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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与商业贿赂

来源:则裕沙龙  作者:东风  发布时间:2017-09-28  浏览: | |

上一篇分析发现,一般情况下,雇员收取回扣会损害雇主的利益,而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么来看,回扣应该属于“民事”的范畴,只要雇主不起诉,雇员收回扣就不构成罪名。比如,我雇佣一个工程队装修房子,同时委托它采购了价值5万元的建材,我明知道他们从建材供应商那里收了数千元的回扣,只要价格不要太离谱,一般不会去跟他们打官司(实际上也很难赢这场官司),公诉人也不会因此起诉他们。当然,如果工程队因收取回扣,采购了有质量问题的建材,我会起诉他们。但是,起诉的原因是质量问题,而不是回扣问题。

 

回扣如何变成商业贿赂?

2008年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回扣可能被处以商业贿赂的罪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回扣被纳入了“刑事”的范畴!

 

什么情况下回扣变成了商业贿赂,从“民事”领域进入了“刑事”领域?

 

对于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如此看来,判断一种回扣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或“刑事”问题,关键是看其是否“入账”。

 

没有“入账”首先就牵涉到“逃税”的问题,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入刑。当然,商业贿赂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逃税,而是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中,卖家要赢得竞争,要靠价格和质量;当然,良好的客户关系也很重要,卖家需要雇佣市场营销人员来维系。为了竞争价格,卖家需要给买家更多的价格折扣;为了竞争客户关系,卖家要支付更多的佣金。无论是价格折扣还是佣金,都可以光明正大地入账。在市场经济下,似乎卖家犯不着为了排斥其他竞争对手而进行商业贿赂。

 

但是,如果有公共部门参与市场交易,情况会有变化。在公共部门,雇员收取回扣也会损害雇主的利益。在公共部门,雇主是政府,再往大了说,是全体老百姓。所以,即使这回扣是入账的,政府作为雇主也不能不管。正因为如此,一般各国都通过法律禁止公共部门的雇员向其供应商收取好处。有些国家规定的特别细致,据说美国的法律规定供应商向联邦政府的雇员送礼品超过20美元就算贿赂,于是对于供应商来说,超过20美元以上部分的回扣就无法入账了。于是,就有了“不入账”的回扣。

 

公共部门的这种规定也可能被那些大公司模仿。大公司的委托代理链很长,股东们无法对各级经理们进行有效地监督,于是也会规定其雇员从供应商收取好处的限额,如果超过这一限额,公司的法务部们就可能对其进行起诉。这样,如果供应商企图向买方公司的经理送回扣,也不敢光明正大地入账,因为入帐后很容易被买方公司发现,于是也出现了不入账的回扣,试图来逃避买方公司的审计。

 

如此看来,回扣(包括价格折扣和佣金)如果没有入账,不仅损害了买家老板的利益,也会损害税收,还会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再是“民事”问题,而是“刑事”问题了。

 

药品回扣为什么变成了商业贿赂?

药品回扣如何成为了商业贿赂?只有认识这一机理,才可能治理好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也可以避免许多医技出众的医务人员成为牺牲品。

 

为了避免让回扣陷入刑事问题,首先要解决“入账”的问题,不管是价格折扣还是佣金,都应该如实入账。一旦入账就不再构成商业贿赂。遗憾的是,在药品零差率政策下,医院无法再把药品的购销差价或销售药品的佣金入账。由于不能入账,不管是医院收取的还是医生收取的药品的购销差价、价格折扣和佣金,统统成为了商业贿赂!难怪医院成为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医院该不该经营药品?药品是医疗服务包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医院和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有时候不可避免地要提供一些药品,就像面包师在卖出面包的时候,同时卖出了面粉(只不过面粉由生变熟了);有时候,医疗服务和药品可以分开,但是放在一个篮子里提供更方便,就像装修公司会兼营装修材料,修车店会兼营汽车零配件一样。毫无疑问,无论是面包师、装修公司还是修车店,都可能从其原材料的采购中获取利益,只要如实入账,政府就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干预。

 

为什么要禁止医院把药品的购销差价入账?也许有人会提出许多理由:购销差价会促进医院和医生滥用药、医院的药品购销差价过高形成暴利、医院拿了药品购销差价会加重患者和医保基金的负担等等。

 

如何治理医药商业贿赂?

为了控制药品滥用而实行药品零差率,这没抓住问题的重点。零差率意味着不允许医院经营药品,这会人为地导致医院药品短缺;药品零差率后,许多人建议提高医生劳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样的逻辑,这难道不会导致手术的滥用吗?对于患者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宁愿多吃药也不愿意多挨刀子。所以,要制约药品或医疗服务的滥用,不应以扭曲市场机制为代价,这只会把问题弄得更糟糕。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尊重市场规律,另一方面监督药品和医疗服务的滥用。

 

医院的药品购销差价过高确实是个问题,但如果以此为由取消药品差价,就太简单粗暴些了。有个笑话可以类比,有个士兵在战场上中了箭,请外科医生来治疗,外科医生把露在外面的箭尾巴给剪掉,说留在里面的箭头不是他的事,是内科医生的事。药品购销差价高,是因为医院的垄断的问题导致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竞争:一方面开放医疗服务市场,让医院之间相互竞争;另一方面鼓励医院门口开药店,让社会药店与医院药房进行竞争。

 

在竞争市场中,如果再指责医院的购销差价加重了患者和医保的负担,那就有点无稽之谈了。患者和医保如果嫌医院卖的药品价格高,可以去社会药店买药,医保更可以绕过医院,去上游的药品供应商采购药品。

 

所以,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当务之急是允许药品差价光明正大地入账。既然党和国家的医改文件已多次强调要落实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那么允许医院与其供应商光明正大地做生意也是无可厚非的。我想,医院领导和医生的素质不会低于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当允许他们光明正大地把购销差价入账的时候,他们也不愿再冒险偷偷摸摸地拿回扣。药品的购销差价是一定的,明的东西多了,灰的和黑的东西自然少了,市场竞争也将回归价格竞争,而不是“暗扣”的竞争。政府和公众不必担心医院通过药品购销差价挣钱,医院有了利润,财政对医院投入就可以减少,财政可以更多地投向医保基金。

 

在这基础上,政府再来管医药商业贿赂就轻松多了,也有效多了;医院领导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也会安全多了,体面多了!最近,经常听说某地的医院院长和医务人员因药品回扣问题“集体沦陷”,倍感心痛。池塘里一条鱼死了,是鱼的问题,大量的鱼死了,多半是水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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