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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第11批主要规则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来源:风云药谈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0   | |

国采十一批的主要规则---意见稿第二稿,重点信息如下

  

(二)申报企业资质。

  

投标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药品注册批件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责任人(境内代理人),同时应满足以下资质:

  

1.投标药品应为参比制剂或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有 2 年以上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需提供同类型制剂在 2020 年 9 月-2025 年 9 月期间、2两个间隔超过 24 个月时间点的上市放行记录或其他上市销售证明。

  

3.投标药品已通过上市前的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需提供通过 GMP 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GMP 符合性检查告知书、批生产记录等,并承诺申报药品在已通过 GMP 符合性检查的生产线上生产。进口药品可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

  

4.投标药品的生产线2年内不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情形。

  

5.未因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纳入集采违规名单等原因被取消参加国家组织集采资格。

  

三、竞价和中选规则

  

(一)最高有效申报价。--没变

  

每个品种确定最高有效申报价,原则上在“非集采挂网加权平均价的 5 折”和“省级集采最高中选价”中取低值,同时参考国际价格、互联网药店价格等。

  

(二)竞价入围。--恢复到第十批入围数量

  

1.实行竞价入围机制,即“6 进 3”“7 进 4”“8 进 5”“9 进 6”“10 进 6”“11 进 7”“12 进 8”“13 进 8”“14 进 9”“15 进 9”“16进 10”等,入围企业最多不超过 10 家。

  

  

(三)价差控制。

  

以同品种主流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进行比价。

  

1.优化价差计算的“锚点”,从“入围均价的 50%”与“最低报价”二者取高值,避免个别异常低价影响其他正常报价。

  

2.企业报价超过“锚点”1.8 倍的,触发价差“熔断”机制。

  

3.对于口服固体制剂≤0.1 元、小容量注射剂≤1 元、大容量注射液≤2 元的,不触发价差熔断。

  

4.出现“1 进 1”“2 进 2”等额入围的情况时,企业报价降幅(相比最高有效申报价)应达到本次集采其他品种平均降幅的50%,才能获得中选资格。

  

  

  

  

  

  

  

主要变化:

  

1、入围数量用第十批的,比意见稿第一稿,严格了一些。

  

2、投标资格(2年经验、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这次非常明确)

  

3、熔断“锚点”不是“标准差”,变成了入围均价。

  

4、流标产品纳入等闲处置,未中选接受最高中选价采购执行中可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

  

整体上是做了细化和解释,其他核心规则,如:限价、报量、分量、复活没有任何变化!!!

  

对比第一稿,也就两个重点发生了变化

  

一个是入围数量、一个是“锚点”,其他的几乎没什么重大变化。

  

说明:信息来源行业流传第一稿、第二稿,一切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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