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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十年政策梳理

来源:健康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0   | |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4500万失能失智老人需长期护理。为解决“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家庭困境,2016年,国家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今年是试点开展的第十年。目前,长护险已在49个城市开展探索,累计超200万人享受待遇。各地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确立政策制度、建立筹资机制、实施待遇保障、建立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探索出了很多值得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城乡保障一体统筹

打破城乡二元分割,建立统一的制度框架、筹资机制、评估标准和待遇体系,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

例如,浙江省余姚市构建了城乡一体长护险制度体系,实现“待遇同享、服务同质、管理同标”。截至2025年6月底,制度覆盖全市102.95万城乡参保人员,5607名失能人员享受长护待遇。2021年,山东省青岛市为补齐农村护理保障短板,统一了城乡护理保险制度,针对照护资源明显不足的新城区和偏远农村地区,优先给予政策支持。目前,青岛市长护险制度已覆盖全市939万名城乡参保人员,累计支付长护险资金53亿元,惠及13万多名重度失能失智人员。

筹资机制多元化

资金筹集是关系长护险制度长期平稳可持续的关键性工作。各试点地区结合自身实际,纷纷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如何在满足基本护理服务资金需求的同时,保障长护险资金可持续?湖北省荆门市给出的答案是“三家抬”——个人、医保、财政共同承担筹资责任。个人缴费部分与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同步征收,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坚持“线上缴费为主、银行网点为辅、代收现金兜底”,持续拓宽“非接触式”缴费渠道,长护险缴费“网上办”“掌上办”的比例已达90%。截至2024年底,荆门市长护险参保人员达243万多人,年度总保费达2.1亿余元。

类似的,陕西省汉中市采用“50+30+20”三方共担模式:每年个人缴纳50元,医保基金划转30元,财政补助20元。这种设计既分散了基金风险,又满足了推动业务的实际需求。

响应需求精准化

为精准响应参保人员护理需求,保障待遇的公平适度,各试点城市制定了差异化的支付标准,以此增强服务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荆门市将居家护理细分为亲情护理和机构上门护理两种方式。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且选择居家护理的失能人员,由本人亲属(包括保姆)提供日常基本生活护理服务,在此基础上,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安排专业护理人员定期上门提供专业护理服务。选择居家护理的失能人员,根据失能等级享受相应护理服务。其中,重度失能Ⅰ级人员只能享受亲情护理服务,重度失能Ⅱ级、Ⅲ级人员可叠加享受亲情护理服务和机构上门护理服务。

青岛市也细分服务形式,设计了居家照护、机构照护、日间照护3种服务形式,并科学设计待遇支付标准,参保职工报销90%,参保居民报销75%~80%。医疗服务费据实按比例支付,照护服务费与个人的照护需求等级挂钩。

失能评估标准化

与基本医保“依诊断结果定报销”的模式显著不同,长护险实行“依评估结果定待遇”。科学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护险制度实施的核心环节之一。

在国家层面,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研究出台《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及配套文件,建立了涵盖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实施规范要求。2023年12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作出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了管理模式。

在试点地区层面,浙江省宁波市打造“甬有长护”数字平台,参保人员可以实现长护险申报、评估、服务、评价“一掌通办”。平台的信标定位、实时打卡、人脸识别、视频连线等功能,让长护服务实现全流程可监管。青岛市编制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包含10个子标准,健全标准化的申办流程,对待遇申请、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全部实行标准化管理。

凝聚各方合力

一些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证明,加强部门协同、整合各方资源、强化运营管理,是推进长护险制度顺利落地实施的“制胜法宝”。

例如,青岛市开展社商保合作,积极引入第三方经办模式,强化日常监管,促进服务质量提升。荆门市则采用定点准入和协议管理模式,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机构纳入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引入多家护理经验丰富、管理能力较强的专业护理团队参与服务,鼓励各类定点护理机构在城区和乡村设立服务站点,打通护理服务“最后一公里”。一张拥有82个机构,串起市、县、乡、村的长期护理服务网织起来了。

总体来看,长护险试点地区已形成一张覆盖市、县、乡、村的护理服务网络。在一些试点地区,即使偏远的山村也能享受到专业护理服务。随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建立和护理服务人员专业程度提升,长护险正从试点探索走向成熟定型,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关键的制度支撑。未来,随着更多地区加入试点,我国长护险制度将趋于成熟,为亿万家庭提供更加稳固的长期护理保障。

政策回顾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15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根据《指导意见》,试点地区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新增试点城市名单。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等14个地区将开展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2020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2021年8月,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评估标准》主要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评估指标,专业评估量表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形成综合性评估指标体系;二是明确了实施要求,对主体、对象、流程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采用组合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判定。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2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明确评估量表、评估指标、等级划分等,并适时调整;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执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

2024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标准》对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及技能要求进行规范,对各等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明确。

《标准》明确,健康照护师是指运用基本医学护理知识与技能,从事家庭、医院、社区及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场所照护对象的健康照护及生活照料服务的人员。长期照护师是指运用基本生活照料及护理知识、技能,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等服务的从业人员。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5月,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确定、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明确了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的基本条件。

《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9月,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由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国家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库专家分为核心专家、咨询专家2类组别。核心专家主要负责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全局性深远影响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围绕参保筹资、待遇保障、管理服务等关键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2024年9月,国家医保局发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对失能评估、评估机构协议管理、护理服务、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基金管理、审核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经办规程》提出,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受理渠道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管理定点评估机构。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经办规程》还对定点评估机构失能评估流程进行了明确,包括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争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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