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医改评论网!您是第 2010281位访问者

发改委连续发文通告各地卫计委垄断、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来源: E药经理人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7  浏览: | |

  • 12月25日,发改委接连转发多篇各地卫计委垄断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通告,而这些通告在各地已经是老早就发布,现在被发改委重新点名,耐人寻味。

 

 

 

1

 

安徽省物价局反垄断调查结论书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局于2017年9月6日-8日对你单位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8月16日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及其所依据的《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方案》,存在强制要求中标人6个月内在本地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条款。该条款人为设定了对外地企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加重了外地企业的履约成本,可能会迫使部分外地企业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放弃参加竞标。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我局开展调查后,你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网站发布《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澄清公告》,删除了相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条款。2017年10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报送了《关于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遴选相关情况的报告》(芜药管﹝2017﹞112号),承诺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在草拟、出台相关政策时,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再实施,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鉴于你单位能及时、主动整改,积极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局决定不再向你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结束调查。

 

2

 

江安县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近期,根据举报,我委对江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江安卫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江安卫计局在组织该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遴选和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一是以业主的身份遴选县级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配送企业,二是通过竞争性谈判为全县乡镇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的配送选定唯一一家配送企业,且上述配送企业并不能完全满足全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的配送需求,并被相关单位收回了GSP证书。

 

江安卫计局上述做法实际虽未直接通过行政手段的方式强制确定配送企业,但该局通过其行政机关的影响力,主导并实施了此次遴选和谈判,不论是分区轮换配送还是竞争性谈判的三选一,均人为划定了经营范围,剥夺了江安县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当地药品经营配送市场的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江安卫计局认识到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迅速整改,主动发文纠正前述行为,消除影响,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文件,审查增量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政府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3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法纠正塔城地区卫计委行政垄断行为

 

指定药品配送企业作为公立医院的优先配送方,这不是垄断吗?2017年3月13日至14日,根据举报线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依法对塔城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塔城地区卫计委)在公立医院药品进销管理中的行政垄断行为开展调查,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调查组通过现场取证、分析询问,查明塔城地区卫计委及其九家公立医院与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新疆塔城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药事服务合作协议》,确定上述两家药品流通企业为塔城地区各级公立医院药品和耗材的优先供应商,并通过会议要求等方式推动协议落实。

 

根据提取的证据材料及对相关单位的询问,调查组认定,塔城地区卫计委做出的该项行政行为,对塔城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的特定市场进行了限制,侵犯了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药品配送方的权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执法人员在向乌鲁木齐市和塔城地区各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取证的同时,大力宣传《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法规政策。通过反垄断调查和政策宣传,塔城地区卫计委充分认识到其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2017年3月22日废止了与两家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的《药事服务合作协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自行纠正。

 

塔城地区卫计委表示,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竞争法规政策学习,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我要评论
   
验证码: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