚼这次深圳卫计委的纠错之举,恐然发现,实际上所谓的“纠错”实际上是重新遵循广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而事实上,深圳GPO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的挂网定价与现行其他各省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在本质上并无二致,其导致药品供应体系乱象丛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实际采购者和使用者缺乏降低药品价格和控制医药费用的积极性,药品集中采购实际上沦为一个定价平台而不是真正的交易平台。

  现有各省药品交易平台是基于“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差价率管制(零差率)”这两项政策而设立的。我们通过共性的问题,即可明察深圳GPO“挂网定价”与“零差率”这两项政策所导致的严重后果。

  当前,卫生行政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并不是真正的采购主体,实际上“只定价格,不管采购”,而作为药品真正的采购者和使用者的公立医院无权确定和改变药品的中标价格,只能按中标价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正常的价格竞争机制失灵,倒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只有“高定价、大回扣”这一条路可走。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下,有关部门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对药品进行医院准入定价,而药品在医院的销量取决于给医生回扣的大小,回扣的刺激成为了医生“大处方、滥用药”巨大的利益驱动力,当前,在进入公立医院采购目录的中标药品中90%都有药品回扣,据央视等媒体报道药品回扣平均占到中标价的40%。药品集中招标“一招即定价”,并规定医院不得“二次议价”,政策导致的实际结果是政府为虚高药价“背书”,医院、医生无须为采购、处方高价回扣药而担责,让大处方、滥用药肆无忌惮,患者饱受药害之苦。

  药品零差率政策的危害则更为严重。零差率即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进什么价就卖什么价,相较于之前实行的顺加15%政策只是砍掉了明面上的15%,但丝毫没有影响到处于暗处的占药价40%的药品回扣,并且医生拿回扣还无损医院利益,造成药品回扣从大医院向基层蔓延,严重泛滥。

  对药企而言,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与“零差率”这两项政策叠加管制作用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失灵,企业无法通过提升效率、降低价格、完善服务等正常方式获得竞争优势,反而只能通过“高定价、大回扣”的竞争来存活。

  3、行政定价下的伪GPO或成寻租腐败的土壤

  当前,药品在医院的销量取决于给医生回扣的大小,回扣空间大的销量急升,回扣空间小或者没有回扣空间的则在竞争中折败,而药企获得回扣空间的前提是通过招标定一个高价甚至是“天价”,这就需要企业对招标部门进行公关,在公关的竞争中,药企的办法是:蓄谋做大成本,公关有关部门,继而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药品招标规则中获得有利地位。当前,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各省主导药品招标的有关部门实际上决定着全国5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生死,为了谋求高价中标,药厂必须与他们进行权力勾兑且别无他法。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与“零差率”这两项政策的叠加作用下,政府建立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际上是成为一个定价平台,而这个定价平台不可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反而会因为药品生产企业“高定价、大回扣”的恶性需求所俘获,造成腐败窝案频发。如,2012年四川药采窝案,四川省卫生厅、成都市卫生局和医管局等要职官员群体落马;2013年湖南药采窝案,一次性查处职务犯罪20件26人,涉及相关职能单位部门11个;2014年,广东省卫计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伍新民涉嫌基药目录增补违纪被调查落马。

  在“挂网定价”与“零差率”的政策机制之下,深圳GPO只不过是一个权力让渡的工具,药品定价权由卫生行政部门转让给了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导的GPO,定价大权之下腐败亦不可避免。

  4、发改委的无奈

  2015年,国家发改委经价格司腐败“窝案”后,发布了《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放弃了对药品最高零售价的管理,至此之后,占我国药品市场份额80%的公立医院药品即完全遵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定价,药品价格制定的职责实际上是转由卫计委承担,药品价格政策中也包括了卫计委规定的零差率,而发改委则由价格制定部门成为了纯粹的价格督查部门。因此,即便发改委深知深圳GPO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卫计委的“挂网定价”和“零差率”,但在其部门权限里已无法干预由其他部门主导的价格政策,而只能以反垄断的名义去质疑和问责,实属无奈之举。

  综前所述,在“挂网定价”和“零差率”的前提下,GPO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伪命题,卫生行政部门做了不该做的事情,GPO成为了权力的产物。

  对于深圳卫计委来说,最应该做的纠错在于取消对于药品价格的不当管制,全面改革升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与功能,用市场竞价来取代政府定价,同时建立让医院、医生从节约成本中获益的机制,提高医院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医生主动处方合理药品(非回扣药)的动力,从而逐步减少大处方、滥用药的发生,患者将最终获益。政府所需发挥的重要作用则在于,实行药品医保支付价动态管理,借助市场机制对药品医保支付价格进行周期性(每隔1-2年)动态调整,让药品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

  实际上,造成当前药价虚高、回扣泛滥、药物滥用的根源更在于我们在医改认识上出现了严重的偏误。新医改以来,在“公益性”、“不能逐利”等计划经济观念的“绑架”之下,我们出台了一系列强化管制的政策--强制基层用药范围、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制基本药物招标、强制零差率等等,我们试图通过政策管制来破除医院、医生的逐利机制,但事与愿违,企图禁止公开获利的结果是倒逼了更为严重的暗中攫利。实际上,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动态过程,因为如果允许公开获利,那么谁还愿去做见不得光的事情呢?如果允许公开获利,医院怎么会去采购那些高于市场价几十倍乃至上百倍的药品呢?

  当前,必须要让医改回归常识。“逐利”是人的本性,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常识,正因为“逐利”才让我们有了充足且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禁止“逐利”违背了人性、违背了客观规律、违背了基本常识,新医改8年来,正是“破除以药补医”、“破除逐利机制”、“不以盈利为目的”等认识误区让医改南辕北辙。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排头兵,切不可走回头路,把伸得过长的权力之手收回来,老百姓才会有真正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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